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修改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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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一台蒸汽织布机需要200天的劳动量,有些人不能提供这么多的劳动量生产织布机,因为他们的粮食只够他们活100天。
因此,他们在生产前就不能积累一台织布机,他们要么继续手工操作,要么打工。
而手工劳动效率低下肯定要淘汰,也只能打工了,而且打工使用了机器生产,收入肯定比手工生产收入高,雇佣关系就这样产生了。
为了便于分析问题,我们假定整个社会都处于纯手工工作状态(不借助任何生产工具),一人一天的劳动量价值一两银子。
假如春手工状态下一人一天能生产一匹布,那么这匹布的价值就是一两银子。
现在一资本家使用一台织布机织布,他自己不干活,雇佣了一名工人为其劳动生产。
结果这个工人一天能生产100匹布。
资本家将以每匹布低于1两银子的价格出售,如果他不低于一两银子出售的话,人们就不会买他的布,在家自己用手工织,因为一两银子是一天的劳动量,而人们一天的劳动量纯手工状态就能生产一匹布,何必去买机器织的布呢。
而资本家必须出卖他的产品才能获利。
而消费者必须觉得划得来才会买。
假如资本家以0.9两银子一匹布出售,人们就会买他的布了。
0.9两银子相当于0.9天的劳动量,也就是说原来自己手工织要织一天的布,现在只需0.9天就够了,剩下的0.1天可以干其它的活了,相当于现在一天可以赚1.1两银子了。
资本家卖完100匹布是90两银子,他将付给工人至少1.1两银子,否则人家就不会到他那里工作。
因为其他的人现在一天都赚1.1两银子了。
资本家就获得剩下的88.9两银子的毛利润。
假如机器折旧费是8.9两,资本家就获得80两银子的纯利润。
这些利润是机器带来的,工人和消费者都从机器获利!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织布机的折旧费不可能达到99两银子,否则使用织布机就没有提高生产的效率,人们就不会使用它。
生产一把锄头去挖地,需要两天时间,挖完一亩地就报废了。
而用锄头挖地只比纯手工挖地节约两天时间,
这两天刚好用于生产锄头,也就是说用锄头挖地根本就没有提高效率,人们就不会使用它。
因此,资本家使用机器肯定要能提高效率的,肯定能赚钱的,而且,资本家必须和工人及消费者共同来分配机器带来的利润!
通过以上分析,资本家.工人.消费者都获利了,而利润都来自提高了生产效率的机器,因此,根本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例如:
司机使用资本家的大客车运输,一月可赚2500元,假如他不使用大客车而用人工背,他就是累死也赚不到2500元一个月的,即使不提高票价也耽误了消费者的时间。
那么剩下来的就是资本家.工人及消费者怎样分配机器带来的利润问题了。
三.机器利润的分配
利润的分配遵循这样的原则,那就是公平分配(暂时忽略市场供求状况),也就是按劳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按资分配也是按劳分配,资本是劳动量的化身。
我们还是假定社会处于纯手工状态,一人一天的劳动量能生产一匹布,价值一两银子。
现在资本家投入一台织布机进行生产,一人一天能生产100匹布了,相当与手工生产100个工作日,假定这台机器使用一天就报废了,手工生产这台机器需要20个工作日,既相当于20两银子。
工人一天的原始劳动价值是一两银子(纯手工状态下)。
除开这些原始成本21两银子,那么这台织布机机器带来了79两银子的利润(暂时忽略其它成本)。
如前面分析,这79两银子不可能由资本家独得,否则他将卖不出布请不到工人,机器利润就无法实现。
现在进行公平分配。
消费者将以100个工作日来分配,因为原始状态下一人生产100匹布需要100个工作日。
那么现在机器带来的利润将有121个工作日来分。
既每个工作日得79/121≈0.65两,我们把它叫作资本增值率或机器增值率。
那么资本家分得20(成本)+20×
79/121≈33两,工人分得1+1×
79/121≈1。
65两。
消费者是通过资本家降低产品价格来获得机器利润的。
如原来一两银子一匹布,现在是1-0.65=0.35两一匹布了。
因此,使用机器生产后,商品的价值是由原始生产时间减去机器增值率决定的,而不是单纯由劳动者的生产时间决定的。
如果由劳动者的生产时间决定,上面一匹布的价值就是0.01两银子了(忽略机器折旧),机器带来的利润全部让消费者占有了,资本家和工人显然不会2的。
假定纯手工状态下一人一天的劳动能生产1公斤大米,一天的劳动能生产一匹布。
那么一公斤大米和一匹布是等价的,可以进行交换。
当织布者使用机器织布一天能织100匹布了,如果仍按劳动时间交换的话,就是100匹布换1公斤大米了(忽略机器折旧)。
显然织布者不会那么干的,因为机器带来的好处全让大米生产者占有了,织布者不是白生产了机器吗?
