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长办公会议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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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七)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容确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四章会务办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二)会场布置、食宿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会场布置、食宿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会议文件起草。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起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会议材料准备。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会务资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印制和分发,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六)会议签到。
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出(列)席人数,并于会前5分钟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
(七)会议记录。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八)会议纪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各县(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督办督查局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并定期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部门、县区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为本部门、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
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
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新闻报道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毕节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邀请省驻毕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安排在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四)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重要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市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逐级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或者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
参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
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务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
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
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七)会议纪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逐级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委托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天内发出。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督办督查局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 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七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内容没有保密要求的,由毕节日报社派记者参会并作新闻报道,毕节电视台进行口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市长办公会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毕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长办公会议。
根据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四)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安排在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二。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落实的全国、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四)研究决定临时性经费申请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审批市本级预算追加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三、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确定、会务办理、决策落实、会议纪律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毕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根据需要,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负责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市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四、其它事项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办理、决策落实、会议纪律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参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