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庄河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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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庄河Word下载.docx

5.1日常监测

5.2预警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6.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6.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6.4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6.5查实灾情,划定分区

6.6分区治理、科学防治

7应急措施

7.1隔离

7.2封锁

7.3根除

7.4紧急监测

7.5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7.6疫区的撤销

7.7宣传教育

7.8处理记录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8.3技术保障

8.4体系保障

8.5安全保障

9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重大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庄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

1.4.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控制体制。

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常态与专项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技术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生产者的防灾减灾意识与自发监测、预防及综合控制能力。

1.4.3依法实施,高效运转。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依法、科学、及时采取控制、封锁、检疫、扑灭等处置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农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林水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联系电话:

89706235),市农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市委宣传部:

按照《庄河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协调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防与处置的相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建设项目立项,争取将资金列入年度计划。

市经信局:

协调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组织科技力量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市公安局: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防治物资运送车辆交通安全畅通。

市财政局:

安排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交通局:

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物资、人员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开辟车辆运输“绿色通道”。

市农发局:

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工作,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制定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监督、指导灾区开展封锁、铲除、扑灭工作;

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

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人员培训;

组织开展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做好疫情灾情发布相关工作。

市林水局:

配合做好危害农作物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

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应急防治所需农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农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应急防治所需农用生产资料和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

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沟通和辖区内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农发局负责选拔和组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组,参与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治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灾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I级)

农业农村部或省、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有2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1.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农业农村部或省、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有1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全市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1.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农业农村部或省、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多个乡镇(街道)大面积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我市多个乡镇(街道)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1.4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我市1个乡镇(街道)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3.2.1疫情逐级报告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疑似疫情确认。

经现场确认或实验室检疫鉴定确认为疑似疫情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应立即报告大连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时报市农发局,由市农发局向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

3.2.2疫情汇总报告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应于每月28日前(遇公休日需提前)将本月疫情情况汇总报大连市植物检疫机构。

3.3.1现场检疫鉴定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检疫,确认是否符合疑似疫情症状,并作为采取综合性扑灭疫情措施的依据。

3.3.2实验室检疫鉴定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大连市植物检疫机构进行鉴定。

疫情确认后,由市农发局组织技术人员勘测疫情发生范围,经由指挥部报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划定发生区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发生点:

指疫情发生所在地点,发生范围在1个自然村范围内。

发生区:

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区:

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

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重点监测区:

发生区外围所有的乡镇(街道)区域划定为重点监测区;

发生区跨越多个乡镇(街道)的,将周边的乡镇(街道)划为重点监测区。

有关植物疫情的发布工作按《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发布。

辽宁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市农发局、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应在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疫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防控工作。

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日常监测工作由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承担。

要完善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监测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健全监测预警工作管理制度,创新监测预警技术和工作方法,稳定监测人员队伍。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级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认真做好系统调查和预测。

重点抓好粘虫、草地螟、东亚飞蝗、稻瘟病、灰飞虱、稻水象甲、二化螟、玉米大斑病、灰斑病、玉米螟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他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

要将监测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随时掌握我市主要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发现有大发生趋势及时报大连市植物保护部门。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报告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灾情时,应立即向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报告。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农业重大病虫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灾情基本确定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如实上报大连市植物保护部门。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以及进行实验鉴定,确认疫情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分级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由省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由大连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由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启动,收到指令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必要时,逐级报大连市政府和省政府重新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域;

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紧急援助支持,安排部署各项应急工作。

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灾害扑灭控制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未发生灾害的地区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积极支援灾区应急防控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害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由大连市政府组织启动,收到指令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必要时,逐级报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域。

指挥部根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及时将灾情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报大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由大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实地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灾害扑灭控制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启动,同时发布封锁令,并报大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报大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启动,

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报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发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做好灾害调查和处理。

灾情发生后,指挥部要立即开展全方位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当地地理、作物布局、重大病虫发生情况,结合灾情发生规律、流行学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原因,预测发展态势,并根据灾情发生的程度、危害情况、扩散流行趋势以及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应急控制区、重点防治区和密切监控区。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根据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种类和发生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应急防治与可持续治理相结合、群众防治与专业机防队防治相结合、普遍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以及飞机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等一系列综合控制原则,针对不同的灾情分区,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治对策。

6.6.1应急控制区

主要采用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

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重发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全面实施统防统治。

受灾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引进大型高效施药机械,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药剂、统一施药技术、统一防治时间(以下简称“‘五统一’防治”),迅速控制灾情,遏止扩散蔓延;

对粘虫、东亚飞蝗、草地螟、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迁飞性、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灾害和稻水象甲、灰飞虱、玉米螟等大面积严重危害且防治难度大的病虫,在人工作业难以有效控制灾害蔓延时,要实施飞机紧急防治,避免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6.2重点防治区

采取化学防治与可持续控制技术相结合、统防统治与群众自我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

对重大病虫灾害常发区、易发生重大病虫的作物品种集中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

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区,要组织植保专业机防队伍实施“五统一”防治。

广泛宣传和调动群众自发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病虫危害。

6.6.3密切监控区

实施以可持续控制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挑治重大病虫点片重发区,大力推广频振式杀虫灯、黄板、防虫网等物理防治措施和人工释放天敌、使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配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科学防治。

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发布封锁令:

由市农发局提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实施封锁:

由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对疫区实施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

必要时,经大连市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查验后放行。

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受灾乡镇(街道)要立即对发生区的疫情进行根除;

在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疫区内疫情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政府报大连市政府申请撤销疫区。

疫情发生已对农业生产不构成威胁,可防可控,也可考虑并按程序撤销疫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多种方式普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整详细记录处置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和评估。

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防控工作正常开展。

对重点防控地区要重点保障防控工作资金需求。

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

强化组织教学、科研和推广应用等联合攻关,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与应急控制技术研究,推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预警与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

为确保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安全有序,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及防护的技术指导。

应急预备队伍由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专家、植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协调,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发动不力、措施不当、灾情普查不清、出现漏防以及因虚报、瞒报灾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

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病虫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指对受其危害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已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

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

应急控制区:

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重大病虫灾害大发生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重点防治区:

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并经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确定为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密切监控区:

可能要偏重发生或点片偏重的区域。

10.2.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农发局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应急预案,由市农发局汇总后统一汇编。

10.2.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10.2.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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