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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页

8、设计文件发放及设计变更工作程序·

第32页

9、施工现场管理·

第34页

10、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42页

11、其它·

第49页

各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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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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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单位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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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三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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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四工序交接检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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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五隐蔽工程质量签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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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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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七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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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八进度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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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九图纸发放、图纸会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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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十设计变更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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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十一专项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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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十二专项(关键点、通病点)施工技术交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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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十三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通病环节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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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工程变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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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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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工程管理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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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工程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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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第68页

封底·

第69页

曲靖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总则

1.1为了加强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以实现优质工程为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材料和设备供应、安装和装饰装修、室外绿化及市政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作为参建各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附件之一,在合同执行及现场管理中属优先解释条款。

1.4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机构欣厦地产工程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1.5各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执行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力度。

各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合同(或协议)条款要求,选派业务素质高、作风踏实、责任心和协调能力强的工作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高效的管理工作班子,建立建全内部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制度,做好工程的管理工作。

1.6在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违纪违规或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要求所属单位给予撤换,情节严重的取消合同资格。

1.7各施工参建单位的工作应使监理、建设单位满意是基本条件之一。

2、工程协调及工程师指令

2.1工程协调是保证工程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之一。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整个工程建设的总体协调管理,监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协调工作和具体实施。

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调指令,协助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2.2工程协调管理主要内容有:

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进度问题协调、质量问题协调、造价问题协调、违约协调、合同事宜协调、分包单位协调、现场工作层面的协调、各参建单位关系协调等。

其中涉及到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争议等方面的协调须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以上工作协调由建设单位监督参与,具体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

2.3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现场总监或现场管理专业工程师的简称。

工程师指令是指现场监理项目机构对施工单位下达的各项指示。

工程师指令是指书面指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是口头指令,口头指令须在24h内补发书面指令。

2.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师指令后,应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否则视为违反工程师指令,则可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次,严重违反行为除罚款外,当次工程进度款顺延至下一次合同支付期支付。

确实无条件完成时则需报工程师给予顺延时间指令。

2.5工程师指令必须明确需完成工作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技术要求以及要求施工单位回复的时间。

2.6施工单位对工程师指令有异议时,可在12h内提出书面和口头报告,口头报告须在12h内补交书面报告。

工程师须在接报24h内作出书面回复,如果工程师坚持原有指令内容,施工方必须遵照指令执行。

当工程师指令发生错误时,所造成的人工、材料、设备费用均按业主和监理单位合同执行。

工期延误若在关键线路上则顺延。

同时,建设单位将依据其与监理单位的合同给予相应处罚。

2.7工地例会是工地各方对阶段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协调的重要手段之一。

例会由监理单位负责召集主持,各参建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

例会时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要事务耽误,延期不得超过48h。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特别事务者须事前请假。

参会人员必须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

不请假不参与例会者处以500元/次罚款,迟到者处以100元/次罚款,连续两次违反规定,自第三次起开始翻倍予以处罚。

2.8例会纪要是阶段工作总结的重要文件之一,也是工程师发布指令的手段之一。

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会议纪要内容,否则视为违反工程师指令。

3、开工前准备

3.1对工程单位的资质核查

各施工单位进场以前,应将相应的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入滇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一起对施工单位相关证书进行复核备案。

3.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的审核批准

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履历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阅,同时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组织一次上述人员履职审批面谈交流会。

在交流会上,主要由履职者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报告相关内容,就现场管理、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做一次系统的汇报,并附书面汇报材料。

此次汇报是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方主要管理人员的一次审批考核。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必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岗。

3.3场地移交

3.3.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和场地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场地。

所移交的场地应明确四周界线,并在实地指认其界线标识。

在场地移交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场地内及周边地下管网标注图,并进行现场指认,周边建筑物须保护范围也应同时移交。

场地移交,还应包括场地标高控制点、测量基准点、基线和水准点以书面的形式向施工单位移交。

移交的基准点不应少于两个。

3.3.2场地移交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在72h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场地布设方格网,测量场地地貌,并将测量成果绘制成图,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施工单位测量过程中,监理人员及建设方相关人员应在测绘现场实施监控检查,以确保成果的真实性。

监理单位对测量成果审查后,应给予签字确认并存档。

3.3.3“三通”的移交

材料进场道路的移交: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自己场地内的施工道路和出口洗车点的建设,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单位应为场地出口报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通水、通电的移交:

