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实木复合木地板技术标准含安装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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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醛释放量必须达到或优于E1级。

3.2粘结剂

所有粘结剂甲醛释放量必须达到或优于E1级环保要求。

采用三聚氰胺改性胶热压基材,用进口胶(瑞典“卡斯科”环保胶、芬兰“太尔”环保胶)粘合面层。

3.3油漆

底漆和面漆使用同一品牌的UV辊涂油漆。

油漆品牌选用为德国“坚弗”牌。

3.4面层木皮

木皮厚度根据材料清单选择**mm,木种选择应严格按照招标选型清单所列举的规定科属及产地的木种,不得以相近或相仿木种替代。

3.5成品

总体规格为长910mm*宽125mm*厚12mm或910mm*宽125mm*厚15mm,厂商产品系列规格应相同或相近,根据设计师要求送板打样。

漆面可做哑光或亮光,有调色要求的,可增加色精处理。

3.6踢脚线(根据不同项目选用)

规格一般为长度2440mm,高度65-85mm,厚度12-15mm,材料可选用多层实木复合(理化性能指标不低于地板标准)、杉木复合(贴实木皮)、中密度纤维板(密度为≥0.65g/cm3,含水率6—12%,贴pvc木纹纸)以及优质PVC材料,面层颜色及纹理根据设计师要求选择。

3.7扣条、过桥连接等(根据不同项目选用)

材质一般采用优质PVC材料、钛合金等材料,若为金属材料其厚度一般须≥1.5mm。

3.8防潮地垫、防潮薄膜

地垫厚度不得小于2mm,带塑膜或带铝膜(地热地板推荐使用),具有良好的防潮湿,水气渗透功能。

防潮薄膜一般厚度不小于0.05mm。

3.9胶合夹板(根据施工方案选用)

一般厚度9mm,宽度150mm,要求基材为进口优质硬杂木,可选用番禺“力恒”等优等品或自行生产,压贴强度0.7Mpa以上,气干密度0.65g/cm3以上,进行干燥处理后含水率8—12%,甲醛释放量必须达到或优于E1级环保要求。

4生产工艺要求及描述

4.1地板正面至少须经过8层底漆、2层耐磨面漆处理,底面必须进行油漆防潮处理,油漆用量应≥60g/m2。

对于免胶地板四周榫槽必须进行防潮封闭。

4.2地板拼接结构为企口、半榫舌半锁扣、或者全锁扣等型式,对于可以免胶的锁扣地板,应清晰注明其锁扣特点。

5产品质量要求及描述

5.1基材、面板要求平整,无腐朽、虫眼、裂纹、死节等外观质量缺陷,尺寸偏差以及含水率、胶合强度等物理力学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成品要求无砂透、蹦边、挂漆、分层、缺芯、叠芯、啃头、鼓泡、翘变、波纹、背面裂缝、背面虫蛀、填充不足等明显缺陷。

5.2产品应严格按照本技术标准,在设计选型清单范围内,设计师确认样板的规格尺寸、花色、条纹、木种结构及其技术指标规定生产,其质量须经过市级以上国家相关检测部门的检测。

进口产品或者原材料需提供原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和进口报关手续以及境内销售获许证明。

5.3对于含水率、甲醛释放量(含量)、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强度、静曲强度、结合强度、浸渍剥离、漆膜硬度理化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企业标准。

5.3.1相关标准要求如下表:

检验项目

单位

优等

一等

合格

**企业标准

批量产品

样板间

浸渍剥离

——

每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层长度的1/3(3mm以下不计)

静曲强度

Mpa

≥30

≥45

≥55

弹性模量

≥4000

≥5000

≥5500

含水率

%

5—14

8—12±

1

表面耐磨

g/100r

≤0.08,且漆膜未磨透

≤0.15,且漆膜未磨透

漆膜附着力

—— 

割痕及割痕交叉处允许有微量剥落

表面耐污染

无污染痕迹

甲醛释放量

mg/l

干燥法,E1级,且≤1.5

≤1.0

漆膜硬度

≥H

≥2H

6进场及进场检验

6.1承包商项目经理及现场技术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总包单位及精装修单位要求提前进场查看施工条件,并与总包单位及精装修单位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及施工准备工作。

厂家须积极配合总包单位或精装修单位完成地面移交、整改等工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材料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2木地板应至少在正式安装前三天进场并统一堆放于预定的合理位置。

