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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文档格式.docx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

(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

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肥东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拨付办法

东文广〔2013〕81号

各乡镇、开发园区文化广电工作机构:

为健全我县公共文化体系,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活动持续开展,认真实施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这一省级民生工程,根据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文社〔2013〕86号)等文件精神,为合理使用上级拨付的2013年全县331个村(社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结合我县实际,经与县财政部门研究,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

2、农村文艺演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村每年自行开展各类农村文艺演出活动.

3、农家书屋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书报更新、日常运行及举行管理员培训等活动.

4、农村体育活动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村每年自行开展各类农村体育活动.

5、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村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二、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要求

(一)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工作达到以下标准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服务点共建,接入互联网络,保障网络通畅.年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不少于12次.

(二)村文化活动开展达到以下标准

1、各村文化活动室有固定场所并实行专人管理.

2、利用文化活动室开展文化活动及文艺演出,每季度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低于2次;

每年不少于8次.

(三)村农家书屋管理和使用达到以下标准

1、农家书屋图书、书柜等无损坏、流失,全部按时对外开放,有专兼职管理员.

2、村级文化室对农家书屋书刊实行盖章、编册、分类、上架.

3、村级文化室农家书屋借阅实行造册登记制度,每周开放不少于5天.

(四)农村体育活动达到以下标准

1、能够充分发挥“农村体育健身广场”、“农民文化广场”、“农民公园”作用,安装各类体育健身器材,能合理运用其开展体育活动,不丢失,不损坏.

2、开展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要进行6场体育活动,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开展好农民体育健身活动.本着“业余自愿,积极向上,小型多样,勤俭节约”的原则,满足中老年人和青少年等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需求.

(五)农村电影放映活动达到以下标准

每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实行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电影放映企业要采购农民喜爱的电影节目,要插播一些关于种植,养殖的农业科教影片.农村电影放映活动由合肥市金穗数字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肥东分公司具体实施,乡镇分管负责人不定期抽查,确保放映场次全部落实,使电影真正为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服务.

三、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政府投入,2013年补助标准为每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00元,农家书屋2000元,文艺演出2400元,电影放映2400元,体育活动1200元.除电影放映2400元补助资金单独考核外,其余7600元的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资金分配

1、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2000元)

计划其中1000元留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县图书馆)采取招标形式统筹用于全县331个村设备更新、更换维修投影仪、音箱、幕布、配备光盘、培训、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以及工程管理和日常技术服务指导等,其他约每村1000元由县财政拨付至乡镇村,用于村级服务点接入互联网,日常维护等.

2、村农家书屋(2000元)

其中1600元由市文广新局统一招标,用于书屋图书、报刊、杂志、光盘的更新采购,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至中标单位.另400元留在县统一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全县书屋管理员的培训、奖励及读书活动等.

3、农村文艺演出(2400元)

由县财政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所属各村的文艺演出开展情况,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村,并将下达资金的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和文广新局备案.

4、农村电影放映(2400元)

由县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共同将放映情况核实后,资金据实下达拨付到合肥市金穗数字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肥东分公司,不再拨付到各乡镇.

5、村体育活动(1200元)

由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各村,并将下达资金的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和文广新局备案.

(二)资金管理

对于村文化、体育活动无人组织、无人管理,村级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布局、内部设施不到位,阵地被挤占或挪用,全年未开展任何文化体育活动的将不予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点

(一)加强领导.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这一民生工程的领导,亲自过问,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这一民生工程的领导,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全程参与,及时将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村,督促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切实将专项资金使用于村级文化有关项目上,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二)狠抓落实.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包含5项内容,涉及全县331个行政村,工程实施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分管领导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村两委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项目的落实、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高质量完成任务.

(三)加强督查.作为省级民生工程,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和政府民生工程审计机构将对农村文化建设的5项任务,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审计,县文化部门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力争通过各方努力,确保文化民生工程顺利圆满完成.

肥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科室的护理质量,使各班护士对所当班的职责有明确的认识,以便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各项护理工作,现调整如下:

一.主班:

从早上8:

00至下午5:

00,其中上午11时至11:

20分为午餐

时间(病人多忙不过来时适当调整)其职责除完成好正常的治疗护理工作外还负责;

洗胃,拔胃管;

导尿,拔尿管,灌肠,安装及拆卸心电监护仪

危急重病人的抢救和护理工作。

三·

夜班;

从下午5:

30至第二天早上11:

30分。

(病人多时以及星期天早上延长至12:

00)。

其职责除完成好正常的治疗护理工作外还负责:

三测单的绘制和交班报告的书写,治疗室打扫卫生后进行紫外线消毒,消毒时间不得低于35分钟,清洗压脉带治疗盘和有盖方盘并打包送去消毒,临睡前锁好空置病房门,整理输液卡及注射单并装订整齐,清点当天销毁的输液器和注射器数量并同紫外线消毒时长一起登记在册;

第二天早上8:

00以前配制好各种皮试液以及其他各种准备工作,并负责当天的急诊班和外出接送病人的工作。

四·

早班从早上8:

00至12:

00,做口腔护理和防褥护理。

(夜班加班者可以不做)

六·

如果需要下乡,每人下一个办事处,轮流着下。

七·

班排好后不得擅自更改,有事情必须调换或者调休者须征得排班者的同意。

有特殊事情必须提前告知排班者,擅自改班者发生任何事任何后果自己负全责,与排班者无关!

!

八·

严禁迟到及踩点接班,必须提前5分钟接班(如有特殊情况要迟到者必须告知当班者);

要下班者在接班者未穿好工作服之前不得洗手脱工作服等待下班!

九·

急诊班以及外出接送病人,必须保证10分钟内到,若有事找不到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处罚金100元。

十·

急救车及急救箱管理严格按照《急救针水检查登记本。

》上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急救车里的急救药品用后及时补充,谁用谁补充!

不得把责任推给急救车管理人员。

十三·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轮流着休息。

如果两人互相调整,不得影响到其他人。

十四·

严禁在上班时间玩手机和上网以及打电话闲聊,尤其是手机上网,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五·

上班时严禁窜岗闲聊,下班时必须保证清洁交班。

十六·

仪器使用后,原则上谁使用的谁负责收拾干净。

假如仪器出现问题直接追究到个人。

(注意:

仪器使用完后,一定要先把开关关掉再拔插头!

十七·

不准穿拖鞋尤其是“夹脚拖鞋”【夜间除外】上班。

十八·

本规定自2012-8-25起执行。

1、护士站是护理人员办公场所,要保持工作区域安静,严肃。

2、护士站陈设按门诊区域功能需求规定,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定位、有序。

护士站内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仪表符合规范。

4、工作人员不得在护士站聊天,非本区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护士站。

5、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无特殊情况不打私人电话。

6、保管好护士站内物品。

交接班时应做到事清、物清、室内清洁整齐。

7、做好首接负责制。

8、及时做好护士站内物品的维护。

1、热爱护理专业,安心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举止稳重、仪表端庄;

4、严格遵守医院护理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5、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医、护、工分工明确,严格按各班工作标准要求完成工作;

9、遵纪守法,服从科内工作安排,团结合作,需要临时调班要征得护长同意,不能私自调班;

10、每位护士均要留下联系电话,以备科室临床护理工作查询,离开广州要报告护长;

11、高级责任护士有指导初级责任护士工作及护理质控的责任和义务;

13、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每人每年完成一篇文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

日期:

2012-02-2011:

34:

08.0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二○一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产剧毒化学品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

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更建设地址的;

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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