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专业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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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专业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涌出量大于30m³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涌出量大于15m³

3、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或方案编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有抽采系统专项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系统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4、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经鉴定、认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未完成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3)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为突出煤层的。

6、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7、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

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必须由矿井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非突出矿井如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应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9、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按规定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二、打钻标准

1、打钻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先进行试运转。

2、打钻队在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打钻人员要每班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3、打钻作业队组要在每台钻机开钻地点配备钻孔验收工具(探杆、罗盘、坡度规、卷尺),以便随时接受各级人员的抽检。

4、打钻队在瓦斯抽放钻孔施工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抽采科联系,经抽采科现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改设计参数。

如未经抽采科同意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

5、打钻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抽采科规定设置两道拦淤坝,打钻地点与排水地点之间,必须设置水渠,进行引流。

打设水钻时,打钻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泵向巷道排水点进行排水。

6、打钻作业地点,当班作业现场淤煤必须及时清理,经皮带运输或在易清理侧巷帮堆积成型,且不得影响打钻、抽采。

7、在打钻时遇钻孔前方、两侧已有巷道形成,要严格控制钻孔方位角,与设计措施一致,发现返水异常、除渣异常,同时钻进负荷减小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在可能发生钻头穿透煤墙的地点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时,方可恢复作业。

8、对于因顶钻、夹钻、见岩或遇地质构造等情况不成孔时,设计孔深60米以内的终孔必须100%达到设计要求,设计孔深61~80米的钻孔成孔必须达到设计深度的90%,设计孔深81~120米的钻孔成孔必须达到设计深度的80%。

9、在一级瓦斯治理区域打设瓦斯抽放钻孔时,先钻进1.5米保证角度与方向的准确,前1.5米区域不使用防喷孔装置,1.5米后待钻杆稳定后再上防喷孔装置。

10、打钻时,防喷孔装置安装完成后可开始正常钻进,钻进同时开启降尘喷雾。

当钻孔下风测1米处的便携式瓦检仪显示瓦斯浓度超过0.3%时,开启主管路负压带抽,当浓度超过0.4%时,半开负压带抽,当浓度大于0.6%时,全负压带抽。

11、在巷道内施工抽采钻孔时,必须悬挂两个便瓦仪,一个悬挂在打钻地点下风侧1米处,高于钻孔水平高度1米。

另一个悬挂在下风侧5米,距顶不超过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

12、在钻场内施工钻孔时,必须悬挂两个便瓦仪,一个悬挂在钻场内开孔位置下风侧1米处,高于钻孔水平高度1米。

另一个悬挂在钻场回风口处,距顶不超过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

13、打钻队要对打废钻孔要进行标明,该钻孔作为瓦斯释放钻孔,释放完毕后对钻孔进行封堵。

14、打钻队在抽放钻孔施工完成后,要由抽采科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未到位前,不得提前退钻杆,否则,此钻孔不予以验收。

15、验收钻孔方位角、倾角误差不得大于±

0.5°

,开孔位置误差不得大于±

0.1米(遇锚杆、钢带、巷道拐弯等影响除外),钻孔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打钻队在打钻完成后,要在一个圆班内挂好钻孔参数牌,按钻孔施工参数填写牌板,钻孔封孔后,填写封孔长度、封孔人等。

17、打钻队要保证打钻现场的排水管理,按规定安装排水泵,排水泵需满足排水要求,保证打钻现场积水排出。

18、打钻队打钻后排出的煤泥要经过沉淀后装入编制袋,在综采工作面风巷,整齐码放在靠近切眼侧煤墙,在综采工作面运巷及掘进工作面,直接装入皮带。

三、封孔、并网标准

1、打钻队在钻孔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下封孔管(连接头、测气嘴等附属配件),3天内必须对钻孔进行封孔;

打废或拆除的煤层钻孔24h内要及时用水泥进行封堵(报废钻孔当班若不能封堵,要作出标识),封堵长度不小于500mm。

2、具备系统管路带抽条件的巷道钻场内打钻,在施工完成第一个掘进边掘边抽钻孔前必须将抽采系统接入钻场内,待打成一个钻孔后立即进行封孔、并网带抽,然后再施工下一个抽采钻孔。

