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内控制度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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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内控制度资料文档格式.docx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风险分类、突发信贷风险信息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客户风险预警管理等,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规定。

本办法所称零售银行业务产品,包括个人负债类业务产品、个人资产类业务产品、个人中间类业务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

卡内信贷、小微贷、按揭以及零售信贷具有小额分散特点,应制定针对性的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行贷后管理实行条线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条线业务部门侧重于贷款风险和客户风险的检查,风险管理部门侧重于非现场监测、风险预警以及贷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贷后管理应该责任到人。

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团队(以下统称为客户经理)负责人是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分行、直属支行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行、直属支行辖属经营机构负责人是贷后管理的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分管客户贷后基础管理、审批条件的落实与跟踪、贷款资金使用审核及流向跟踪、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

(二)负责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资料及财务报表的收集,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三)定期回访和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提出风险分析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并负责持续监控,落实监管措施;

(四)按照要求开展贷款风险排查,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五)负责借款人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的初分、更新和维护。

第七条分行、直属支行业务条线部门及经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贷后管理方案,指导、督促客户经理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二)对客户经理提出的贷后检查报告进行核查,根据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意见(其中:

分行、直属支行客户经理提出的贷后检查报告,由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组织审核;

辖属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提出的贷后检查报告,由机构分管业务的负责人组织审核);

(三)督促客户经理落实各项贷后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对客户经理的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审核;

(五)负责组织对风险预警客户的现场检查;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直属支行业务管理部是贷后管理的监管部门,应专门设立贷后管理岗,承担贷后管理的监管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总行贷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细化监管措施,履行贷后监管职责;

(二)负责辖内经营机构贷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做好贷后管理的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总行报告全辖贷后管理工作状况;

(四)落实总行、银行监管部门布置的信贷检查及反馈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对辖内客户风险事项进行预警、审核和上报;

(六)负责本级和辖内贷后管理的培训和转培训工作。

第九条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条线贷后管理操作规程和各信贷产品项下的具体贷后管理要求;

(二)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辖本条线贷后管理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定期对全辖本条线贷后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

(三)组织开展全辖本条线贷后管理培训工作。

第一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贷后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贷后管理专项检查,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负责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风险预警等级的认定和发布。

第一十一条总行法律合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特大和重大突发信贷风险事件的处理和资产保全,负责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清收转化;

(二)负责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贷后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资金账户监管

第一十二条信贷资金发放后,经营机构应做好信贷资金用后监督和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第一十三条信贷资金的用后监督。

在借款人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监督信贷资金用途,填写《信贷资金用后跟踪表》,逐笔记录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一十四条对借款人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客户经理至少按月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进行监测,及时了解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结合客户生产经营和销售模式判断客户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发现帐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应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按合同约定采取暂停借款人用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

第二节贷后检查

第一十五条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担保情况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客户信息,防范信贷风险,直至本息安全收回。

(一)首次贷后跟踪检查。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在客户提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对借款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支付频繁且单笔支付金额与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差异较小的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

发现借款人未按资金支付计划(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或合同约定用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使用贷款资金的,客户经理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贷后间隔期检查。

贷款存续期内,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内部评级、贷款质量分类以及业务品种等特点,深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定期进行贷后检查。

1.检查间隔期。

(1)按客户规模和内部评级,不同客户、不同信贷产品贷后检查间隔期限不同,具体规定按相关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2)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每月跟踪监测;

(3)对停产、半停产客户要随时密切关注资产保全情况;

(4)对发生欠息、贷款逾期、承兑、担保和信用证垫付等违约风险的客户,应立即进行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5)对于大额或者潜在风险较大的贷款,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以便随时了解借款人的动态情况。

2.检查内容

(1)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要了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主要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变化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和偿还债务意愿变化情况;

企业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

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等。

(2)借款人财务变化情况。

要检查企业前后报表的数据是否衔接,核实报表真伪,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异常变化的现象,包括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

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

对外担保变化等或有负债情况等。

通过监测客户账户收支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主要资金往来账户、交易对手及资金流向。

(3)保证人保正能力变化情况。

要及时索要保证人财务报表,分析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或有负债等财务数据,判断保证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4)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要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项目用款与建设进度是否一致,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5)对于承兑汇票业务,要重点查验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购货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发票记载的所购货物的品种、单价、供货方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

(6)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还应重点关注信用风险、代理行风险、国家风险、政策法律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三)到期贷款还贷能力检查。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借款人还贷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并按照提前偿还、到期偿还、还后再贷、压缩重组、逾期催收等回收方式,有针对性地制订回收预案。

(四)押品检查。

经营机构每年至少不低于1次对借款人合同项下全部抵(质)押物所有权属、保险有效性和抵(质)押物品质状态等要素进行检查,查看押品是否存在重复抵押、转租或转卖等情况,及时了解抵(质)押物价值变动趋势,并按本行押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评。