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的给排水管网接口位置,其水量、水压应能满足施工过程中的用水、排水需求;

施工用电的电流应能满足施工机具用电负荷的需求。

3.3.4上述场地移交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移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在移交资料上签字,并一式三份归档。

3.4图纸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收到图纸后,应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指出需要设计单位澄清的问题或设计须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在图纸会审时,先由设计单位向与会人员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重点施工工艺要求、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关键技术数据要求等,以期使参建人员对本工程有所了解,对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引起关注。

施工单位在会审结束3天内,负责将会审记录进行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初稿,分送各参加会审单位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正式的图纸会审纪要,纪要经各参审方会签后生效。

图纸会审纪要主要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1)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精神;

(2)施工图是否已通过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3)设计说明是否完整、清楚、齐全,图纸尺寸、坐标、标高是否正确,相互是否有矛盾;

(4)建筑、结构与水电设备安装在平面、空间上有无冲突;

(5)图中涉及特殊材料及构配件,本地区能否供给;

(6)图中表述是否有施工无法或很难处理之处;

(7)图中有无含混不清之处。

3.5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3.5.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特点和场地环境条件,编制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

该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内审签章后,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组自收到此件后,应在十天内会同建设单位一起,对该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提出批复意见。

(见附图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应根据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意见组织施工。

3.5.2为确保质量、进度、安全等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目标的全面实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提出整个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并且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难点、易出现常见通病等问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且实施专项技术措施交底制度,确保常见通病得到有效控制。

(见附图十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程序;

附图十三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通病环节控制)在现场实际布置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实施,若要改变须报经监理批准才可更改。

3.5.3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组织每月一次检查,若发现与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之处,则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监理工程师通知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则处罚改为原额度的30%执行,若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则按原处罚额度的两倍进行处罚,并再次限期完成整改。

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必须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在检查中若发现措施未能实施,则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则处罚改为原额度的30%执行,若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则按原处罚额度的两倍进行处罚,直至撤换责任人或停工整顿。

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须得以贯彻执行,包括专项技术交底制度都是防止出现质量问题,避免最终交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因此该部分制定后,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批准备案。

在检查中若发现措施没有切实执行,则处以10000元罚款和通报批评,在监理的限期内完成整改则处罚改为原额度的30%执行,若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则按原处罚额度的两倍进行处罚,并撤换责任人。

3.5.4施工单位须在办公室内张贴相关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流程。

4、工程开工

4.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在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土地使用证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并向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4.2施工单位进场之前,应书面申请进场请求,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首先按3.3.2条规定进行进场后场地测量工作。

该测量成果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确认批准后,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才可进入现场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场地建设。

4.3施工单位进场30天内,应将现场组织和工程现场平面布置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各项内容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检查意见。

4.4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并报送监理单位后,监理单位要审核该工作所具备的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布置和各项体制的建立,并与建设单位磋商开工时间。

监理单位在收到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五日内,批复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或下达暂缓开工的书面通知书。

开工报告或工程开工报审表审批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5、工程质量管理

5.1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生命线,各项工程必须以质量管理为中心。

本工程管理目标是:

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整体工程符合省优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或鲁班奖。

5.2本工程由建设、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的主要技术骨干组成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实行由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一票否决制。

(见附图二单位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按体系认证要求),制定实现本工程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没有质量目标措施体系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予开工。

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机械设备的配备,必须与投标承诺及合同条件规定一致并实际到位。

施工单位进场前,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必须面对建设、监理单位进行一次上岗述评,对管理目标、方法、体系、措施作全面介绍并就质量、进度、安全做出承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才能上岗。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若需要更换,需提前十天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同时在十天内新的责任人通过上岗述评后才可进行更换。

施工单位不经批准和述评就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则处以100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合格时,监理、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进行更换,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在限时期内选派新的人选并通过上岗述评,进行接替。

施工单位若不能在限时期内选派新的人选,则监理、建设单位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处以10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施工单位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选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合格则视为施工单位不能胜任此项工程施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赔偿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本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商品砼等主要建筑物资的采购,必须事先十四天将拟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性能、价格、生产厂家资料、供货商家资料、包装形式及相关检测报告一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报送的供货厂商不能少于三家,以供监理、建设单位比较选择,同时监理、建设单位也可选送质优价廉、履约能力强的供货厂商参加比较选择。