3、正在回采工作面巷道内顶板裂隙钻孔,在距工作面100米范围内必须全部带抽。

4、打钻队施工钻孔完成后,封孔时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封孔,要求封孔时埋管长度不得小于12米,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进入孔内第一根封孔管需为筛管,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封孔或没有及时封孔导致塌孔等情况,否决该钻孔的进尺。

5、钻孔封孔时,需提前在封孔处准备好封孔管、封孔器、封孔料等材料,连接好风水管路,封孔料倒入封孔泵前,需用筛子对封孔料进行处理,防止封孔料中有结块堵塞封孔泵,封孔料与水需按规定进行配比。

6、钻孔封孔后,要及时将封孔器注浆管在孔口位置截断,并每班将裁断的封孔注浆管带上井。

7、封孔时不得敲打铁管,以免产生火花,封孔后应清理现场,保证封孔质量标准化及现场文明施工。

8、钻孔成孔后在1个圆班内将钻孔参数说明牌吊挂好,裂隙带钻孔每个钻孔需吊挂钻孔编号牌和组数牌,并与钻孔参数说明牌对应吊挂。

四、泵站标准

1、泵站应设置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并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塌陷区及高压线等。

抽采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泵站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

2、抽采泵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离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3、地面抽采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地面泵站周围20m(以围墙为界)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泵房内必须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不得存放与抽采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

4、抽采泵站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泵站内电气设备、照明、其他电气和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泵房与不防爆设备和设施之间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5、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6、泵站应有供水系统及水软化处理装置。

泵房设备冷却水应采用开路循环,站内应设置消防水池,且应与循环水池分建。

泵房内无积水。

7、泵站应设置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附属设施。

8、泵站必须设置直通矿井调度室和矿井变配电所的电话和检测瓦斯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9、地面抽采管路应采取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带电等措施,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电和绝缘措施,瓦斯管线与地面或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米。

10、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11、井下泵站硐室必须安设在瓦斯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采用独立通风,配风量参照机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硐室必须有两个供人员撤离的安全出口,出口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防爆门。

1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13、泵站内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完备的照明设施。

14、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

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15、抽采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填写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

16、抽采队必须安排专人每周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维护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17、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18、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

19、抽采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

抽采科和机电科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抽采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要进行考核。

20、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泵站司机每1小时对抽放负压、浓度、流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浓度、负压、流量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并向科领导汇报。

21、抽放硐室内的阀门,每季度应检查维护一次,主管与支管每月一次,并添加润滑油,保证转动灵活,确保能及时开启、关闭。

22、瓦斯抽采泵的启动和停止要经抽采等相关部门同意并汇报调度室,不准随意停止、启动瓦斯抽采泵;

瓦斯抽采泵严禁无计划停转,一旦发生无计划停转,司机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由抽采、通风、机电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如因检修、接管等原因需有计划停止运转时,必须提前办理停泵申请,经通风矿长批准后方可停泵。

23、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否则采用水环式抽采泵。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泵站装备两台泵时,必须做到一用一备,并具备同等能力(同厂家同型号)。

泵站装备两台以上抽采泵时,备用泵能力必须具备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24、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25、抽采管网管径应按抽采流量分段选配,各类管路应按其使用年限或服务区域内的最大值确定,其富余系数不小于2倍。

26、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专用回风巷,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分别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风侧各5m和30m处设置栅栏,悬挂警标,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下风侧栅栏外1m内必须设甲烷传感器,实时监测排放管口的瓦斯浓度。

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27、地面抽采泵站必须设置停水断电和气水分离保护装置,抽采瓦斯泵进、出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安装隔爆、抑爆、泄爆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地面泵站安装泄爆器或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的地点应安装泄爆引导管,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8、矿井抽采监测系统能实时监测各抽采系统的运行参数,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测内容包括:

瓦斯浓度、流量、压力、一氧化碳、温度等参数的仪表。

29、抽采泵房、管道间要设置环境瓦斯监测报警断电装置,泵站司机操作室悬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抽采系统图、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等规章制度,配置人工检测的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置等仪器仪表。

30、抽采泵站要有专人值班,定期检测抽采泵的运行参数(抽采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等),抽采泵站每小时人工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五、抽采管路敷设标准

