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0301080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工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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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0301080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工艺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工艺

1.总则

1.1目的:

为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面贯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确保我站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工作的质量,制订本工艺。

1.2适用范围:

本工艺适用于我站进行的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

对某些特定容器,我站已经另行制定专用检验工艺时,应按专用工艺执行。

1.3使用方法

1.3.1本工艺为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通用要求,当对特定容器进行全面检验时,除符合正文的要求外,应首先符合附件中的专项要求;当其内容与通用要求不相容时,以专项要求为准。

1.3.2当对未经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时,还应符合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

发证机构)的要求。

1.3.3本工艺可作为我站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通用方案,在实际检验中,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内容和检测比例。

当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编制专用检验方案,并严格按检验方案执行:

1)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注:

对于我站有检验成功经验,且认为使用本工艺不会造成检验质量和检验安全控制程度的下降,经技术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另行编制专用检验方案);

2)设计文件、检验标准、规范(规定)中对全面检验有特殊或附加要求,且本工艺未涉及或规定不明确时;

3)上次检验报告对本次检验提出特殊要求时;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要求时;

5)使用单位有要求时;

6)检验部门或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时。

2.依据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2.3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2.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2.5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6GB151《管壳式换热器》;

2.7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2.8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2.9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2,10JB4710《钢制塔式容器》;

2.11JB4731《钢制卧式容器》;

2.12其它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3.1检验业务受理

3.1.1全面检验业务的受理按相关业务受理和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3.1.2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全面检验。

3.1.3当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时,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3.2检验前准备

3.2.1资料审查

3.2.1.1核实使用单位及被检容器的基本信息,审查被检容器的以下资料(按《容检规》第二十条):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4)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5)使用登记证;

6)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7)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8)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9)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以上1)~5)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3.2.1.2在资料审查时应重点关注:

1)被检容器实物与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2)实际运行参数(压力、温度、介质、充装量等)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

3)对照《容检规》第二十条,资料是否缺失;

4)是否办理了注册使用登记、变更登记;

5)本次检验前,是否能按规定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6)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不明;

7)了解上次全面检验结论和历次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尤其要注意已检出而未消除的的缺陷;

8)上次检验对本次检验提出的要求;

9)设计文件、出厂文件、使用说明书中对检验提出的特殊或附加的要求;

10)制造中的超标缺陷及返修情况;

11)运行中的问题。

3.2.2检验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有效资格,对检验用设备器具能熟练操作,熟悉被检容器的基本情况。

当有多个检验员同时参与检验时,应明确主检人(或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应任命现场安全负责人。

3.2.3在检验前,核查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确保均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期内,数量、精度、性能应满足检验要求。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3.2.4检验前或检验过程中被检容器应停机(安全技术规范允许可以不停机检验的除外)。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前检查、核实使用单位清洗置换、清理打磨、安全防护等准备情况。

准备及安全情况应满足我站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至少达到《容检规》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即:

1)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

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

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

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12)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3.2.5外保温层应全部或部分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检验前或检验过程中确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不拆除保温层:

1)容器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2)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者跑冷;

3)对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查,未发现腐蚀(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裂纹等缺陷;

4)壁温在露点以上;

5)设计有不可拆结构的保温层,且设计文件中按《容规》第50条提出了明确的宏观检验要求;

6)有类似的成功使用经验。

3.2.6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3.2.7在检验前和检验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个人、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情况,具体要求按照我站检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2.8在检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应暂停检验并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1)突遇不良天气(如:

雨、雪、雷、高温、低温),并且可能对检验质量或检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时;

2)清洗置换、安全防护等情况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对检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时;

3)当使用单位对检验用设备有防爆、防火花要求,且我站暂不具备相应条件时;

4)其它对检验质量或检验安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发生时。

3.3检验实施

3.3.1基本要求

全面检验的项目有:

宏观(外观、结构以及几何尺寸)检查、保温层隔热层衬里检查、壁厚检查、表面缺陷检查、埋藏缺陷检查、材质检查、紧固件检查、强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气密性检查以及附加项目检查。

全面检验的方法以宏观(结构、几何尺寸及焊缝、外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根据要求或实际情况可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化学分析、光谱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应力测定、气密性试验、声发射检测及其它检测方法。

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可靠检测技术(例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等)从外部检测内表面缺陷。

3.3.2结构检查

检查容器结构,可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如进行过修理改造)的内容进行复查。

3.3.2.1本体、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

检查本体结构(含筒体与封头连接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制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图样(以下简称:

设计制造要求);检查对接焊缝和接管角焊缝的结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采用全焊透而实际未采用的情况。

3.3.2.2开孔及补强:

检查开孔位置、开孔补强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

3.3.2.3焊缝布置:

检查焊缝布置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十字焊缝、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的情况。

3.3.2.4角接:

当主要受压元件之间采用角接结构时,检查角接焊缝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采用全焊透而实际未采用的情况。

3.3.2.5搭接:

检查主要受压元件是否存在设计制造要求不允许采用的搭接结构。

3.3.2.6封头(端盖):

检查封头(端盖)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

3.3.2.7支座或者支承:

检查支座或支承的型式、结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

3.3.2.8法兰:

检查法兰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

3.3.2.9排污口:

当容器设计有排污口时,检查其规格、结构、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

3.3.3几何尺寸及焊缝检查

几何尺寸检查可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如进行过修理改造)的内容进行复查。

3.3.3.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

使用焊检尺或样板测量纵/环对接焊缝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2纵/环焊缝棱角度:

使用棱角度检测尺或样板测量纵/环对接焊缝焊缝的棱角度,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3焊缝余高:

使用焊检尺测量对接焊缝焊缝的余高,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4角焊缝的焊缝厚度/焊脚高度:

使用焊检尺测量角焊缝的焊缝厚度/焊脚高度,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5同一断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当可以进入容器内部,并满足检查条件时,使用内径尺或钢卷尺测量筒体同一断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当筒体由不同直径的筒节组成时,应分别测量),计算最大最小直径差,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6封头表面凹凸量:

使用样板或其它适用工具测量封头表面的形状偏差,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7封头直边高度:

使用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封头直边高度,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

3.3.3.8封头直边部位的纵向皱折:

目测封头直边部位是否存在纵向皱折,如存在纵向皱折应进行测量,并与设计制造要求对照(注:

按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制造的封头不允许存在纵向皱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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