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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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麦教猛
2015年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九)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准运证的;
(十)擅自占用或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十一)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十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或建筑泥土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泥土污染道路的;
(十五)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城市规划、环卫部门批准的方案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十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十七)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十八)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按规定随意倾倒、丢置的;
(十九)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二十)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十一)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或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五)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七)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八)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九)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专项防护设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
(十一)建设单位将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将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十四)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
(十五)违反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十六)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四)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
(五)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房屋所有人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造成事故的;
(七)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
(二)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三)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四)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或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构)筑物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或者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的;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采石取土、建坟,或以树承重、依树搭建的;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修剪、砍伐和迁移树木的;
(七)擅自迁移、修剪、砍伐或买卖古树名木和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九)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的;
(十)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十一)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届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预制盖板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十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十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十四)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十五)排水户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六)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七)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范围或无相关资质证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