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为基础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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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为基础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研究.docx

建立以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为基础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研究

姓名:

薛允民

学号:

2010212162547

 

质量统计与分析

学院:

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专业:

软件工程(质量工程方向)

学号:

2010212162547

姓名:

薛允民

导师姓名:

李丹丹教授

 

2011年6月25日

 

姓名:

薛允民

学号:

2010212162547

建立以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为基础的质量安全预警

机制研究

薛允民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是经媒体报道才引起重视的,而且一经媒体报道就会形成蝴蝶效应,给相关企业带来近乎毁灭性的重创。

上世纪90年代,可口可乐在美国发生消费者中毒事故后,一时间各国超市的可口可乐纷纷下架,这让可口可乐险些遭遇灭顶之灾,更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在国内,三聚氰胺一经媒体曝光,三鹿集团应声倒下,国内奶粉业也遭受重创。

时至今日,人们对国内奶粉业仍旧信心不足,也给洋奶粉以可趁之机。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打响“餐桌保卫战”已刻不容缓,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基本还是采取老一种监管方式,即“就事论是”的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抓问题食品,却忽视了对食品行业整体情况的预警分析,去有重点的加强监管,因此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疲于奔命”的状态,可是百姓却不买帐,形成的了出问题,加大人力物力,加大的工作力度的恶性循环。

因此,食品安全不能老是跟着事件跑,食品安全管理应该尽可能在事件发生之前,在出现苗头后及时出手更重要。

我国的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从目前的市场抽检、媒体曝光、事后打击!

的事后管理模式,尽快转变到全程控制、产品追溯、诚信保障、风险评价、危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的事前管理模式上来。

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缺陷及数据应用于安全预警的警源分析上,监督抽查数据分析是预警的重要前提。

一、我们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概况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方式。

它是国务院以及省、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量化指标检验,进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并对抽查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国家监督活动。

自1985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被确立以来,在24年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其法律法规、工作方法、技术、机构、人员等各方面,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检查两头并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成为政府及时了解产品质量问题、把握行业状况的可靠手段,尽管其管理和技术还存在一些问题。

应该可以看到,区域产量质量评价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通过科学的抽样、检验等技术,获得某一区域或行业中总体产品的质量等级状态。

可以说,区域产品质量评价的对象、方法、手段和技术,与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二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产品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例如初级农产品、原始矿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等。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企业及个人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类型。

按照《产品质量法》,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和类型。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企业的办法,由组织监督抽查工作的行政机关委托符合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其工作主要遵照以下程序:

制定抽检计划、制定抽检方案、抽取样品、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反馈和检查结果的处理等。

被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检。

(5)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后的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以使产品的优劣能够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

2.1是技术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技术需要。

我国质量检验机构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监督抽查任务。

但是由于多年来质检机构自身的发展意识不强,而且大部分由财政拔款,竞争意识不强,人员能进不能出,素质不高,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对质量检测的要求。

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产品的不断更新,产品的检验项目越来越多,其要求的检验手段越来越高,质检机构的弱点暴露无遗。

2.2监督抽查的地点设计不合理,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

监督抽查的地点主要是成品仓库,不是流通领域。

一些产品质量不高的企业把生产好的产品放在成品库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抽查,而质量没有保证的则直接出厂了,使监督抽查流于形式。

很多需要着重监督检查的小企业,数量相对较多,而且多是以产定销,还容易出现仓库无货或者季节性停产。

因此,产品质量较为可靠的企业总是被抽查到,而恰恰那些产品质量风险较高的企业没有被监管到,这就形成了监管的倒置。

2.3产品抽样的专业性强,人为偏误普遍存在。

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抽查的方法、标准,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尽可能降低人为误差,否则就会造成抽查工作的误判。

但抽样人员在进行具体随机抽样时,存在人为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各种场所、容器中的相同位置抽样;第二,不注意观察不方便取样的部位;第三抽样人员分层采样时缺少如何构成抽样的详尽方案。

2.4是现有检测方法下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安全”。

目前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是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来判定的。

而且这些检测项目,都是人们已知的对人体健康、身体会有某种伤害的成分。

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格的产品,经过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际上也可能存在着涉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例如,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以前,这些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是被检验为“合格”的,但实际上它却是对人体有伤害的产品。

这种非明确的、非直观的、滞后的质量问题,只有当顾客对产品进行使用后才可能逐渐明确起来。

因此,为加强质量判断的正确性,需考虑消费者反映的质量信息。

2.5产品质量标准不完善,甚至不适合做监督检查使用。

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直接制约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产品质量标准不完善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影响主要表现是:

标准滞后,对新产品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抽查。

标准老化,大部分指标与现实生产的产品质量指标对不上;二是标准体系不一致。

由于我国长期由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不同行业使用不同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没有执行,出现了同一产品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三是部分标准不适合做监督检查使用。

我国标准制订的目的还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不是政府监督检查的依据。

2.6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范围不广、时效性不强,不能引导消费。

很多消费者认为,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不醒目,不容易被发现。

目前监督抽查质量公告,一般要晚于检查时间3个月,甚至7个月的时间。

但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的关注程度,与公告时间距离抽查时间的长短是紧密相连的。

公告时间距离监督抽查时间越短,消费者对其关注程度才越高。

因此,在抽查后3个月或者7个月才公布的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消费者产生的价值是非常有限。

质量公告的时效性差,还使得消费者得到公告的信息后,已经消费了不合格产品;对于经销商来说,其经销的不合格产品也已经售完,从而消费者承受了本来可以减少的质量伤害。

2.7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还需要提高。

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

但监督抽查日常工作的可操作性却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根据规定,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才能生效。

但是日常抽检工作中,很容易出现被抽查企业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字的现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营业执照的吊销权力在工商部门,因此,一旦被抽查企业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字,质监部门自身并没有实质的手段来管制企业,从而使得监督抽查工作有时无法进行下去。

三、对策——监督抽查结果作为质量安全预警及引导消费的平台

3、1以监督抽查结果为质量安全基础的必要性

3.1.1有健全的体系队伍.

3.1.2有国家经费支持。

3.1.3有法律的权威性。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主要源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由《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权威,对产品质量的有法律的强制力,有消费者以及其他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任。

为政府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3.1.4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社会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个别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仅会对每个经济利益主体有影响,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有影响。

也就是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为整个社会经济利益主体服务的,而不是为单个经济利益主体服务的,更偏重社会性。

3.1.5能做到公平公正。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公正性是指要平等对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公正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了防止利益驱动,检验费用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二是委托产品检验的技术检验机构处于第三方,使其与受检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没有利益关系。

3.1.6结果的公开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开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监督检查的程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局发文的形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地方监督检查结果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局发文形式向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3.2.提高工作针对性,打好数据基础

3.2.1是重点做好与事关消费者安全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该放在最关键的质量安全领域。

通过这种监督,建立社会最底线总体质量的安全,并在此基础上激励企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检查的核心职能是对质量安全的预防、控制与处理。

有针对性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重点突出抽查的对象应该是以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为主,重点监督的产品应当是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以涉及社会公众最低标准的生存利益为依据,确定监督检查的产品、行业,以及检测项目要突出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一般不进行全项目检验,以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同时,加大对重点产品的抽查频次。

3.2.2是提升监督抽查技术水平

依据行业的年销售额或年产值,选择能够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的样本,并在行业样本的基础上确定关于最终产品的样本。

从事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保证抽样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提前做好抽查方案,具体包括抽样目的、抽样对象和抽样方法等。

依据抽样技术,真正能使样本代表整体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小误差,降低误判风险。

另外,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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