1、井下抽放管路要有明显的标志,指明瓦斯气流方向并在管路上悬挂“瓦斯管路、危险”的反光标志牌。

对工作面范围内的抽放管路,要悬挂“抽放管路,危险,严禁碰撞、拆卸”。

2、直线段巷道抽放管路每隔300-500米要安装一台放水器,在巷道低洼处,要加装放水器,对安装的放水器要每周检查,损坏的部件要及时更换,保证正常工作。

放水器应放置不能影响行人与运输物料,防止碰撞造成漏气。

3、对有运输任务的巷道,抽放管路应安装在巷壁单轨吊梁以上,或距单轨吊梁水平距离大于0.8m,安装好的抽放管路要经过24小时不小于0.15Mpa的打压试验,压力损失不大于5%,合格后方可进行抽放。

4、严禁在抽放管路及管路吊架上悬挂或起吊物料。

5、井下使用的腐蚀性化学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抽放管路周围。

如确因条件限制需在抽放管路附近使用时,由使用队组编制安全措施。

6、严禁在抽放管上斜靠单体柱、钻杆等重物,在抽放管附近施工时,要有防止设备歪倒碰撞管路的措施。

7、井下新安装管路时,应检查管路内外是否除锈除渣,按要求做好防腐处理。

8、抽放管路的检查,首先要检查是否有漏气,再检查管路是否因巷道变形挤压管路,管路吊架是否变形、腐蚀、断裂。

9、抽放管路支垫时离地高度必须大于300mm。

10、掘进工作面抽采管路延伸,滞后工作面迎头不得大于20m。

11、抽采管路材质选择时,原则上主、干管路选择螺旋焊管,φ400及以下直径支管可选用不锈钢管,严禁采用玻璃钢管、PE、PVC等高分子材料管路;

螺旋焊管必须采用机器自动焊接技术,瓦斯管管体、法兰与管路的焊接必须采用内、外两面全焊接工艺;

管路连接方式优先用法兰连接方式;

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10%。

12、地面瓦斯抽采管路无论是架空或埋在地下,均必须在管道外表设置保温层(埋在冻土层以下除外),以防冬季管路冻裂。

13、管路应采取防冻、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静电和雷电等措施。

14、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同时,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15、当采用专用管道井敷设管路时,专用管道井的直径应大于管道外形尺寸200mm。

16、矿井采区及以上管路必须铺设在专用回风巷或直接引入回风的专用管道巷即独立通风巷道内,管路经过沿线严禁行车、供电。

采掘面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动力电缆布置在巷道同一侧,局部抽采管路与电缆或其他带电物体需要交叉时,必须保持0.3m以上安全间距。

17、抽采管路在巷道中敷设时,应悬挂或架在不燃性专用支架上。

在敷设倾斜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

在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30°

时,管卡间距不得大于15m;

在巷道倾角大于30°

时,管卡间距不得大于10m。

当沿立井敷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18、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高度0.3m以上的专用支架(采空区埋管除外),并保证每节管路有两个专用支架;

沿巷道顶板敷设管路时,悬挂高度不小于1.8m;

抽采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与运输车辆或材料最大轮廓安全间距不小于0.7m,应利用专用固件将管路固定专用支架上,并应保证每节管子有两个支撑点或吊点。

19、管路应平直敷设,并宜减少弯头等附属管件,瓦斯流经管路禁止采用急弯头。

管路应保持一定的坡度,其坡度不得小于1‰。

20、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12m/s和最大通过流量计算管径。

同一巷道抽采不同采掘面的抽采支管应分别设置管路或分别计量抽采参数。

2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500m时,必须进行漏气检验和管内杂质清理,试验漏气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负压不得低于30K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22、抽采泵、泵房内主要阀门要编号管理,进排气管路要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的的警示标识和气流方向标识。

23、井下敷设管路,宜采用法兰盘连接。

法兰盘中间夹具有导电性能的橡胶或石棉垫,管路直径小于500mm时,垫片厚度不小于5mm,直径大于500mm时,垫片厚度不小于10mm.

