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Word下载.docx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Word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南大学横向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横向科研行为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对《江南大学横向科研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3〕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产业技术研究院是代表学校对外承接和组织为工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简称横向)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的管理部门,并负有组织和参加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利用网络发布成果等职责。
第三条横向科研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及科技人员评定职称、晋级、享受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每个项目的经费可依据项目任务需要,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关教师及科技人员,作为其工作量的计算依据,但不得重复分配。
晋级、评定职称等方面的有关证明须由产业技术研究院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在保证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前提下规范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经费。
学院和直属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包括对离退休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使用)。
(一)所有经过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引入经费须随附技术合同并注明支付单位全称、明确项目负责人。
合同由产业技术研究院校核。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专款专用。
(二)项目款到校后,原则上根据实际到款数额的6%提取管理费(不含水电等成本)。
提取的管理费的85%上交学校,15%用于学院和直属单位科研支出及奖励。
上交学校管理费中的50%作为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制定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各类别项目中凡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由产业技术研究院代为办理减免税手续;
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合同或收入均由项目组负责交纳税收,由校财务处代扣统一交纳。
技术合同认定费在科研管理费中支出。
(四)为鼓励横向大项目进入学校,对理工类项目,一个项目负责人年总量累计达50万元以上经费的,超出部分按3%提取管理费;
对人文社科类项目,一个项目负责人年总量累计达20万元以上经费的,超出部分按3%提取管理费。
(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直属单位需另行收取管理费的,其比例需由各学院或直属单位与产业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协商确定,并报产业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备案。
该管理费由财务处代扣,直接返回学院或直属单位,并可作为部门奖酬金。
(六)离退休人员对外承接的项目,并在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离退休人员),按5%上交学校管理费(符合免税条件的合同同上办理,其余税收自理)。
项目经费理工类超出50万元、人文社科类超出2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3%提取管理费,合同中无特殊说明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学校所有。
(七)所有横向科研经费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八)横向科研经费除学校提取的管理费、材料费、设备费、调研费、培训费、培养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全职博士后津贴、邮电通讯费之外,还可用于:
1.委托业务费,指依据所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需在所签订合同条款中详细写明协作内容与金额,该费用不得超过所签订合同金额的50%。
所有支付的委托业务费,必须由产业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批,并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由财务处审核后支付。
此类项目收取1.5%的管理费(该管理费交由产业技术研究院,用于合同认定、税务发票办理等所需费用),仍统计为横向引入经费。
2.代购设备费,指为对方购置不超过合同额30%的仪器设备费,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及金额,此部份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此造成的相应税费与税务风险由项目负责人自理。
采购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所购设备及金额,项目组成员持合同和经对方单位盖章的“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至财务处办理报销。
委托业务费与代购设备费总额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60%。
3.劳务费,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校内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性费用。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个人调节税自理。
4.科研工作专项补贴,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科研专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个人调节税自理。
5.科研立项及绩效奖励,指项目在洽谈和签约立项前后、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奖励。
该费用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30%。
6.科研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招待费、交通费(含项目组成员在无锡市郊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汽油费和停车费)。
此项总计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25%。
7.其他费用,指在上述各项费用中未列出的其他事项,且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支出。
(九)横向经费到账后,劳务费、科研工作专项补贴、科研立项及绩效奖励、科研业务活动费总和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60%。
(十)对于明确支持学校、学院建设,搭建科技平台的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免管理费。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而诉讼法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五条科技服务合同的签定、登记、管理
(一)项目组在洽谈项目时,须核实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期限等。
项目组负责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并草拟项目文本送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核。
经确认文本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并加盖“江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由委托方、受托方双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
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公证。
(三)合同正本应按照学校提供的规定文本签订。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涉及到协商变动的合同条款、改变履约、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等有效附件的,需及时提交产业技术研究院留存。
(五)合同一经生效,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组织,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
学院或直属单位的领导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职责;
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合同进行跟踪服务,协助学院或直属单位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科技服务档案管理
(一)科技服务档案包括:
1.合同(包括协议书、意向书)文本及其补充协议纪要;
2.项目所需签订的子合同文本;
3.履行过程中双方涉及项目的书信、函电;
4.项目结束时提交的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委托方的验收报告或证明、鉴定会文件。
(二)科技服务档案,由产业技术研究院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属于军工保密类合同范畴的,由军工办负责立项、管理。
(三)原则上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得借阅科技服务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校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均属江南大学所有(与企业联合开发的合同,如合同中无说明,其知识产权亦为江南大学所有),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私自转让或许可使用。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的学术和法律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及学院、直属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凡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在“四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委托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者;
(二)通过与外单位私自签订或不签订协议,但经界定为学校科技成果(含职务发明),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者;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委托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四)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八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调离学校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在职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
未经许可,私自将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
(一)教师可通过无锡江大技术转移工程公司开展工程业务。
到公司的经费在教师评定职称、晋级等时有效。
无锡江大技术转移工程公司业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
(二)对不将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当事人,教职工有权进行举报,学校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三)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学校条例另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业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长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