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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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异地转诊住院是指我市无条件诊治的危重症、疑难病症和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需经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转外省、市的就医住院行为。

第十条办理异地转诊住院人员所患疾病应符合《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要求,经市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会诊确认、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出。

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可经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同意先行转出,原则上在异地就医住院出院前(结算前)补办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补办说明,以便及时联网结算。

第十一条市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异地转诊住院工作,及时填写《营口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5),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将会诊意见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若异地转诊住院人员需再次转院,由首次异地就医住院医院提出转诊意见;

离开备案就医市(省)的,应在二次转入医院出院前(结算前)向我市原转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办理二次备案,同时提交首次异地就医住院医院提出的转诊意见,以便及时联网结算。

第三章异地登记住院管理

第十三条异地登记住院是指应参保人个人要求,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往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的就医住院行为。

第十四条异地登记住院由个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经登记后即可转出。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提出的异地登记住院申请要做到工作时间内即时受理,填写《营口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关信息纳入转外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异地登记住院实行一次一登记,从办理登记到就医住院最长有效期限为30天(精神类疾病60天)。

住院时间过长(精神类疾病超过60天、传染病超过30天、其他疾病超过15天)应办理延续登记。

参保患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超登记有效期限或住院时间过长未办理延续登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第四章异地急诊住院管理

第十七条异地急诊住院是指参保人员离开我市或异地安置人员离开居住地,突发疾病的异地急诊就医行为。

第十八条异地急诊就医住院应符合急诊发病过程和营口市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定。

第十九条异地急诊就医住院需转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异地就医住院能够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和我市的支付政策,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参保患者只承担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不能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结算,执行我市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

异地急诊住院暂实行手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按照异地就医类别执行以下结算标准:

(一)异地转诊住院起付线1000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省内定点医院城镇职工80%,退休人员85%,城乡居民65%;

省外就医住院较省内再降低10%。

(二)异地登记住院起付线1500元。

省内定点医院城镇职工55%,退休人员60%,城乡居民50%;

(三)经鉴定符合异地急诊就医住院,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按我市同级医疗机构执行。

(四)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包括经鉴定不属于医保急诊病症)不予结算异地就医住院医药费用。

(五)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大额商业补充保险参照上述异地就医住院类别对应的比例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稽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规范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对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指定一名院级领导直接负责,组建院内转诊专家组,确定承办科室,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不得因任何理由搭车检查、搭车开药、搭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

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异地就医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管理、急诊鉴定、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营口地区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营口市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和医疗服务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2.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治疗方式目录

3.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症目录

4.营口市转外定点医院推荐名单

5.营口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附件1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营口市中心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大石桥市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

鲅鱼圈区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

盖州市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

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仅限传染病、结核病)

营口市第四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疾病)

附件3

医保急诊病症目录

(2019版)

(一)呼吸系统(9):

呼吸衰竭、肺性脑病、咯血、气胸、血胸、肺爆震伤、急性肺栓塞、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二)循环系统(6):

急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致命性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

(三)消化系统(4):

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肝性脑病;

(四)内分泌系统与代谢疾病(6):

甲状腺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症或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水电解质平衡紊乱、酸碱平衡失调、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五)神经系统(9):

急性意识障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脑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昏迷、晕厥、抽搐急症、颅内压增高;

(六)理化因素所致疾病(7):

急性中毒(包括急性农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其他气体或化学物中毒、植物性或动物性毒物中毒)、淹溺、中暑、急性传染病;

(七)各种外伤(8):

包括骨折、冻伤、烧烫伤、强酸强碱损伤、电击伤、动物咬伤、急性放射性损伤以及各类自然灾害;

(八)泌尿系统(4):

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尿潴留、血尿、少尿或无尿;

(九)五官科和眼科疾病(7):

眼底中央动脉阻塞、中央静脉阻塞、球后视神经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中耳炎颅内并发症、气管和食道异物、急性喉阻塞;

(十)妇科疾病(4):

宫外孕、卵巢黄体破裂、卵巢肿瘤扭转、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破裂;

(十一)其它(14):

休克、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脓毒症、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需立即手术或卧床治疗的各类骨折和脊柱、关节疾病,急性头痛、胸痛、腹痛,呕吐、腹泻等。

上述病症须达到急诊住院治疗标准和要求。

未在目录内病症是否属于急诊病症住院由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专家确定。

附件4

营口市转外定点医院推荐名单

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35所)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广安门中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血液病医院)、北京中日友好医院(6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301,含海南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5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4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12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4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友谊医院(8所)

上海东方肝胆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上海肺病专科医院(4所)

天津市肿瘤医院(1所)

二、省内定点医疗机构(20所)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盛京医院、第四医院、口腔医院(4所)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2所)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2所)

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3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方战区总医院、第463医院(2所)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市第四医院(仅限眼科、耳鼻喉科)、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仅限传染病)、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仅限皮肤病)、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仅限结核病)(5所)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二院(2所)

特殊情况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讨论决定转往医疗机构。

附件5

营口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备案编号:

姓名

性别

险种

1.职工医保

2.城乡居民医保

人员类别

异地转诊

转诊备案

登记

类型

1.新增

2.变更

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码(农合)

参保地

家庭住址

转诊就诊

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联系电话3

转往省(市、区)

地区(市、州)

县(区)

温馨提示

1.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结算的,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

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会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市(包括地级市和直销市)。

若转外就医需再次转院时,由就医医院提出转出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转出的市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办理二次备案。

参保人因疾病等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二次备案,可在住院期间按上述规定申请补办,同时提交补办说明,否则不予结算医药费用。

3.异地转诊住院应在30天内办理住院,超期应及时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期限为60天。

否则,不予结算超期的医药费用。

4.异地备案住院精神类疾病超过60天、传染病超过30天、其他疾病超过15天应办理延续备案。

异地备案住院有效期为30天(精神类疾病60天),超期未住院的应重新办理备案。

5.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跨省、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结算。

本人(委托人)签名

填表日期

转诊有效期

截止至:

年月日

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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