24、抽采管路附属、检测装置和安全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25、瓦斯抽采管路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直段管路至少每隔500m应设置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置过渡节,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26、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等情况设置放水器,管路宜每隔200~300m设置一个放水器,最大不超过500m,在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可与放水器合用)。

不得采用具有放水作用的集气装置替代管路放水器。

每一条抽采支管至少设置一个除渣器。

各矿应根据煤层含水情况或钻孔出水量,定期排除管内和放水器内积水。

采用自动放水器时,要经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27、抽采管路主管、干管、支管和钻场与抽采管路连接管必须装设计量装置,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优先设置实时在线监测装置。

采用不同抽采方法的抽采连接管在接入支管以前应设置计量装置。

设置各支管的计量装置时必须满足抽采效果达标评估要求。

28、在主、干、支管设置孔板流量计时,应同时安设旁通装置。

旁通装置应不低于抽采管路高度,因故确需低于抽采管路设置时,应在旁通最低处设置放水器。

29、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实施采空区抽放时,抽采支管管路上必须设置抑爆装置,抑爆装置设置必须符合《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规定、抑爆装置性能符合山西地方《煤矿用瓦斯输送管道自动抑爆装置》(DB14/T1005-2014)要求。

30、严控粉尘进入管路,分级设置减降尘装置,抽采管路内粉尘浓度低于40mg/m3;

打钻作业时必须配备除尘装置;

打钻作业巷道瓦斯抽采支管的粉尘浓度每月人工取样检测一次。

31、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用防雷电和隔离措施,管路入井前、高抽巷密闭墙体内管路、进入采空区及其它盲巷抽采管路必须加设绝缘软管,并在与绝缘软管连接的金属管打设接地极,接地极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2、瓦斯抽放管路应每隔100米设置接地极。

接地极的设置和定期检测要求,按《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下静电及杂散电流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潞矿机生通安字〔2013〕145号)文件要求执行。

抽采管路检测、巡检符合下列要求:

1、各矿要建立抽采系统运行参数检测制度。

主、干、支管抽采参数应至少检测一次,调整抽采泵运行工况或抽采管路系统时,应及时进行抽采参数检测。

2、抽采管路计量装置处必须设置抽采参数观测牌板,抽采观测工随身携带观测记录本,抽采管理部门要设立观测记录台帐,观测记录数据要做到“三对口”。

抽采日报表应依据观测记录数据编制,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批。

矿井要建立抽采参数曲线分析制度,定期分析抽采系统变化情况。

3、瓦斯抽放泵站内水环式真空泵、供电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环境检测仪器仪表、安全设施、管路气密性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4、采区及以上瓦斯抽采管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路内杂物清理、气密性检验;

采掘工作面支管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管路内积水、粉尘和杂物清理(干管半年、主管一年)并留档备查;

采掘工作面新管路安装前要清理管内杂物和粉尘,在瓦斯抽采管路延伸、回收时应同时进行管内杂物清理;

抽采矿井每10天组织一次对抽采管路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全矿的抽采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瓦斯参数观测和突出参数测定标准

1、采掘工作面钻孔及抽放管路干管、支管孔板或在线监测处必须悬挂钻孔参数测量牌板,所有钻孔至少每10天测定一次,抽放管路干管、支管处牌板至少每3天测定一次。

2、检测人员每次检测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孔抽放情况、钻孔阀门开启情况、钻孔周边密封情况,钻孔周边和连接处是否存在漏气。

在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按测定程序操作测定。

3、检测人员检测时必须按要求对钻孔参数进行测定,测定时必须按要求携带仪器、仪表和记录笔,要求每测完一个孔,记录一个数据,并按要求填写测定记录和技术牌板。

4、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选择应遵循选择突出危险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

5、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6、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预抽区域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域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外至少15m。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整条巷道及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

7、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均采用实测残余瓦斯压力(P值)或残余瓦斯含量(W值)指标。

8、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井筒)揭煤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也可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或Δh2值)。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9、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地质构造简单区域保证每间隔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每间隔2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保证每个效果检验区域不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10、穿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地质构造简单区域保证每间隔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断层、陷落柱、夹矸、软分层、煤层变化、三维勘探疑似构造区、采掘应力叠加区域等前后20m范围内)每间隔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11、煤层区段及回采区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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