上面的分配方法是在资本家没有付出其它资金的情况下的分配。
如果资本家还付出了其它资金,如采购原材料5两银子,用于商业流通5两银子。
那么这些资金也要参与机器利润的分配,否则这些资金就不会投在这些领域,生产就不能继续进行了,结果大家都得不到好处。
资金是劳动的积累,它可以通过交换获得生产工具,也就是说资金可以变成资本。
因此,资金不论当成何种用途用,它都要享受资本待遇。
自从人类有了提高生产效率的生产工具,钱就能生钱了!
因为投在采购和商业流通领域的资金是没有被消耗的,只是转移到产品上了,因此可以不算生产成本,但它们必须分配机器带来的利润。
那么上面所说的机器增值率将由79/121变成79/131了。
资本家现在就得到20+30×
79/131≈38两,高热吧得到1+1×
79/131≈2两,消费者得到100×
79/131≈60两。
商品的价值变为1-79/131≈0.4两银子了。
商品的价值是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生产力越高,产品就越便宜,人们就越富裕!
投资在非生产领域的资金不算资本,不产生利润,但它们必须以资本的身份分配机器利润。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资金也是资本。
如果不能分利润的话,所有的资金都变成生产工具,生产就不能进行,社会就不能进步。
所以借钱要还本付息,利息是资本收入,是劳动收
入。
租人的田地种要交租金,因为人家开荒是投入了劳动的,这些劳动就是资本,所以它要得到资本带来了利润。
否则的话,人家就卖掉田地去投资赚钱去了。
租金是地主的劳动收入,不是剥削。
还有租房子交房租,这都不是剥削,是人家的劳动所得,不能因此没收人家的房子。
每个人的劳动都享受资本带来的好处,不管是已积累的劳动还是正在付出的劳动!
四.行业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
前面说的分配是平均分配机器带来的利润。
资本所得的利润是行业资本平均利润。
平均分配是在资本饱和状态下的分配,既资本不多不少刚好符合社会需要。
当资本少于社会需求时,资本就要多分,工人和消费者就少分了。
少分他们就积累资本,当资本饱和就平均分了。
当资本过剩时就少分了。
这就意味着生产前付出的劳动积累(资本)没有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如工人的劳动)报酬多,资本家就要寻找缺少资本的穷地方去投资了。
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资本家到穷国家投资能获得较高的利润,资本的到来给穷国家的工人和消费者带来了机器利润,使穷国的生产力得到发展,这就是为什么穷国引进外资能使经济发展快的原因。
当社会资本处于饱和状态时,单个资本想要多分机器利润就只有使用比同行平均水平更先进的机器,使自己的机器增值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平均机器增值率决定的。
同行都使用每天人均产100匹布的机器(忽略折旧)。
你现在使用了每天人均产200匹布机器(忽略折旧)超过了行业平均生产力,你就获得超额利润了。
因此,资本家要获得超额利润只有在社会缺少资本或者他使用的生产设备更先进的情况下。
如上所说的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输出资本就能获得超额利润。
不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就能让人民较快地富裕起来。
如果输出资本是剥削的话,就不能解释被输入地人民能较快地富起来。
现在的中国农民比改革开放前富裕点了,就是因为现在的农民可以出去打工,接受“剥削”了。
当然,现在中国的资本太稀少了,打工者所分得的利润微乎其微。
有的人可能纳闷了,为什么中国这么缺资本国家还那这么多的钱到国外投资呢,那是因为中国这个人为造成的畸形市场没有消费能力,通过人为的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非常贫穷,没有购买力。
而全民所有的企业利润又主要被少数人占有,贫富非常悬殊,20/100的人占有了80/100以上的财富。
中国还不是个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资本家不断创新,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就是要获得超额利润。
资本家要获得超额利润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也就是人的欲望是社会的发展的动力。
如果哪天人的欲望得到了满足,社会就不在进步了!