成品进场时包装保护应完好无损,并至少按1%比例且不少于10块对分批进场成品拆除外包装进行抽检,抽样检测方法及内容可参照GB/T18103—2000等相关标准执行。

检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成品包装、制作工艺、表面质量、色差控制、数量、规格等是否符合设计、招标要求,发现不合格应立即退场整改。

6.3外观、尺寸检测:

1)表面平整,油漆涂刷光泽、漆膜丰满均匀、有一定硬度,无针粒状,无压痕,刨痕。

2)表面材质与选型标准和确认样板相同,基材、面材无腐朽、死节、节孔、虫孔、裂缝、夹皮等缺陷。

3)色差应控制为选定的某一色系同一批次≤3个色号(深中浅),如对于柚木等色差过大的木种应进一步细分色号,并将每一色号区分标识包装。

在分批进场时地板进行同一批次同一包装内(同一色号)的地板色差抽检对比,如同一包装色差出现明显偏差或超出对应包装的色号范围,可要求整批次退换和调整,相关费用与损失由供货单位承担。

4)周边榫、槽完整。

5)产品的规格尺寸公差长、宽、厚与确定选型标准、确认样板相同。

6)抽查多块地板,在平整的玻璃台面或地面进行拼装,观其结合松紧程度,手感其表面是否平整。

6.4内在质量检测:

现场随机抽检项目指标应达到5.3.1表要求

7安装方式及施工要求

工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安装工艺、铺装要求、工期、验收规范,必须得到甲方和乙方等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施工。

不含施工安装服务的材料供应方应派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在整个工期内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

7.1常规安装方式:

7.1.1悬浮式铺装法(优选方案,全国适用):

即:

塑料薄膜+防潮地垫+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7.1.2基层(通常指地面)要求

1)地面干净无开裂,应采用吸尘器等彻底清洁地面,确保地面无浮土,无明显凹凸物和施工废弃物。

对于局部不平整处应用小铲刀铲除并清洁干净。

2)地面干燥,含水率应≤20%,达到或低于当地平衡湿度或含水率要求时方可施工,并防止有水源处如厨房、卫生间接口,暖气出水等向地面渗漏。

3)地面平整,用2m靠尺检测地面,靠尺与地面最大弦高≤3mm。

4)安装环境无白蚁。

如存在白蚁隐患的地区应撒专用白蚁防虫粉,并做其他相应的白蚁防治措施。

5)墙面同地面的阴角处在200mm内应互相垂直、平整,凹凸不平度小于1mm/m,超过误差部分须用水泥或快干粉进行找平;

