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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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建设标准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1.1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2.1.2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3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清楚、交接严格。

2.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2.1.5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2.1.5.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2.1.5.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5.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6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落实逐级检查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在岗员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7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2.1.7.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7.2员工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掌握情况;

2.1.7.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7.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1.7,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2.1.7.6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是否落实;

2.1.7.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1.7.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2.1.7.9竖井和楼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情况:

2.1.7.10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7.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8员工班前、班后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2.1.8.1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等情况。

2.1.8.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1.8.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遗留火种。

2.1.8.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损坏、遮挡、被挪用现象。

2.1.8.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2.1.9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10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

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资金保障,督促抓好落实

2.1.12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隐患,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2.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2.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员工熟悉本岗位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火栓、铺设水带出水灭火,动作熟练迅速。

2.2.2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

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2.2.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2.2.4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向119电话报警、消防控制室和单位值班人员报警;

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2.5单位灭火救援小组应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迅速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等扑救火灾。

2.2.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单位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2.3.2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能够在火灾发生时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采取正确的方法引导群众疏散逃生。

受火势威胁最严重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疏散,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3员工掌握火场求救、避难逃生等方法和技能。

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

被困火场时,能够利用现场物品(如:

绳索、床单、布匹和阳台、天台等)设施逃生自救。

通过浓烟、着火区域逃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4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单位应有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

2.4.2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有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3单位应有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或电视等宣传教育培训工具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传单、画报、手册、报刊、杂志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2.4.4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2.4.4.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4.4.2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4.4.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2.4.4.5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2.4.4.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4.5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2.4.6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八个一”标准。

即:

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每50米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消防控制室设置一个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4.7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

及时更换。

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

3附则

3.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

3.2本标:

隹由河北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扎实深入地做好全市消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秦皇岛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秦皇岛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新《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夯实社会消防安全根基,积极构建社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以构建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为目标,通过推进“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力争使全市社会单位消防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完好哦率达到90%以上,消防档案资料等软件建设全部达标,人员培训达到在职人员的80%以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工种的操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率达到90%以上。

2009年,市、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完成“四个能力”建设任务,30%以上的派出所列管单位完成建设任务,15%以上的其它社会单位完成建设任务。

2010年6月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它社会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逐步进行推广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刘成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武秋生、市公安局副局长魏顺安、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吴瑞山任副组长,市消防联席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姜沪担任,具体负责“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18日)。

印发《秦皇岛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制《秦皇岛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手册》,达到试点单位人手一册,制作“四个能力”建设光盘。

“四个能力”建设办公室组织召开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动员会,全面部署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二)建立试点阶段(4月19日至5月8日)。

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确定10种类型单位,分别在市级和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建成20个试点,总结经验,4月底由“四个能力”建设办公室组织观摩交流,进行推广。

(三)重点推广阶段(2009年5月9日至2010年6月30日)。

在全市社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市消防支队、各消防大队分别实行党委成员“分片包干”、防火监督人员“蹲点指导”,深入基层大队和社会单位现场指导。

到11月底前,市、县(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30%以上的其它社会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在以后监督检查过程中,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全力推广。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6月)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今年年底,市政府组织对市、县(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验收,派出所对其列管单位进行验收,其它社会单位抽验:

第二阶段,2010年6月底,市政府组织对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进行全面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会单位要成立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机构,严格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限,具体细化分解责任,明确任务、人员、方法、进度、时限和奖惩,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逐一抓好落实,做到层层有责任,人人有压力,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多措并举。

通过开展全员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宣传、消防技能比武、全方位应急疏散演练、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等活动,把“四个能力”建设转化为社会单位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消防工作新机制,切实解决社会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员工防灭火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全力构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火灾防控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单位防范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三)开展评比表彰。

结合活动开展情况,将在各社会单位之间对“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进行互查互评,通过观摩评比,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实现共同提高。

全市还将开展“四个能力”优秀单位评比活动,对评选出的“四个能力”优秀单位,作为年终省、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秦皇岛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规模较小的歌厅、网吧、旅馆、饭馆、商店、足疗、洗浴、美容美体、棋牌室等场所。

第三条“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四条小型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主要负责人组织,全员参与的原则,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小型场所应自觉开展消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河北省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第四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建立防火档案。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并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单位教职员工数量的30%。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九条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用火、用电是否安全;

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照明、标志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安全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完好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教职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单位要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二条实验室等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第十三条教学楼、集体宿舍、实验室、礼堂、多功能厅、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第十四条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第十六条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明确分工协作:

火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

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

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

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

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

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

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八条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九条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播放消防视频、广播,印发消防刊物,举办消防运动会、消防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师生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单位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条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全校师生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的教职员工、新入学的学生进行上岗、入学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第一条学校宣传栏应定期张贴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等消防宣传内容。

第二条学校的集体宿舍、礼堂、多功能厅、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第三条教学楼、集体宿舍、实验室、礼堂、多功能厅、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场所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条教学楼、集体宿舍、礼堂、多功能厅、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在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Om,对于代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第五条安全出口的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

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

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六条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

第七条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

地上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

第九条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条消防车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车道严禁占用”标识。

第十一条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消防水泵的阀门应标明开启方向,管道应用箭头标明水流方向。

第十二条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四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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