五.社会平均利润
前面所说的平均利润是由行业机器增值率决定的。
而社会有很多行业,各行业的机器增值率不同,因而各行业的资本利润就不一样了。
假设制鞋行业纯手工状态下一人一天生产一双鞋,该状态下一人一天的劳动量值1两银子,那么一双鞋就是一两银子。
跟手工状态下的一匹布等值。
现在制鞋行业使用了制鞋机器,一人一天能生产500双鞋子,机器成本和投在采购.流通领域的资金跟织布行业一样,也就是说制鞋机器比织布机器增值率高。
那么制鞋行业的资本利润就比织布行业高。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肯定不会去投资织布行业,工人也不会到织布行业工作。
如果大家都投资到制鞋行业,资本又过剩了,那怎么办呢?
只有各行业的资本利润进行平均分配。
那怎样平均呢?
那就是利润低的行业以高于产品价值的价格出卖产品,也就是让消费者少分或不分机器利润,甚至补贴。
消费者少分或补贴的利润由利润低行业的资本家和工人按劳(资)分配。
利润高的行业以低于产品价值的价格出售产品,也就是让消费者多分利润。
消费者多分的利润由利润高的行业的资本家和工人补偿。
消费者在高利润行业多分的利润刚好补贴上在利润低行业的损失,因此,消费者既没有多分也没有少分。
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就这样共享科技进步的成果。
社会各行业的资本利润.工人利润就是通过消费者来平均的。
尽管各行业的机器增值率各不相同,但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都获得相同的社会平均利润,和谐社会就这样
自然形成。
(岑青松/创)
第二篇:
事实证明
事实证明,简明扼要、切中要点、朴实无华、坦白真切的简历胜过投机取巧。
专家指点,规范合格的简历应分成四大内容:
第一、求职者的个人信息
一般要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可以收到信函的住址、座机、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
有些外地的应聘者担心自己的户籍影响录取,专家表示,外地户口对企业录用科技人才影响“微乎其微”,“主要看是否能„出活‟。
”第
二、教育背景
很多人从小学一直写到大学,很罗嗦。
其实从高中写起就可以,教育背景应以证明人才的知识水准、能力为准。
正常情况下应包括正规、非正规的成人教育和专业培训。
“很多大学生朋友只是写正规高校教育,社会教育只字未提,这是非常吃亏的。
”
新人入职IT不应惧怕自己专业不对口。
爱立信认为,一个人的智力与他所上的大学、所学的专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专业很重要,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但是业内也有不少企业比较关注人才是否是高学历,持有研究生以上学位者依然具有一定优势。
第三、是让新人非常头痛的工作经历
专家认为这因人而异,工作经历可以包括雇佣性质的工作,如在校打工,也可以包括单位实习。
义工和社团社区工作也能获得企业承认,特别是能赢得外企的欣赏,但是这方面中国大学生的体验非常少。
第四、自己掌握的技术、技能
在书写简历的时候可以结合具体应聘企业状况适当做一些“技术性”的处理。
比如:
IT企业比较重视电脑编程、外语、沟通能力、人际关系和团队精神,性格特点和兴趣爱好则无苛求。
全部简历控制在4张A4纸为宜,其中应附带一页纸左右的求职信。
“一张纸太少,2~4张刚好,5张以上太多,7~8张纸完全不必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特定要求,一般不提期望薪水,也不要附学历复印件。
薪水和学历检验在面试的时候进行沟通。
”有的求职者在招聘会上一边递简历,一边送上软盘和光盘,这完全没有掌握简历招聘的规律,而且还浪费了资源。
第三篇:
事实证明一切
GRE离我太远,是一个很陌生的领域,如何运作的,我也不清楚,但是作为中国人,我们对自己的认识和了解还是比较清楚的,我们的诚信比起西方国家要差很多,象高考那样严格的考试都出现千方百计作弊的现象,何况参加GRE考试呢?
