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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c实力性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d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

e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f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复杂性、艰苦性、危险性、易受腐蚀性)。

五、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二)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

(特点:

法律性、强制性、实力性、特许性、有限性、单方性)。

2、公安机关的权力有行政处置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刑事执法权。

{治安:

a治安行政处置权(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

b治安行政处罚权(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和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

c治安监督检查权;

d治安行政强制权。

刑侦:

刑事立案权、刑事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紧急状态处置:

a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b紧急排险权;

c管制权;

d戒严执行权。

警械武器使用权}。

(三)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六、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与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一)1、根本原则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即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2、公安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必要性a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关系着国家的安危,社会安定,必须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

b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

c公安机关处理社会矛盾中具有对抗性、隐蔽性、腐蚀性的问题,党的领导才能够加强其战斗力和纯洁性;

d公安工作具有广范的社会性,党的领导才能动员、组织好协调各方面力量的参与;

e公安工作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二)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改革和完善:

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领导管理;

坚持公安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

理顺公安局和派出所的管理体制。

七、公安工作的基本路线与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必要性: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公安工作广泛的社会性不能脱离群众;

警民关系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工作离不开群众的监督;

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二)基本方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内涵是公安机关广大群众结合有目标一致性;

公安机关在给合中处于主导地位;

公安工作与依靠群众要全方位结合;

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参与工作有区别。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1、内容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

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求:

各级党和政府要重视,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部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3、工作范围“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打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八、公安机关队伍建设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1、素质:

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

2、职业道德: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1、义务: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纪律特点:

政治纪律强调一致性,组织纪律强调服从性,工作纪律强调唯实性,保密纪律强调严肃性。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1、录用原则:

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管理1、含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

2、内务建设的任务:

a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b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c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d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3内务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基本要求是公正廉明、英勇善哉、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五)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1、标准化、法制化、科学化;

建设的途径:

统一认识,明确思路;

科学定位,把握规律;

围绕核心,强化规范;

内外结合,注重实效。

九、公安改革与发展1、含义公安机关有意识地改变公安组织的结构、功能和公安民警的行为方式,增强公安行政效能,以适应环境变化和要求的活动。

公安的意义:

a公安改革是公安行政机关自觉适应环境变化的主要手段;

b是公安行政体系自我完善的最重要的方法;

c是公安行政体系客服自身流弊的主要措施;

d是实现公安行政管理体系新模式转换的根本途径。

(二)改革开放30年公安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成绩1基本经验“九个必须始终坚持”:

a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听从党的指挥;

b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c必须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d必须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e必须始终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f必须坚持科技强警、素质强警;

g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h必须始终坚持强基固本、夯实基础;

i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2、公安工作思想理念的重大转变;

公安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

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变革;

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进展。

(三)新世纪新阶段及当前公安改革与发展a充分认识公安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c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d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e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工作;

f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g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

h建立和完善公安保障机制;

i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三项建设”内容:

a切实提高基层实战能力,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b切实提高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c切实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推进和谐民警关系建设;

意义:

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

有利于结合各自实际,扎实推进建设;

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二部分公安法制

一、公安法制概述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1、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

a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b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开展执法监督,使执法监督信息化、科学化。

2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要求:

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执法制度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效率;

完善执法管理体系,提高执法质量。

)3主要内容:

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健全转变执法理念,注重执法效果;

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主要措施:

加强法律学习和监督;

工作监督;

群众监督;

公安机关自我检查监督。

(二)新时期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执法为民;

严格、公正执法;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以人为本;

尊重和保障人权;

宽严相济;

和谐执法;

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

二、公安行政法学

(一)公安行政法学的渊源与基本原则1、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公安行政法的分类:

按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按规范的性质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3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

(二)公安行政主体概念:

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特征:

a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b行政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d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公安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行政处罚;

c对特定人员实施人身强制;

d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e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f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g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h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i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j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k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l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义务:

a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b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c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d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a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b追究刑事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

c降低或取消警衔;

d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a行政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者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B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

