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在职法硕行政法复习试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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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在职法硕行政法复习试题文档格式.docx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村委会在未与张某终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即将涉案河滩地再次出租给被告谭某,其行为违返法律规定,属重复发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村委会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涉案河滩地出租工作中存在过错,并愿意适当赔偿被告谭某的投入损失。

经法院释明,被告谭某仍持原答辩意见,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谭某虽称该合同应为有效,但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法院对被告谭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与谈谭某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

问题:

本案有几个合同?

合同各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公务员考试中,因先育后婚的女考生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要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的诉讼,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同时,对于该考生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的诉讼,告知其应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据悉,徐州女考生王莹于2009年2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9月7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

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同时,徐州中院在昨天下午向王莹送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

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解释说,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本属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王莹虽然认为有“重大影响”而到中院起诉,但鉴于媒体关注本身并不必然改变法院的法定级别管辖限制,难以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影响”,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也是旨在释明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处理。

(1)徐州中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王莹如何获得救济?

3.由于万德福商标遭到了麦当劳的起诉,韩颐和又注册了万代福商标,并已投入使用。

因认为商评委通过的配有红底黄字的“W”标志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麦当劳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自强模范韩颐和因持有“W”商标,作为第三人出庭。

  2001年,韩颐和的公司申请在餐馆等服务工程上注册了“WONDERFUL万德福及图”商标(以下简称W商标)。

2003年,麦当劳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称W商标与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图形”(以下简称M商标)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要求商标局撤销W商标,但被驳回。

麦当劳向商评委提出复议后,商评委于2010年裁定撤销了W商标在“餐馆、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饭店、酒吧、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维持了在其他工程上的注册。

麦当劳仍不满,起诉要求彻底撤销W商标。

麦当劳认为,他们做的是大众快餐,食用麦当劳的人也很可能继续去买衣服、享受其他服务,因此W商标会减弱M商标的显著性。

“麦当劳是驰名商标,经过这几年的宣传,我们在中国早就已经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我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麦当劳还拿出了一些媒体报道和自行制作的宣传手册,称其在2001年时已经是全国快餐的龙头企业。

此外,麦当劳还指责韩颐和是在恶意注册,并称其是特意临摹M商标,用山寨商标恶意挑战麦当劳。

 商评委否定了麦当劳的说法,称其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份来自于官方,所以无法证明其早在2001年就成为了驰名商标。

  此外,商评委还指出,在其他工程上允许“W”商标的注册,不足以误导消费者。

  “你M商标正着是个门,我W商标反过来是个容器,含义是个‘碗’,跟你麦当劳有什么关系?

”韩颐和在法庭上指责麦当劳的霸道:

“英文字母有26个,你用了M,就禁止我使用W,你无非就是企图利用M商标限制后来者的创新,给他人进入快餐服务业设置障碍,以渐渐垄断快餐服务业。

”韩颐和称,W是中国人长期使用的汉语拼音,却被麦当劳武断地认识是由M旋转而来。

他认为,任何人均有权利将M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如摩托罗拉公司的“M”商标、美国马斯公司的“M&

M’s”商标、马可波罗酒店的“M”商标等均被核准注册为商标,更何况无论在整体还是文字上,W商标都不与M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有几个具体行政行为?

是何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4.2009年11月28日,原告周某在某宾馆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鹿城区公安局江滨派出所查获,经尿液定性检测吗啡(海洛因)呈阳性。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周某说,从去年7月至11月,他曾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10余次。

事发第二天,警方对周某作出拘留14天的决定,接着又对周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强制决定。

现周某在戒毒所戒毒。

周某不服,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温州市公安局维持该行政强制决定。

周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周某的代理律师诉称,只有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戒毒的决定,而周某吸毒时间短,次数并不多,也没有前科,应该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完全可以通过社区戒毒达到戒毒目的。

该律师说,被告对周某采取强制戒毒,是办案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辩称,2007年实施的《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但到目前该办法还没出台,被告因此拥有自由裁量权。

同时,该局是依照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的有关对认定吸毒成瘾规范的规定,把握裁量权,对周某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不存在滥用裁量权。