第一十六条贷后检查方式。

贷后检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通过实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方式,对借款人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识别是否存在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隐患。

(一)现场检查是通过实地走访客户,与企业高管或财务主管面谈、检查经营场所、核查帐户资金往来、盘点库存等方式获取借款人第一手信息,以便及早发现问题。

现场检查至少要有两人以上人员参与。

(二)非现场监测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帐户监测系统、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系统及企业财务报表、网络、媒体等多渠道信息平台获取借款人相关信息,分析判断信贷风险。

第一十七条客户经理完成各类贷后检查后,应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贷后检查表,撰写贷后检查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与信贷档案一并保管,并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贷后管理模块。

信贷资金用后跟踪表和贷后间隔期检查表以及贷后检查报告格式由各条线业务部门在贷后管理工作规程中加以明确。

报告内容至少应涵盖客户基本情况、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客户财务状况分析、客户资金帐户监管情况、客户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担保人、抵(质)押物情况、贷款条件落实情况、贷款风险分析、检查结论和风险措施等十个方面。

第一十八条分行、直属支行客户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辖属经营机构负责人应认真审阅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进一步核查,对于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应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督促客户经理予以实施,并持续跟踪实施结果,直至风险化解。

第一十九条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触发预警指标或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客户经理要据实录入客户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并按客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对应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节贷款本息收回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应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或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此期间客户经理应加强对借款人账户变动情况监控,关注借款人经营性流动资金回笼情况。

在贷款到期当日应主动核查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本付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立即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借款人、保证人必须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借款人、保证人不予签章,经营机构必须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送交借款人、保证人,确保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应在贷款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以电话、书面、现场提示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时付息,并关注借款人账户变动情况。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付息,应立即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本息的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客户名单,采取措施进行清收。

同时,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相关规定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第二十三条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结清后,需要提取权证类档案原件时,按照本行信贷档案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退还手续。

第四节信贷风险监测

第二十四条信贷风险监测是指依据非现场监测分析、现场检查结果以及获悉的外部信息,发现信贷风险的早期征兆,对信贷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并启用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种贷后管理行为

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监测主要内容。

对公司客户的信贷风险监测主要包括财务风险、资金流向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资信风险、关联及担保风险、突发风险等方面;

对个人客户信贷风险监测主要包括合作机构或按揭项目风险、借款人资信风险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信贷风险监测实行定期监测和日常监测。

定期监测主要是定期通过内部风险预警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分析,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客户,提示分支机构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日常监测主要是通过本行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媒体、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信息披露系统等外部信息平台,获取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正常经营,危及贷款安全的风险信息,实时提示分支机构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预警系统的搭建和完善,定期通过内部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并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客户提示分支机构进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辖区(直属)支行业务管理部贷后管理岗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甄别,对监测到的风险信息及时提示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查,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对总行下发的风险提示,及时落实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贷款风险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总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经非现场监测分析,发现客户存在下列情况的,需进行风险提示:

(一)企业财务重要指标出现异常,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亏损,可能影响本息不能按期回收

(二)客户销售收入与融资规模严重不匹配,融资真实用途存在疑问;

(三)客户财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四)贷款资金流向证券、期货等高风险行业,贷款资金挪用情况明显;

(五)借款人被媒体曝光,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条被提示的风险定户经核查确定为预警客户的,按本行信贷客户风险预警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险监测工作要有书面监测记录,分行风险管理部、直属支行业务管理部要按季编写《信贷风险监测工作情况报告》,于季后20日之内报告总行。

报告内容要反映辖内风险监测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风险提示客户贷款风险状况、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意见和执行情况。

第五节贷后管理例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建立贷后管理例会制度,全面掌握辖内信贷客户贷后风险状况和本机构贷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执行力。

第三十三条贷后管理例会可与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会议一并召开。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直属支行业务管理部需向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会汇报贷后管理工作情况,风险监测情况、辖内机构贷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应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将作为贷后管理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贷后管理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总行应将贷后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对机构、机构负责人、分行风险总监的年度考核;

分行、直属支行也应将贷后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对辖内经营机构的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贷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

对分行、直属支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考评小组进行;

对辖属经营机构的贷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由分行风险管理部、直属支行业务管理部牵头组织考评小组进行。

第三十七条考评方式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评价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主要查看各行贷后管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贷后管理例会制度是否建立,贷后各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贷后检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详尽,日常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是否落实,是否有书面监测预警记录,收息收贷管理是否合规等。

(二)非现场评价主要查看各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贷后管理工作质量情况,以及完成工作的时效性,包括风险分类是否及时、准确,预警信号的报告和处理是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反馈是否及时,各类报告是否按时完成等。

第三十八条总行依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评价结果进行考核打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同时,对各行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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