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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行刑社会化思考

对中国行刑社会化思考

  一、行刑社会化:

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

  刑罚运动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

我国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指出:

“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

”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

“刑罚的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

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

”福田平、大冢仁着,李乔等译:

《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学者们认为,自由刑是作为死刑与身体刑的代替刑走向刑罚体系宝座的。

在以死刑与身体刑为中心的社会里,定罪与量刑的特点是罪刑擅断、刑罚残酷与刑罚适用不平等,刑罚目的是威慑社会,因此,滥施刑罚现象极为严重。

恩格斯曾对血腥残酷的《加洛林纳法典》进行过无情的揭露:

“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不被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

”在中国,先有黥、劓、fèi@①、宫、大辟等旧五刑,后有笞、杖、徒、流、死等新五刑。

文艺复兴后,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日渐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从而要求限制或废除死刑、废除身体刑,并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相当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适时登上了历史舞台,且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

  自由刑具有可分性、伸缩性、隔离性等特点,因此,自由刑曾被予以很高的评价。

报应刑论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隔离性,能够实现刑罚的威慑目的;具有可分性,能够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刑法公正性。

功利刑论者认为,自由刑具有伸缩性、可分性,能够实现刑罚的矫正目的,认为封闭性的监狱是一个矫正罪犯的好地方。

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失败后-即在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并从生物人向社会人转变过程中失败后,需要接受强制再社会化以使其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而监狱是一个使罪犯再社会化的好地方。

然而现实却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社会化迟滞问题及监狱化问题。

  罪犯被投入监狱后,需要同时进行社会化与再社会化。

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自身跟得上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被迫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

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

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通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同时,监禁刑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

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

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特征。

  所谓“监狱化”,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描述监狱使人异化的概念。

按他的解释,监狱化是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三方面:

一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二是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三是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

由于罪犯监狱化的过程主要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过程,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是一种反社会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化的过程。

有学者从罪犯释放回归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

“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

”克莱门斯·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为避免自由刑的弊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极力倡导监外劳动。

他们认为,监外劳动可以使罪犯吸取更多的新鲜空气,有更大的活动天地,心情开朗,避免监内劳动造成的心神抑郁沉闷之弊。

监外劳动可以为罪犯在监内生活和监外的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过渡地带,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不致回归社会后无所适从。

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曾经指出:

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以使罪犯恢复与社会、家庭的联系。

克莱门斯·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事实上,行刑社会化正是在人们重新审视刑罚与行刑效率之后产生的全新刑罚思想。

由于行刑社会化更符合刑罚与行刑的发展规律,可以说行刑社会化完全是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

  二、行刑社会化:

改革开放时代监狱行刑新课题

  改革开放是新中国政治决策中最浓重的一笔,是当今中国政治的一大特征,它给中国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给监狱行刑带来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而只有外在压力没有罪犯内在的改造动力便不能达到罪犯改造的目的。

因此,改造罪犯必须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由“要我改造”变为“我要改造”。

为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国的狱政管理政策在坚持他律性管理的前提下,突出了自律性管理。

他律性管理表现为通过强制方式,迫使罪犯逐步放弃恶习并改变思想,从而促使其养成好的习惯,塑造新的人格,重新做人。

自律性管理表现为通过激励罪犯改造动机,从而促使罪犯改恶从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用以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要是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8条规定:

“犯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在上述奖励措施中,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是行政奖励措施;减刑与假释是刑事奖励措施。

上述罪犯改造激励措施产生于计划经济社会,是与计划经济社会的监狱管理相适应的,是与计划经济社会中罪犯的需要结构相适应的。

在过去,上述措施能有力地激发罪犯改造的动机。

在建国后30多年里,我国不但将大批战犯、反革命分子改造为新人,而且改造了一大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传统的罪犯改造激励手段显得力不从心,激励效果开始下降,不再能够有力地激励罪犯改造了。

虽然减刑、假释仍保持着强有力的激励效果,甚至激励力度更大,但由于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激励力度下降,致使整个监狱的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

监狱的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的基本原因是因为罪犯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变化-追求自由的需要,包括尽早离开监狱和扩大监狱内活动空间的需要,成了罪犯最突出的需要。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

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

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

他们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的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

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

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

调查的结果是:

有%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

这就是说,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

改革开放前,虽然罪犯追求自由的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也较突出,但远不能与现在相提并论。

改革开放前,很多罪犯是希望狱内生活好一点、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

罪犯追求自由需要的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的升位,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个人自由的价值空前突现出来。

  要改变罪犯改造激励手段系统的低效状态,必须从关心罪犯希望自由的需要出发,增加一些能够满足罪犯想获得更大自由的需要的奖励措施。

正是为了适应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犯罪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首次正式肯定了分级处遇制,并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制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以激励罪犯改造。

鉴于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行政奖励措施激励力度衰弱,很多监狱借助百分考核,将表扬、物质奖励、记功与减刑、假释联结起来,借以提高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行政奖励措施的力度。

此外,《监狱法》还规定了一项新的行政奖励措施,即离监探亲,以提高行政奖励的激励有效性。

根据规定,监狱可以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返家探亲。

这实际修正了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封闭原则,使罪犯在法定剥夺自由期间也可返回社会。

  不难看出,我国适时调整监狱行刑政策,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在监狱法规中的必然反映,而如何推进行刑社会化,已成为改革开放时代我国监狱行刑的新课题。

  三、行刑社会化:

我国的基本措施及其重要意义

  就世界范围而言,行刑社会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

例如:

在德国,行刑社会化主要包括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就业”,和没有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走廊”。

在这两种情况下,罪犯通过接受私人企业雇佣参加劳动。

此外,还有被称为“狱外放风”和“狱外散步”的形式。

在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自由工资雇佣制”为典型形式,即监狱允许罪犯白日在狱外工作,接受社会企业雇佣,晚间必须返回监狱报到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为促进行刑社会化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设置开放监狱,使罪犯靠近社会服刑,或在社会中服刑。

开放监狱是相对封闭监狱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的监狱;第二,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第三,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

如瑞典的《监内矫正法》规定,在押犯“可以获准离开监狱一段时间,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只需没有滥用这种请假的严重危险;”第四,用公共服务代替监禁刑。

  

  那么如何促进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呢?

显然,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我们不能东施效颦似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

有学者指出:

我国应当通过大量适用假释来达到行刑社会化的目的。

在他们看来,假释是一种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行为,由于假释保留了原判自由刑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定条件,就应撤销假释,因此,它既维护了自由刑刑罚执行的价值,又促进了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然而,我们并不赞同此一观点。

因为,假释固然具有行刑社会化的意义,但仅仅靠假释是不能完成行刑社会化这一重要任务的。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在肯定假释、缓刑、管制等已有的具有行刑社会化性质的制度基础上,重点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

即在现行分级处遇级别基础上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监狱允许经严格把关进入开放性处遇级别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从而构建以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为核心,以假释、缓刑、管制等为基本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体系。

  在这样一个行刑社会化体系中,我们特别强调了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的重要性。

这是因为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可以促进罪犯尽早回归社会。

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是市场经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

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虽然没有获得完全自由,但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

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基本可以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同时可以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虽然监狱企业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条件,但限于监狱企业生产专业范围、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罪犯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仍然有限。

如果罪犯直接服务于技术更新相对较快、更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企业,就可以促进罪犯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能。

这样可以缩短罪犯社会化的时间,拉近与社会的距离,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

 2.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尊重了我国刑罚执行的现实。

刑罚与监狱的发展变化均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

在我国,自由刑的执行是在监狱或劳改农场以封闭形式进行的。

虽然我国刑罚制度中早就规定了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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