所以就算中国学生再努力、刻苦,出现大幅度成绩提高的事实也很难让人相信是真实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GRE纸笔考试将是最有说服力的实践,如果中国学生依然成绩优异,那么恢复GRE机考将不可避免,我们现在就谴责ETS还为时尚早。
我注意到“GRE题库更新速度慢”的说明,如果因为这个问题导致中国考区成绩很高,这应该是ETS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因为ETS自身考题有问题,它取消中国机考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这个问题也很关键。
这个问题该怎样证明,我想纸笔考试我们有理由要求他们按原来的方式出题,证明是ETS自身问题影响考试成绩。
面对这个即将来临的人生分水岭,我心潮澎湃,但又难以释怀,任何语言文字都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我实在找不出好的文字去叙述.
为了这一切,我舍弃了太多,是的,我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取舍.如此的果断,无情,如此的现实残酷,谁能证明我一年的专一奋斗正确,谁又能证明它是错误.
这让我第一次清楚的感觉到,成功便意味着失败,失败便意味着成功,无论正确与否.谁能证明,我只知道:
"
我什么都不知道."
老天有眼,它证明了一切.因为冥冥之中,它看到并控制了一切的一切.人一生要做的事太多.我清楚地晓得:
这太多的成功意味着一事无成,但我现在的确还是一事无成."
老天有眼的话,你就睁开眼看看,我是多么的不堪一击.我这个人类,太苦嫌苦,太甜又嫌甜.苦又嫌不够苦,甜又嫌不够甜,宠辱若惊而又若不惊风.
记事实证明,永不放弃,意味着什么呢?
不一定正确.无数次的失败.我能勇敢的前进吗?
我只知道摇摇晃晃的站起来.
我要用什么去感动您呢?
我是在一次一次的感动自己.
我能做什么呢?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要用有限的生命学习最有价值的知识.我尽力了,我真的竭尽全力了吗?
自立,自强,自信.
人们都在抱怨自己的忆不好,但很少有人怀疑过自己的决断,判断?
事实至少无法从我的记忆里抹去,直到躺到棺材里的遗憾.而又有哪个狂人能改变过去的事实呢?
至少能改变明天的历史.
让事实证明一切!
。
第四篇:
很多事实证明
很多事实证明,自信是大多数有所共同具备的品质,也是一个人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人们常说,一个人在生活中不怕被别人击倒,他会再次爬起来,最可怕的是自己把自己击倒,他也就再也没有希望了。
怎样才能避免“自己把自己击倒”呢?
那就需要自尊自信。
自信的人生是永远不会被社会击败的,除了他自己最后精疲力竭,无力拼搏。
自信是人生成功的奠基石,人的成功之路必须踏着自信的石阶步步登高。
有了自信,人才能达到自己所期望达到的境界,才能成为自己所希望成为的人,坚持自己所追求的信仰。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自信者的格言都是:
“我想我能够的,现在不能够,以后一定会能够的!
自信不仅能改变周围的环境,还能改变自信者自己。
比如,有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位心理学家从一班大字生中挑选出一个最愚笨、最不招人喜欢的姑娘,并要求她的同学们改变以往对她的看法。
在一个风口丽的日子里,大家都争先恐后地照顾这位姑娘,向她献殷勤,陪她回家,大家以假作真地打心里认定她是位漂亮聪慧的姑娘。
结果怎么样呢?
