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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勒政廉政保障机制。
5)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
以上特点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1.从实质上来说,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2.公务员义务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3.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4.公务员的义务权利是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5.忠于国家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对此项义务的表述的是:
公务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6.为保证统一且有效地执行国家行政事务,公务员必然要服从上级命令,对上级负责。
7.法官、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只服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
8.保持操行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对此项义务的表述是:
公务员应当履行“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9.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发展依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或基础地位,而政府信用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全体公务员认真履行保持操行的义务,这是各国或地区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点。
10.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份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
11.处分中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四种较轻的不涉及职务的处分外,免职、降职、辞退、撤职、开除的共同之处就是都涉及职务处分。
12.工资决策参与权是指公务员在决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参与的权利。
13.主中国情况而言,公务员不享有工资决策参与权并不意味着其工资报酬标准就会降低。
14.申诉权是指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进,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放控告的目的都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5.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针对的事项仅仅限于“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见这个范围远远小于宪法赋予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权的范围。
16.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身份处分,即丧失公务员身份。
2)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包括名誉、职级等处分。
3)赔偿责任,即承担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等造成的财物损失
4)刑事责任,即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17.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1)保护原则
2)民主原则
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18免职的原因有哪些?
1)一是转职性免职,如升职、降职等。
2)二是中止性免职,如因离职学习或分健康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
3)三是终止性免职,如退休、调出系统任职、丧失国籍时的免职。
18.论述公务员保守秘密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以及和依法作证之间的矛盾关系。
1)保守秘密的义务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普遍性规定,要解决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就要求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企么信息是国家秘密,要求国家机关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什么信息是工作秘密。
法律只对国家明确规定的秘密才加以保护,公务员只须履行保守法定秘密的义务。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国家秘密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2)公务员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时,如作为法定证人或鉴定人等需要公布职务上的秘密事项时,依法作证的义务与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发生冲突,因此要解决这一对矛盾仍需要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19(案例、选择)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而言,如果党政机关不按照协议或相关规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承诺,公务员可以寻求审判机关的司法保护,但对于其他公务员而言,如果党政机关+
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够审判党政机关的人事行政行为。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1.职务与级别的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2.职务是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结合起来。
3.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两者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4.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分类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事”为对象进行分类,叫职位分类。
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和职权。
5.另一种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叫品位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6.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7.我们坚持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管理制度。
从长远看,国家根据公务员管理需要,可以适时调整职位类别划分。
公务员法就是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把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首先从综合管理类中区分出来。
8.既然公务员职位类别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就应该设置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
目前按照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
9.职务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同,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两个基本要素。
10.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六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六个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
11.级别主要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色彩的国家(如法国)级别与职务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
12.在我国“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中体现。
13.我国现在的级别制是27级——办事员。
14.我国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与晋升,既考虑了职务与工作实绩这两个职位因素,又考虑了德才表现与资历这两个品位因素。
15.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16.设置公务员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职务是机关管理层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一般来说,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主要依据公务咒所在职位级别来确定公务员的级别。
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主要依靠公务员身份、经历、学历、考核结果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的级别。
我国公务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既体现了职位的因素,又考虑了品位的因素,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的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17.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的优劣。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和职权。
1)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
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2)职位分类按照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18.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有:
1)一是职能2)二是规格3)三是编制限额4)四是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19.论述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1)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二是现场强制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这类职位数量大,是公务唢职位的主体。
4)法官、检察官类职务
法官类,检察官法与公务员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但法官法、检察官法另有规定的,按它的规定执行。
5)其他类别职位。
第四章公务员录用
1.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2.1870年,英国颁布了第二个枢密院令,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及证书者,一律不准从事任何事务官职。
这就基本上克服了推行资产阶级“政党分肥制”中由于执政党的更迭造成的人事“大换班”与国家政局剧烈动荡的弊端。
3.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4.我国近些年来,部分国家机关中担任厅(司、局)级副职以下的领导职务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也采取了公开考试,择优任用的办法,既得到了第一流的人才,又使广大群众与报考者心悦诚服。
5.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没以下驻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制度。
从这个含义可以看出:
1)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驻其创始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其他岗位上的公务员,包括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如出现空缺时,采取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
当然,也可采用先考试然后再任用的办法进行,便不在录用之列。