不垂直或无法平整处,应协商解决。

6)根据户型管线点位图,详细了解房屋已铺设的管道、线路布置情况,标明各暗埋管道、线路位置。

7)对于地面不干燥、不干净,不平整,周围环境存在白蚁,施工面没有交接完成,现场存在交叉施工时不应铺装。

承建商应积极协商处理达到以上各项要求,并经精装修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铺装。

7.1.3安装技术要求

1)防潮薄膜以及防潮地垫的铺设

1.1)地面整体铺设防潮薄膜,幅宽接缝处应重叠100mm以上,并用胶带黏结严实,墙角处翻起50mm。

尤其对于楼栋底层、大面积单元以及潮湿环境下的地面应严格检查塑料薄膜铺设状况。

1.2)防潮地垫铺设方向应与地板条方向垂直,要求平整、不重叠地满铺整个地面,接缝处应用胶带黏结密封。

2)地板铺设

2.1)地板安装前应制定合理的铺装方案,确定地板铺装方向,注意色差、纹理,保证同层色调一致。

地板必须先进行试铺,即不施胶安装。

试铺时应观察板面交接量,当无明显色差、无高低差、无缝时才能施胶安装。

2.2)色差、纹理控制是试铺的一个重要内容。

纹理、色调(包括光泽度)应以设计师选型确认的样板为准。

色差控制为选定的某一色系同一批次≤3个色号(深中浅),对于柚木等色差过大的木种在细分色号包装后,应保证至少同一楼层只使用一个色号。

不明显的色差应由浅至深进行过渡,客厅和餐厅更应严格控制色差。

在预铺后正式铺装前须经甲方、精装修管理人员、监理等人员确认,以作为大面铺装色差效果等验收的依据。

2.3)地板连续铺装宽度方向不得超过8米,长度方向不超过15米,超过部分应加装过桥连接,相邻地板应预留伸缩缝,门口应设隔断。

2.4)木地板一般为顺光方向安装,即同窗户所在墙体垂直,并应参见设计图纸并经设计师确认。

2.5)地板四周要求留有8—10mm伸缩缝,伸缩缝大小应具体结合区域气候特点以及房间面积做适当调整,伸缩缝宽必须用可调整宽度的专用垫块确定。

伸缩缝内干净不应有任何杂物,以免阻碍地板膨胀。

2.6)安装时严禁使用锤子直接敲击地板企口边部。

敲击时必须使用木楦,不可过度敲击,避免地板拱起或产生高低差。

2.7)板与板企口采用D3专用胶黏结(专用胶符合或优于E1级环保标准),施胶要求连续、均匀、饱满,并应待胶粘剂凝固后清除多余的胶线。

对于锁扣型式并做好防潮封闭的免胶地板产品,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8)在整个地板以及五金配件的安装过程中,应确保精装修房内其他装饰性材料的完好性,不得损伤门槛石、窗台板、户内门等部品部件。

如属于承建商原因造成的精装修部品部件损伤,应承担对其进行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3)踢脚线安装

3.1)踢脚线应于地垫铺设前在墙面打眼,并采用吸尘器等工具做好卫生打扫,以避免铺上地板后缝隙藏灰无法清扫干净,而导致踩踏地板四边冒灰。

打眼时墙壁上钻孔高度要求一致,不得破坏墙内暗藏管线。

3.2)踢脚线安装要求平直,压木地板不可以悬空、有缝隙。

与墙固定牢固,接口严实、平顺。

阴阳角、接头等处不能错茬、有漏缝、有毛边。

踢脚线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mm,搭接处应做倒角搭接。

3.3)每根踢脚线(2.4m/根)一般距离30CM打颗钉,钉帽应去除,钉眼应用填料填实。

3.4)踢脚线颜色根据设计师选型确认的要求,应注意色差,保证房间色调的协调一致。

4)扣条、过桥安装

4.1)扣条处应先打眼,避免铺上木地板后遮住“下划线”工人见不着而不打钉或由于划线不准确打漏管道。

4.2)扣条安装应保证稳固,一般每个门扣条钉3-4颗不锈钢钉,并须同时打上E1级环保胶水。

同时扣条两端与衔接处的缝隙应不大于1mm,安装楼梯扣条时应注意水平方向与立面边缘对齐。

4.3)过桥等安装应保证稳固,打钉距离为30—50mm,并须同时打上E1级环保胶水。

7.2地暖(地热)地板安装方式

7.2.1地暖房间地板铺装推荐使用悬浮铺装法施工,严禁采用夹板或龙骨等地板打眼方式。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组合方案,即:

防潮地垫(带铝箔)+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7.2.2基层(通常指地面)要求

1)地面干燥,含水率应≤10%,否则应待其自然风干后或加热通风等措施加快干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严防有水源处如厨房、卫生间接口,暖气出水等向地面渗漏。

2)对于含砂量大的地热地面,应用石膏抹平,消除砂粒。

3)在铺设地板前,应进行地热加温试验,验证供热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使所有剩余潮气蒸发出来。