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效果的意见表示。

C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d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没收、拘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留置、传唤、查封、扣押、冻结、扣缴、强制隔离、强制戒毒)。

4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前者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看对象是否特定,看能否反复适用,是否直接决定权利义务。

(四)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含义:

是指由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在实施法律及法定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价值意义:

a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使用,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b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c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五)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1、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

2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制制度。

3、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

4、公安行政补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5、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在与公安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依法定程序审查公安机关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

三、公安刑事法学

(一)刑法学A刑法1、目的:

是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人民;

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

a空间范围一般规定(领陆、领海、领空),特殊规定(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民族地方自治、单行法与附属法、特别行政区);

b时间范围: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B犯罪1、犯罪的本质是反社会性、反统治性、反法律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的界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普通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亲告罪与公诉罪、轻罪与重罪。

C犯罪的构成:

定义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与结果)、犯罪主体(自然人与单位)“14↘不负刑事责任、14—16相对负刑事责任、16↗完全负刑事责任”、犯罪主观要件(故意与过失);

犯罪构成意义:

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有利于正确裁量刑罚。

D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E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特征: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愿意。

)3、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的预备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

)4、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的及时性、自动性、有效性)。

F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

主体必须二人以上、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和集团共同犯罪。

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G刑罚的概述1、刑罚是国家以刑法规定的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一定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刑罚裁量情节:

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酌定情节(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分子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4、累犯、自首和立功。

5.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

H、刑法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刑事诉讼法学1、刑事诉讼的目的:

追究犯罪;

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特有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保障辩护权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

2管辖分工与回避a管辖是指司法机关之间在受理具体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分为立案(职能)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管辖。

b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凡是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直接办案人员和对案件的进程、处理有决定权、表决权的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辅助办案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办案活动。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回避的适用程序:

提起、决定、复议。

3、刑事辩护a是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意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B种类: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C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

准备辩护权、实施辩护权利、抗辩权、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权、拒绝辩护权。

4刑事证据制度A概念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基本属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C证据的分类: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协调性、封闭性、排他性)。

D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E证明标准是指用以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总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

具有强制的效率、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有明显的程序性。

证据规则分类:

按活动阶段分(取证规则、采证规则、采证规则、定案规则);

按调整内容分(证明力的证据、证据能力的证据);

按活动性质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5刑事强制措施:

a性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防止现实人身危险性、保全证据、防止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B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扭送。

C羁押与超期羁押。

6立案与侦查:

a立案的意义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是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保障、是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

立案的条件:

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c侦查行为的法律性质:

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和查获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

侦查的要求是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法定程序、保守秘密。

D强制性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

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通缉。

E侦查终结:

要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7审查起诉a审查起诉的法律意义:

是公诉案件的必须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防止将无辜公民交付审判的保障。

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B补充侦查与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8审判与执行a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制;

b普通一审程序c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

全面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D死刑复核程序;

e审判监督程序fj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综合课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

一、刑事侦查概述

(一)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

依法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二)刑事侦查工作方针:

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三)刑事侦查工作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机制:

破案责任机制、竞争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侦查一体化机制、快速反应、整体作战机制。

二、犯罪现场勘察

(一)犯罪现场勘察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二)任务:

查明事件性质;

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

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为分析案件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高依据;

记录现场情况。

(三)犯罪现场访问;

(四)犯罪现场勘验的步骤:

整体巡视、局部观察、个体勘验。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提取、分析。

(五)犯罪现场勘查记录要求:

客观地记录犯罪现场和勘查情况、用词力求准确、记录繁简得当。

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

是分析、研究案情,再现犯罪现场的客观依据;

是固定、保全证据和存储资料的重要方法。

犯罪现场勘查照片与录像;

犯罪现场绘图。

(六)犯罪现场分析:

步骤:

汇集现场材料、鉴别材料真伪、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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