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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述Word下载.docx

一般而言,社会治安通常有三方面含义:

一是指社会治安秩序,也即社会治安状况,它是公共秩序好坏和社会安定与否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是指社会治安问题,集中表现为影响社会稳定安宁秩序的消极因素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是指社会治安工作。

即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中国的社会治安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范国,它是由中国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法规所规定的。

从狭义上讲,中国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状况、治安案件状况、公共安全状况和社会秩序状况,从广义上讲,中国的社会治安除上述四个状况外,还包括一项更为重要的内容,即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

政府驾驭治安大局的能力和治理治安的对策,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队伍是否坚强有力,警察职能的运用和发挥程度,是否能有效地惩治犯罪,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

人民群众的治安心理状况,以及对维护社会治安的参与程度,是否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等。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含义

而把“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这两个词汇的含义结合起来,并赋子它特定政治内容,正式见于中共中央在1981年5月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纪要》。

这个《纪要》指出:

要“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

从中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思想时,一开始就是将“社会治安”作为目标来追求的,把“综合治理”作为手段来对待的,目标与手段的结合,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如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个社会科学课题来研究,它的内涵应该是“社会治安”,也就是通过安定社会来巩固国家政权,它的派生才是“综合治理”,即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安定社会的具体手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当代中国的一大创造,其含义是指,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

和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防控的战略方针,也是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任务,从概念的表述来看,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组织领导的集中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必须由党和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只有通过党和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才能有效地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主体包括全社会的各种组织、各种力量和各个层次。

从组织看,有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

从力量看,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力量;

从层次看,上至中央、省(市、自治区),下至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就是组织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治理社会治安。

第三,内涵构成的完整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内涵大致包括治理社会治安,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

五个方面涉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大环节,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第四,治理手段的综合性。

社会治安问题是由社会诸多消极因素产生的“综合症”。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衔接配套。

从治理手段看,包括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手段和社会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综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灵魂。

没有综合,就不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目标指向的政治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从根本上来说,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工作任务的长期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

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社会治安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从刑事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形态、犯罪类型,都将比过去更加复杂。

至于各种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也无疑将会增多,且呈现复杂化。

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形成、方针的提出和实际探索阶段(1979-1990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最先是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提出的。

1979年,针对“文革”十年内乱之后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词汇,但它强调用综合的手段去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所引发的严重社会治安问题。

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最早出处。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讨论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任务、政策和措施。

同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并明确提出:

“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个文件不仅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和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原则的表述,而且第一次明确提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强调在整治治安中,必须阻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形式,把“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到各个方面。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把打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确立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严打”方针。

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要统一负责,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自此,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设立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许多地方启动。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阶段

(1991-2000年)

在这阶段,社会治安练合治理作为全党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1年1月,中共中央在烟台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过去10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的成绩和探索的成功经验,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政方针和工作任务。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这两个《决定》深刻阐述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范围、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等,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保障。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深化平安建设三大方面,进一步拓宽领域,提高层次、完善机制,集中体现在:

一是全面部署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二是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2002年11月,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

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部署。

三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调工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深入开展平安建设。

2005年10月,中办、国办转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对广泛开展平安建设,拓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域,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层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逐步完善的,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的提出。

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二是“打防结合、孤防为主”方针的提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这是针对一个时期出现的“重打轻防”倾

向,对社会治安综和治理的表述做出的一定调整,但仍然包含了原方针的基本内涵。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三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方针的提出。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练合治理工作机制,从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就明确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

对于这个方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依法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多年的严打实践证明,打击是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鼓励群众,迅速改变一个地方的治安面貌。

打则安,不打则乱;

打一仗,稳一方。

没有打击或打击不力,犯罪分子就会有恃无恐,犯罪活动也会蔓延恶化,治安状况就难以实现根本好转。

2、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

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是相辅相成的,仅靠打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超前做好防范工作,做到防范于未然。

预防工作搞好了,才能有效控制和逐步消除产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的土壤和条件,达到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社会效果。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竭力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3、坚持专群结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的独特优势。

专群结合既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延伸和发展,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实际运用和重要体现。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机关,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其职能和作用是任何机关不能替代的。

但是,专门机关的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

只有坚持专群结合,才能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巨大合力。

4、发动依靠群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力源泉。

社会治安问题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城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维护社会治安,单靠政法专门机关孤军作战、唱“独角戏”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正真构筑起维护社会治安的铜墙铁壁,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克敌制胜的法宝,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所在。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1、党政领导原则。

坚持党政统一领导,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保证。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抓得起、推得动、落实好。

2.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工作中,必须服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全面责任。

3、部门负责原则。

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管事谁负责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负责,确保内部平安。

4、依法治理原则。

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理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平、正义的生命线。

我国的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

各级综治组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与任务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

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这“三个维护、一个确保”就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的工作。

1、打击。

打击,是指依法对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最严厉的手段。

违法犯罪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最突出的问题,只有依法及时准确地对其进行打击惩处,才能震慑违法犯罪,在一定时间内消除和避免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较短时间内恢复被破坏的社会治安秩序。

2、防范。

防范,是指对影响和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预防和控制的活动。

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之策。

其主要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

3、教育。

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环节,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能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通过教育,切实提

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4、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管理,主要是指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的治安管理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当前在社会管理中,要注重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5、建设。

建设,主要是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

6、改造。

改造,是指对在监管羁押场所服刑、劳教的人员和在监所外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以及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这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五、综治工作主要内容:

个模

“9”是指综治组织及综治业务、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及周边安全、护路护线等9块。

“X”是指根据综治业务需求个性定制和扩展延伸的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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