2)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匠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业生或工作人员。
3)第三,录用考试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
4)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式时行。
6.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7.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1)公开考试
2)平等竞争
3)严格考察,它包括录用考察的前提、内容与方式等。
4)择优录用,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8.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
1)一是查阅档案法。
2)二是交谈考察法3)三是座谈会考察法。
9.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人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工作的宏观管理。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癌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即人事厅、局等。
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此外,县,县级市不具备资格。
10.(案例)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其二,年满十八周岁。
其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其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其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其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限制性条件
其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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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其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11.论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
1)笔试,这是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
其优点是:
一是经济性,二是客观性,三是广博性。
缺点主要有:
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2)面试,这是指主考者与应试者之间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对其进行的测试。
右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等。
缺点是:
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3)实际操作,这是一种操作能力的测验,以检验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
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于测试和评定应试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程序较为机械,不能用来考察应试者的智力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品质。
4)此外,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部分省,市与部门的某些职位在招考时还采用了情景模拟与心理测试的方式。
12.(选、案例)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5)体检。
6)录用。
13.(简、案例)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1)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
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2)承担违纪的责任条件
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的。
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
第四,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3)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
一是宣布无效。
二是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4)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
一是取消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是调离考录工作岗位。
三是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公务员考核
1.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
2.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类型。
3.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
目前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外,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周期规定为一年。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末或者翌年初进行。
对领导成员则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
4.公务员在录用、晋升和调入之前,也需要对人选进行考察。
5.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6.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7.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8.主客领导是指公务员的上一级行政首长。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强调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是实现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要求。
9.年度考核工作要在机关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有最后的决定权。
10.有的机关公务员人数较多,层次复杂,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组成一个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11.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称的主管机关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12.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13.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范围广泛
2)定期进行
3)目的单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务员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不涉及公务员以往的表现,而录用或晋升考察则需要对公务员的职业性向、以往工作表现、个性特征等全面情况加以考察。
14.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考核是指对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
3)公类考核的原则
A.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B.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考任制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
C.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类别。
4)考用结合的原则。
15.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标准:
1)一要体现系统性
2)二要体现针对性
3)三要体现科学性。
4)四要体现可操作性。
16.公务员考核的范围(案,选)
1)请病假、事假的公务员的考核
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
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同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考核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5)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核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参加考核,如无正当理由可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17.确定优秀等次须具备的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18(案)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19.论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公务员考核的具体方法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主观评价法,二是客观评价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是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形成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是指考核者对公务员素服质、能力和绩效进行的综合评价。
定量考核是运用数学的方法,把考核的内容分解成若干要素,尽量数据化。
在考核中,考核者本人的素质以及心理因素的影响对于考核结果的公正性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考核者的心理因素在考核工作中常常会导致出现一些知觉偏差,给考核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一是从众心理。
二是趋中误差。
三是近因效应。
四是晕轮效应。
因此,在公务员的考核中,我们应当正视考核方法不完美的现实,根据具体情况,吸收各种方法的科学成分,努力建立符合实际的考核方法和合理的组织实施手段。
19.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
20(案)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是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直接或间接的依据。
所谓直接依据是说只凭考核等次就可以决定对公务员实施某一管理行为。
所谓间接依据是指尽管未明确考核等次作为对公务员实施某一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但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连同其他考核材料一起加以综合分析、研究,从而作出相应的管理决定。
21.(案)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法: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1.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
程序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
单纯性免职是指免除其现任职务。
2.降职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以及职权与责任范围的缩小。
一般来说也意味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降低。
3.公务员任职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此外,还应特别强调遵循党管干部原则。
4.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管理干部的一项根本原则。
5.聘任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合同。
口头合同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6.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
7.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对任期制的原则规定。
8.按照有关规定,无论晋升领导职务,还是晋升非领导职务,需要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9.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