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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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是:
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
2011年年底前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检查对象
(一)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区域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本地区畜禽养殖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选址合理性。
是否建在禁养区、限养区或适养区;
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是否位于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四)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
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流等措施;
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
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放口;
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四、整改要求
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以各市州自查自纠为主,国家和省级督查相结合。
时间从2010年5月开始,2011年11月结束。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
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各市州环保部门务必于2010年6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厅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和环境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