周某多次吸毒,且是海洛因,符合强制戒毒的条件。

庭审结束,休庭20分钟,合议庭评议后,法官当庭对此案作出认定并判决。

法官认为,目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尚未出台,故对吸毒人员成瘾程度、戒除毒瘾难度的认定,属于被告自由裁量的范围。

“海洛因”是一种常用成瘾、极难戒除的毒品。

被告针对毒品“海洛因”的特性,对原告吸毒成瘾程度、戒除毒瘾难度进行判断,且在对其他同案人员作相应判断时也坚持统了一的规范,没考虑其他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其行政自由裁量没有超过合理的程度。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1)本案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如何判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5.2006年7月6日,朝阳工商分局作出对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提出的变更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的决定。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公司CEO李捷获悉德国一家公司拟销售“世界杯空气”,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准备代理销售该产品。

2006年6月12日,李捷向朝阳工商分局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经营范围增加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销售(如德国世界杯绿茵场草坪刚打理后的有浓郁青草香味的空气,在家观看世界杯球赛闻到这种空气犹如置身球场)事项。

当天,朝阳工商分局作出《受理通知书》。

当月26日,工商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同年7月6日,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原告认为,朝阳工商分局行为违法,驳回自己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朝阳工商分局的《登记驳回通知书》。

朝阳工商分局辩称,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增加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事项,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确定的范围,且含混不清、不明确,分局驳回登记通知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

同时,该规范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相应监管部门如税收、质监等部门确认相关事项的参照依据。

案件中,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的经营事项的内容指向的销售对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且经营行为所属行业无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84)予以确认。

据此,工商分局作出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

朝阳工商分局在受理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后,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登记机关只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后即应当不分情形地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主张是对法规的误解,应不予支持。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朝阳工商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驳回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合理?

6.某省某县一中的两位教师,因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县领导反映县一中代理校长的问题,被权力部门认为是利用匿名手机短信散布谣言、中伤他人的行为。

某县公安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这样写道:

2006年3月25日至5月5日,县委组织部在对某一中领导班子考核推荐期间,李某指使卢某,并自己编发匿名短信向一中教职工及有关领导散布、诽谤一中代校长张某等,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警察对李某和卢某进行搜家、通宵审讯、拘留10天,并各处罚金500元;

接踵而至的是行政降级、免职、记大过等处分;

与此同时,县电视台的一则报道反复播放:

“我县公安部门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匿名手机短信散布谣言、中伤他人的诽谤案。

运用行政法理论评析本案。

7.2005年9月5日,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球村公司)在北京成立,销售月球土地,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约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

2005年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

北京市工商局经调查认为,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涉嫌投机倒把,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决定对月球村公司的相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包括公司公章。

在经过听证程序后,2005年12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依据《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对月球大使馆做出了处罚决定,月球村公司不服,先提起复议,而后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0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工商局作为工商行政经管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可以对特定的物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市工商局具有扣留(封存)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法定职权。

原告销售的月球土地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月球土地也不具有商品的特性,且月球村公司因为其销售行为赚取了高额利润,因此,市工商局认定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嫌疑并无不当。

(1)出售月球土地是否违法?

(2)本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8.孙某长期在某市一小区楼下的广场经营烧烤摊,并且多次侥幸逃脱城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处罚。

附近楼道的居民不堪忍受吵杂叫卖声和油烟熏染,屡次劝导和阻止均无效。

后来,在广场旁居住的张某在自家居住的三楼阳台,偷偷拍下孙某占道经营的全过程,并投寄到区城管大队。

城管部门根据该视频资料,对孙某做出罚款1500元处罚决定。

孙某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给公民行使的,并且张某的行为属于偷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城管大队依据此做出的处罚决定无效,遂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通过偷拍的方式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2)举报人偷拍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机关的定案依据?

(3)由第三方的摄录设备偷摄的视频资料(例如,酒店楼道摄像机摄录的资料、记者暗访形成的视频资料等),能否作为行政机关的定案依据?

(4)行政机关偷拍、偷录取证的证据效力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偷拍、偷录取证有何差异?

(5)在相对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取证,行政机关又不能采取偷拍、偷录等非常规方法取证情况下,行政机关可通过何种强制方式完成调查取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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