(见附图三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验收程序)

5.3.1工程监理和质检部门,必须加强对进场材料和施工单位仪器设备的检验把关工作,未经审批、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将产品采购进场或投入使用,或所购产品没有完全按批准的规格型号、供货厂商采购时,监理单位有权指令其拆除并清理出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给予改正,则罚款按原处罚额的30%执行。

5.3.2对建筑原材料的检测是工程建筑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承担本工程材料检测任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能力。

委托检测方应提前向监理单位提交资质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后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必要时由委托方组织监理、建设单位对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保符合要求。

资质等级较低或检测能力较弱的单位,不准承担本工程的材料检测任务。

材料检测的取样、养护保存、送检以及检验报告的取得必须是在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现场专业人员的全程见证、陪同下进行,没有监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陪同下的取样、送检、取得报告等检测过程和结果监理单位一律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5.3.3建设单位选定材料的检查、验收、检测单位由施工单位实施,其程序按上述流程执行,所需费用也由施工单位承担。

5.3.4工程材料的抽检,在此批材料采购申请报审同时,应将此批材料是否应进行检测、检测取样数量、抽样批量多少及检测单位资料也一并报送监理单位。

材料抽、送样必须有监理工程师旁站、陪同,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h通知监理单位参加。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通知监理单位参加,所进行的抽样送检工作及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并处于500元罚款。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予以监督、检查。

5.3.5主要设备或装置的检查验收程序

5.3.5.1本工程中价值较高、使用周期较长的主要设备或装置,统一组织招标订货,未经招标采购的设备或装置不准安装使用。

5.3.5.2设备或装置进场必须进行开箱检验确认,确认设备(或装置)的外表、整机完整程度、零部件、备件和专用工具是否齐全。

5.3.5.3开箱检验工作在建设单位工程部的协调配合下,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设计、供货、安装施工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与开箱检验全过程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5.3.5.4设备开箱检查后,安装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供货方,妥善做好设备、配件、零件和专用工具的保管工作,防止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

因失职行为导致设备、配件、零件和专用工具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由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5.3.5.5设备或装置安装调试期间,应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参数、运转情况等进行全面检验,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不得安装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5.3.5.6对新材料、新型设备或装置,供货单位应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

进口材料、设备或装置的验收应有商检部门代表参加,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应由供货方和商检部门签署商检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索赔手续。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措施得力,切实加强对工程材料使用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跟踪检查、检测。

严禁施工单位偷、换材料或以次充好。

如发现违规行为,由监理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5.4工程材料的变更认定

本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或选定材料的变更或替换,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决定或处理,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变更通知单,签字盖章后才能实施。

工程材料变更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a、安全和功能指标能否满足原设计要求;

b、环保性能和使用周期(期限)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

c、经济指标是否合理;

d、采供是否能满足需求。

施工单位如果不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擅自进行材料更换,一经发现则处以5000元罚款或是被更换材料价值两倍的处罚(二者取其高)。

5.5施工方案的制定、报批

5.5.1施工单位须就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经其内部公司技术部门总工程师审批并签章后,报请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审批,若有要求同时报送建设主管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审批。

5.5.2施工单位须对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预先编制,并提前14天报送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审批,监理在接报7天内应进行批复。

若逾期没有批复视为自动认可。

5.5.3在施工过程中,当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选施工方案、工艺情况时,施工单位须提前14天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其将实施的方案,报告中应明确施工方法、技术数据、施工工艺、材料要求、价格状况及完成时间等,监理工程师接报后7天内应给予批复,若逾期没有批复视为自动认可。

如果出现此状况而施工单位又未进行报批时,结算时则按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的方案进行计算。

5.5.4当施工单位在阅图时发现下一道工序在施工实施中有困难或技术可能达不到要求时,应在上一道相关工序前提出解决方案,否则造成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监理工程师不予认可。

5.6严格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完,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每道工序完成后,未经施工单位三级自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和未提供相关自检记录资料,监理单位不予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不予组织交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进行交接。

(见附图四工序交接检查验收程序)

上道工序未完成或未经施工单位三级自检或未提供相关自检资料就报监理要求验收,则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出现上述情况或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就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时,则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限期整改。

若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则按处罚额30%执行,若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则按原处罚额度两倍进行处罚。

5.7严格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凡需隐蔽的部位及工程内容,由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重要、关键部位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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