4)在地板安装前3—4天时,供热系统须降至适合的安装温度(房间内约18±

3℃),相对湿度35—70%。

5)地暖供热系统应采用标准功能元件,供热温度均匀,到达水泥地面的温度应≤55℃,供暖系统应封闭、绝缘。

6)其他要求如7.1.3。

7.2.3安装技术要求

1)防潮地垫铺设

1.1)一般应使用带铝箔的防潮地垫(铝箔面朝上),地垫铺设方向应与地板条方向垂直,要求平整、不重叠地满铺整个地面,接缝处应用胶带黏结密封。

如不使用带铝箔的防潮地垫时,应在地垫下加铺塑料薄膜。

其幅宽接缝处应重叠200mm以上,并用胶带黏结严实,墙角处翻起50mm。

1.2)墙面适当位置或踢脚线上应留有散湿孔,以保证湿气从四周散开。

2)地板铺装

2.1)地热在第一次使用或长期停用后重新开启时应逐步加温或降温,建议加温、降温控制在1℃/h,以避免地面温度急剧变化而导致地板开裂。

2.2)在使用中确保地热系统供暖温度均匀,避免局部区域地表温度过高。

地板表面温度应≤27℃,并不应覆盖1.5M2以上不透气的材料。

2.3)地热地板踢脚线材质不建议使用PVC材料与中密度纤维板,原则上应使用含水率与木地板一致的多层实木复合、杉木复合材料等。

8成品验收

8.1基本要求

1)地板的面层验收,一般在每批货安装完成后3天内完成,验收要求如下文所述。

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地板,应在精装修单位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2)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明显色差,无污斑、胶迹、干湿花,整体平整、无鼓包、掉角、龟裂、毛刺、划痕、磨损、凹坑、麻面等外观质量问题。

铺设牢固不松动,走动无异响,拼缝紧密,缝内胶水密封,周边收口平整。

4)扣条固定应牢固,螺帽不得高出扣条表面,长度及位置合适,门扇底部与扣条间隙为5mm,门扇能开闭自如。

5)踢脚线同地板墙面等相关面贴靠平紧、顺直。

8.1.1地板铺设面层尺寸允许安装偏差及检测工具

项目

允许偏差(mm)

量具

测量

表面平整度

≤3.0/2m

靠尺、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拼接高度差

无倒角

≤0.20

塞尺

有倒角

≤0.25

拼接缝隙宽度

≤0.4

地板与墙、地固定物间隙

8.0—12.0

钢尺

8.1.2踢脚线尺寸允许安装偏差及检测工具

允许偏差(mm)

踢脚线与门框的间隙

≤2.0mm

踢脚线拼缝间隙

≤1.0mm

踢脚线与地板表面的间隙

≤3.0mm

同一面墙踢脚线上沿直度

≤3.0mm/5m(墙宽不足5m时,按5m计算)

细线绳、钢尺

踢脚线接口高度差

8.2对中标单位的供货货品,**企业保留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相关指标抽查检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木材材质、含水率、纵横端面剖切检查等物理力学性能与理化性能,此部分检测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

8.3色差的控制标准按照7.1.3条款所述,以精装修公司及监理验收要求为准,并需经精装修管理人员、监理等人员确认。

9成品保护

9.1运输过程中必需有防潮、防碰、防晒保护措施。

地板在工地暂时存放时应置于适宜的户内。

9.2地板铺装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施工,除铺装工人及施工监理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正在铺装的施工现场。

9.3地板铺装完毕后应保证12小时之内不在木地板上走动,并应采用塑料垫、防潮垫或者去钉硬纸皮进行地板保护,保护材料应用胶带粘贴搭接满铺在地板上。

9.4承包商根据现场情况以及精装修单位具体要求,还应能提供上光打蜡等护理服务。

10工程保修及售后服务要求

10.1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质量保修期为精装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若有质量问题并确认为承包方责任,承包方须免费处理或更换。

10.1.1保修期内实木复合地板面层质量要求

≤0.30

塞尺、坐标百分尺

≤0.35

起拱

翘弯(瓦形弯)

最大拱高≤0.8mm/块

分层

不允许

开裂

裂缝宽度≤0.3mm,裂缝长度≤地板长度的4%,宽度≤0.1mm的裂缝不计

漆面质量

漆膜不允许鼓泡、皱皮。

龟裂地板的累积面积不超过铺装面积的5%

虫蛀

地板中不允许有原生虫卵、蛹、幼虫、成虫引起的虫蛀

10.1.2在正常使用及维护条件下,2年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的情况,承包方应对超标部位地板进行免费更换和维护。

10.1.3地板修复后,保修方和用户双方对修复后的地板面层进行验收,对修复总体质量、服务质量等予以评定。

保修方在保修卡上登记修复情况,并经用户签字认可。

在剩余的保修期内保修方仍有继续保修义务。

10.1.4其他部分遵照厂家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多层实木地板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10.2当现场出现问题时承包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包括电话形式等消息传达)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48小时内提出总包方或精装修单位或业主认可的处理意见。

10.3承包方必须提供针对工程的人员组织结构及联系方式,以便工程配合。

10.4要求厂家在安装完毕交付验收时,提供一户一张“售后服务跟进卡”,“售后服务跟进卡”的内容必须包括木地板使用、维护保养的相关知识介绍,厂家名称、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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