不到一年,这位姑娘出落得很好,连她的举止也同前判若两人。
她聪明地对人们说:
她获得了新生。
确实,她并没有变成另一个人--然而在她身上却展现出每一个人都蕴藏的潜质,这种美只有在我们自己相信自己,周围的所有人也都相信我们、爱护我们的时候才会展现出来。
可见,自信能够创造奇迹。
但是,自信并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任何人都具备的。
很多人自信心是很低的,特别经过一番生活折腾,尝到一些生活的苦辣酸甜,有人就自惭形秽起来。
还有的人竟然学会如何自己贬低自己,以此来预防生活的失败,他们认为,自信是一种危险的品质,人越自信,就越容易碰钉子,越容易成为众矢之的,所以最好是夹着尾巴过日子。
还有的人,从小就失去了自信,因为大人们总是这样训斥他们:
“瞧,你这个笨蛋,傻瓜,窝囊废,将来顶多是个扫大街的!
”久而久之,他也就真的认同了这些话,以后稍微碰上个小失败,他就会这样宽慰自己:
“反正我从小就是一个笨蛋和窝囊废,怎么能异想天开呢?
第五篇:
本案事实证明
案情:
原告余某与被告汪某等受雇于被告程某。
2007年9月9日,被告汪某与被告程某在房间里商议工资,原告余某与被告汪某某、董某等在外面忽然听见房间里有打架的声音,于是三人冲进房间,被告汪某某、董某帮忙被告汪某,原告见状上去拖劝。
在劝架中,原告右臂被砸伤,后经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伤势构成伤残九级,花去医疗费共计5588.56元。
原告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无法查明原告伤情究竟是何人造成。
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具体为何人所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间的互殴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受损事实,而四被告中没有一个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对原告没有造成损害,故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依法判决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338.04元。
论述: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原告在刑事自诉与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一样,所证明的事实也是一样的,即原告所受损失是由四被告造成,但该损失并不是四被告中的某一人造成的,而是四被告的行为相结合造成的。
但原告在两诉讼中的结果却截然不同,一是败诉,一是胜诉。
为什么会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这就是由于刑诉与民诉证明标准的事实差异引起的。
什么是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可见,证明标准是法律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划分。
在我国,出于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在诉讼法上奉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也就是说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法院查明的事实必须是确定的、清楚的,不能存在疑点。
具体到上述案例,原告余某要想胜诉,就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失是何人造成,而且要具体到四被告中的某一人或某几人。
但从上述案例的最终结果来看,事实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该条可以看出,至少在部分民事侵权诉讼中,所实行的证明标准并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因为该法条允许存在疑点。
从而可以得知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
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两种诉讼中截然不同。
由于我国的诉讼法发展较晚,而且盛行轻程序观念,因此我国采取一元化证明标准,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采劝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究竟是何人所致,那么就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原告遭受了损失,而且已经确定了多名加害人,却由于无法确定是哪个加害人导致了怎样的损失,所以原告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将部分侵权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修改为“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势”标准,降低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开启了二元化证明标准的先河。
但实际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在世界各国的诉讼法上都存在,如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必须达到“按情理无可置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一般民事案件只须达到“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势”标准。
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将这两种标准展现的淋漓尽致:
作为刑事案件,法院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故意谋杀罪成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但作为民事案件,法院却依照同样的证据判定辛普森杀害了妻子,辛普森要支付其妻子亲属几百万美元的赔偿金。
可以说证明标准的二元化是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鉴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贯彻证明标准的二元化,实行民事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证明标准且应低于刑事证明标准。
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加强对被告的人权保护;
民事诉讼主要解决财产问题,不涉及自由与生命,更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主体一般为国家公诉机关,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体,这种差异也应体现在证明标准上。
3、实行证明标准的二元化有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法谚云:
“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而拒绝判决”,可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那么将不利于原告,也就是将遭受损失的一方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这种不顾社会效果的结果无疑会遭到人民群众的置疑,也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
4、二元化证明标准已经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完全可以将二元化证明标准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