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doc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doc(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
(一)
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
第一部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
第一讲法理学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和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
我国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法律的公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法律没经公布就不具效力,所以必须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7、法律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一个是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第二个方面是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主动的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三种为司法,法律适用;第四种为法律监督。
8、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9、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机关的监督。
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10、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
这里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
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
2、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1、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
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
第二讲宪法学
★宪法的法律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内容上,根本性;效力上,最高性;程序上,严格性。
(2)宪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外在表现。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
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考点01:
全国人大的职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选举产生的人选有五个;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考点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2.任免权(对比县级以上)。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3.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考点03: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③言论免责权。
④刑事豁免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考点04: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考点0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考点06: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考点07: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立法审查
(一)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的。
(二)有权撤销:
人大系统对行政系统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⑤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一是正当)。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
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
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
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第三讲民法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胎儿利益的保护。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五、监护人的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六、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
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
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高度注意: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注意:
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2)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