出租房屋违法处罚依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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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是指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包括出租人本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包括出租人不将承租人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流管部门进行备案。
(2)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房屋出租人不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罚?
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签订治安责任书时间应当参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即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同时签订治安责任书。
7.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该如何处罚?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不建立管理制度不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不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无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畅不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的应当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房屋出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经营无照黑旅店应当如何处罚?
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房间、床位进行短租、日租等经营行为的认定为黑开旅店(待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并予以取缔。
10.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制造、储存、处置危险物质的应当如何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1.房屋承租人制造噪声等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如何处罚?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的意见》公安机关对扰民行为的管理主要针对“噪音扰民”行为即使用音响、装修设备制造噪音扰民的行为以教育为主经劝阻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出租房屋消防违法问题的处罚1.出租房屋所在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出租房屋使用管理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的如何处罚?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2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81条规定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如何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违法上述规定根据《消防法》第61条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房屋所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66条规定责令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使用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出租房屋管理使用人(涵盖出租人、承租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同此解释)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如何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出租房屋管理使用人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的如何处罚?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35条第2项的规定责令出租房屋管理使用人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出租房屋设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其管理使用人在维修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如何处罚?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84条的规定责令出租房屋管理使用人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出租房屋消防违法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执行?
依据《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进行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处罚的由派出所以属地公安机关名义进行处罚。
三、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1]13号)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出租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出租人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此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房屋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对出租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擅自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未按规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的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如何处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如何处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四、工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由工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
此处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主要指《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考试合格证》)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罚?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由工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户资金主要指出租人按照约定应当取得的房屋租金、承租人缴纳的租赁押金。
)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如何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属于合伙企业的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是指超范围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4.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业经纪人员签名的如何处罚?
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经纪人员主要指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
)5.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的查处对不需要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或审批直接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许可或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相关许可或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