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案例分析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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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案例分析汇总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一

【材料】

  某县有A集体机械厂,B国有机械厂,县政府要求两家企业合并,A集体机械厂不服县政府决定,乡县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政府要求法院顾全大局,不于受理。

  【问题】

法院有无权利受理案件,为什么?

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要求?

【参考答案】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政府一搬不应该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直接干预。

政府可以利用宏观调控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保证司法公正,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减少行政干预,一般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

如果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实行异地审理。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二

  【材料】

  某部办公厅张副主任接到几份登载任免有关人员的《人事信息》。

其中,第一份是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相应免去有关同志的职务;第二份是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的副市长,并免去他原任职务;第三份是某市电子办任命一批所辖电视机厂、广播器材厂等车间主任的信息;第四份是某市人民政府任命一名财政局长,并且该财政局长仍是该市人大常委委员。

  【问题】

  张副主任接到的《人事信息》中哪项任免合法?

哪项任免不合法?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有关规定:

  《人事信息》第一份登载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非政府组成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由国务院任免。

  《人事信息》第二份登载的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副市长的决定也是合法的,因为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人事信息》第三份登载的做法不合法,市电子办无权直接任命企业内设机构车间主任职务,应由厂长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任命。

  《人事信息》第四份登载的做法也不合法,因为市政府无权任命政府工作部门首长,作为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部门首长,只能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且一旦任职就不应再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三

【材料】

  某学校是一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2009年5月,该校行政科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该校新购置的5套三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

该校教师张某认为,他在该校已工作10年,对该校的教学改革作出过较大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急需改善住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中却没有他。

张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校行政科、校长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

张某一怒之下,于2006年1月以该校行政科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问题】

  学校行政科的“行政”是行政管理学中所讲的“行政”吗?

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参考答案】

  

(1)行政的概念在我国日常生活中运用得相当广泛,人们往往将行政等同于管理,凡是有管理的地方即被冠以行政。

这种行政并不是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管理学中的“行政”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与调控的活动。

  从这个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②行政活动的范围限于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的管理。

  ③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

  

(2)本案例中,学校内部的“行政”仅指学校对教学及日常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管理活动,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行政”。

当然,张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调节的范围。

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四

  【材料】

  2010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困难的问题,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

其主要内容是:

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金。

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

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

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

张某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题】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

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

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

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

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10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

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五

  【材料】

  郑某承包了某村的粮食作坊,并经该村村民大会决定通过,与郑某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为郑某每年向该村交2000元承包金,其余收入为个人收入。

该合同巳经县公证处公证。

一年以后,郑某除了向该村委会缴纳2000元以外个人盈利20000元。

该村一些人眼红,村长及其儿子想人股,遭到郑某的拒绝,隧向乡政府告郑某,希望乡政府说明该合同无效,后来又告到县政府。

  【问题】

  该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粮食加工作坊?

该乡镇是否能否认该合同无效?

郑某能否继续承租该作坊?

【参考答案】

  该村委无权收回粮食作坊。

根据《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四、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能力的;

  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本题中郑某并未出现以上情况,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回作坊,该乡镇不能否认该合同无效。

根据《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糾纷;

  五、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

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本题中郑某按期缴纳承包费,因此乡镇无权宣布该合同无效。

郑某可以继续承租该作坊。

  【材料】

  某乡政府决定集资修建学校,集资后却什么也没有修建,集资款也不知去向,村民张某不服告状。

  【问题】

  

(1)该乡政府集资行为属于行政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村民的告状?

【参考答案】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

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

该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修建学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针对乡政府管辖范围的村民,其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

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乡政府集资修建学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

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七

  【材料】

  某乡农民与种子站签定购买种子合同,而种子站到期没给农民种子,农民没有在播种季节种下种子,导致巨大损失,因此拒绝付款。

种子站因农民不要种子了让农民赔偿损失。

农民找到林业局副局长。

  【问题】

  假如你是副局长,你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种子站不按期交付种子在先,应当对自己迟延交付种子的行为负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副局长,对于种子站和农民之间的糾纷我会积极的予以协调,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公正的做出调解,种子站应当承担农民造成的损失。

2015年公选遴选案例分析八

  【材料】

  某局某科共有5名同志,包括1名科长、1名副科长和3名干部。

目前,该科因科长在国外考察学习,日常工作由副科长主持。

  某天上午8点钟,该科副科长一上班就遇到以下几件事:

  

(1)办公桌上放着五份需要处理的公文,其中包括一份急件。

  

(2)大学里最要好的同学发来传真,他乘坐的飞机即将于上午10时抵达。

  (3)科里一名干部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倒后昏迷,现正在医院抢救。

  (4)局机关党委通知,上午8时30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七一”讲话,要求各科科长参加。

  (5)局办公室通知:

一是接到市政府信访办电话,有十几位下岗职工正在信访办上访。

因涉及你科的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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