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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沥青的废料,废药物,废橡胶,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完全,淘汰落后产品而制定的。

如:

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植物病源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滴滴涕、氯丹;

●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列入“废弃电子电器目录”的废弃电视机、电冰箱、微机、洗衣机、房间用空调

(3)、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

●旧衣服;

●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氯酸钾、硝酸铵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领域。

(二)、禁止出口管理(要理解其大意并记住其举例的具体名称)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第五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

木炭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主要包括:

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原料血浆

●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劳改产品

●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滴滴涕、氯丹等。

●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了解即可)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一)、限制进出口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一定时期内以国家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其主要包括:

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限额内关税低,在限额外通过征收高价关税来限制进口。

其是一种相对数量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技术的,在签订合同前,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再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后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方可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3、限制出口管理:

限制出口货物分两类:

一类是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

一类是不是以数量限制的,实行许可证的方式来管理。

●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非配额限制(许可证件管理)。

其中出口配额限制又分为出口配额配额许可证管理(直接分配方式)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招标分配原则)。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注意此许可证和出口非配额限制的许可证件管理的异同)。

4、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以上国家禁止和限制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

即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以实行备案登记制的形式来限定其营业范围,从而实施了对它的管理。

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为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宏观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3、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

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其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2、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进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符合要求

(2)、分为四类:

①法定检验②合同检验③公证鉴定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主要内容有: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其监督职能包括: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方对指定产品进行指控有倾销行为,世贸组织初步对其产品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实行的措施。

(1)、形式: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

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以临时提高关税的形式进行。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

但是,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附表一:

货物限制进出口管理办法

措施

限制进口

1、进口许可证件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限制出口

1、出口非配额管理

2、出口配额管理

(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配额招标管理

附表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比较:

适用

形式

期限

反倾销

临时

价格

歧视

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或保函

4+5个月

最终

反倾销税

反补贴

临时反补贴税

4个月

反补贴税

保障

数量

激增

提高关税

200天

限制数量

4+6年,含200天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发证机关为: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范围。

发证机关: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范围。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

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共619个1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具体管理参见表格1)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二)、办理程序

1、出口许可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所有许可证均为在商品进出口前认领,下面不再赘述。

可以通过书面和网上申领两种形式。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特殊情况下10个工作日。

2、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在组织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以书面或网上申领均可。

进口旧机电应由旧机电产品最终用户申请,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翻新资质。

申请单位向商务部提出,对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最迟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三)、报关规范(内容应掌握)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需改应由原发证机构换发。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

“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后者不得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一批一证”中除了原油、成品油按照3%以内免证外,此外的5%以内免证。

“非一批一证”进出口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核减,按照最后剩余数量的3%(原油、成品油)或5%溢装数量来免证放心。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因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加工贸易出口、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证管商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9、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凡出口此类货物应到指定口岸报关。

(略)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1、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种)、易制毒化学品(42种)、放射性同位素(8种)共3类。

2、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

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52种)、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63种)、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44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物项(64种)、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37种)、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85种)、易制毒化学品(58种)、计算机(6种)等共8类。

●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1、在进出口前应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的发证机构申领。

(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批件和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进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应出示许可证。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5、其不得转让和涂改。

证面内容要与报关单一致。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局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出口的国家主管部门。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一)管理范围:

2011年列入第一批管理目录的商品包括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等。

(二)报关规范

1、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2、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3、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4、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5、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为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

非机电商品、机电商品(包括旧机电产品,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只有旧胶印机1类商品)、重工业品,共分为3个目录。

●非机电产品包括:

肉鸡、牛肉、羊肉、植物油、鲜奶、奶粉、乳清、大豆及豆粕、油菜子、猪肉及其副产品、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煤、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铜及铜精矿、铁矿石、铝土矿、氧化铝、钢材、废钢、废纸、废铝、化肥

●旧机电产品:

旧胶印机,商务部发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进口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提交自动许可证,但下列情况免交。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1、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3、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则予以重新补发。

4、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

“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1、固体废物包括:

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2、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类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1、进口废物要在运抵口岸报检,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放行,不符合的销毁。

2、海关凭许可证和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1、对未列入目录的产品或列入目录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不得进口或存在保税仓库。

2、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3、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4、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必须分类装运。

不能者,国外装运前必须向口岸直属海关申请并报批海关总署核准,然后在具备条件的口岸或园区分拣并按分拣状态逐项申报。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属于限制进口,对配额外实行差别税率以实现对进口的限制管理。

2011年我国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等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发改委。

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来验放。

●对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不需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有效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需延期需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的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

食糖、羊毛、毛条

●发改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的工业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首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分配配额和发证配额内进口时,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

国家频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三种证书。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产品。

2、报关规范:

应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

实行“一批一证”制。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

应提交“公约证明”;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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