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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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⑧公安门楼牌号证明书

⑨宗地图及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5.新建商品房屋另提交:

①预售商品房许可证(预售项目的提交)

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注:

复印件须出示原件核对,由收件人核对后加盖原件相符章)

二、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4.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7.土地价款缴清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宗地图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

7.宗地图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8.土地价款缴清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划拨转出让)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家租赁)

5.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①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②批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文件(复印件)

③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6.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①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②企业改制方案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复印件)

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若有);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6.宗地图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国家授权经营)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②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被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复印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若需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供指界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①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若有)

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③其他证明材料

5.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宗地草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

4.村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原件)

5.宗地图2份(原件)

6.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原件)

7.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建设许可证等(原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宗地图2份(原件)

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原件)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复印件)

7.宗地图和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各2份(原件)

8.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林权首次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发包方(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属委托代办的另提交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境外的须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市林业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宗地图(原件)

6.宗地图(原件2份)

8.承包合同(原件)

地役权首次登记

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合同材料(原件):

①地役权合同

②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提交不动产变更、转移的相关材料

③供役地被抵押的,需提交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原件)

6.经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确认书(原件)

7.抵押说明(原件)

8.有下列情况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①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②属金融、保险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证明;

③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抵押证明;

④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外资企业),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和由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

⑤属合伙企业的,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以合伙企业名义抵押的证明  

⑥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材料

⑦属房改房的,提交售房单位同意抵押的证明

9.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0.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未销售证明(原件)

11.不动产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和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12.办理林权抵押的,需提供市林业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13.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5.主债权债务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经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或双方认可的价值认定书(原件)

④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外资企业),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和由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

⑤属合伙企业的,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以合伙企业名义抵押的证明;

  

10.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合同已附有的不用另提交)

1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1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未销售证明(原件)13.不动产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和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14.办理林权抵押的,需提供市林业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15.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5.有下列情况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①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②属金融、保险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证明

③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抵押证明

⑥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的,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材料

6.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平面图(报建图纸)

10.公安门楼牌号证明书

11.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12.抵押的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告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的证明。

(原件)

13.涉及已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必须为同一金融机构,按增加抵押物来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记载在建建筑物抵押情况

1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

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宗地图2份(原件)

9.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①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②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④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0.作价出资(入股)的、因企业合并、分并、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11.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

4.恩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5.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已预告登记的提交)

(预购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一并转办抵押权登记)

6.公安门楼牌号证明书(原件)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凭证(复印件)

8.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各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存量房买卖)

5.恩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6.依法拍卖成交的,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10.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1.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各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12.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房改房)

5.恩平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6.恩平市出售公有住房计价表(原件)

7.原产权单位出具的付清房价款证明(原件)

8.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交款通知书(原件)

9.有关房改款缴交凭证(复印件)

10.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原件)

11.评估答复书或报告书(复印件)

12.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各2份(原件)

13.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经济适用住房)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原件)

5.恩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6.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或个人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7.有关税费等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复印件)

8.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各2份(原件)

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5.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原件)

6.不动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各2份、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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