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4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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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8日)第十一条第二款: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和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属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属中级的,由市(州、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属高级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越西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越西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七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第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
企业(不含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按下列办法报批:
省属企业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其他企业由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类共61项
行政权力编号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轻
无为法所得,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业,并处3300元(不含3300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从轻处罚或重中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业,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业,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违法所得,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具有从轻处罚或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不含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较重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越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越西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一项将“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下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许可证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不含232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处罚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许可证,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传统损害另一方利益。
5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等手续的……”
1.警告2.停业整顿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并处3300元(不含33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不含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6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7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8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1.警告2.责令该正3.罚款
情节较轻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4600元(不含4600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4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不含7200元)罚款;
责令停业,并处7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具有从轻处罚或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处罚情节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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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