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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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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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示范文本)

甲方:

(监管银行)

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丙方: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填入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的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乙方支

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支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

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

1.2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工

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

工资支付账户户名:

工资支付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1.3经乙方和丙方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合同总金额的%,共元(大写:

)划入工

人工资支付账户,具体划入安排如下:

(1)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一次

划入共元(大写:

);

(2)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二次

划入共元(大写:

);

(3)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三次划

入共元(大写:

);

......(如此类推)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合同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资支付账户并退回账户资金;

(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3.2甲方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但乙方、丙方未申请取消支付账户的或未申请工资支付账户资金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资支付账户资金或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支付专户为止;《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乙方、丙方申请工资支付账户资金转出的,甲方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按项目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本合同终止。

4.起息日:

起息日自工资支付账户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5.存款利率:

5.1存款利率为【注:

关于利率的条款可由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x(1+允许的最高上浮率),该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实施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的,本合同利率不低于存款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前一天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X(1+允许的最高上浮率)】。

6.存款划款H及计息规则:

6.1资金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6.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利息,并按约定时间和次数支付利息。

7.协议存款地点:

(甲方在珠海市开设的任一支行网

点)。

8.付息方式:

8.1本合同项下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

付息日为。

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的规则计付。

8.2甲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乙方相应账户内。

8.3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利率

计付。

甲方自愿承担顺延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且不得提出异议。

9.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9.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工资支付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9.2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9.3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

9.4乙方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丙方确认。

甲方根据工资表和丙方的签认文件,直接从工资支付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或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兑现文件确定和划转工资。

9.5各方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保证工资支付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若工资支付账户有缺口,甲方应在收到经丙方的签认的工资表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乙方须尽快补足资金,甲方需在资金到帐后两个工作日划转工资。

9.6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9.7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并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注:

除工人工资以外的工程款事宜由乙方、丙方另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解决,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此处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协定)

10.陈述与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0.1本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三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工资支付专户监管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10.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10.3甲乙丙三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

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10.4甲方承诺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账户资金的托收账户的开设、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专户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

免除从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账户划入或转入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的收费。

10.5甲方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段设立专职服务部门,并为乙方的工人提供开户、办卡服务,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的工人也可到甲方所属银行在珠海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办理或重新开卡,乙方在我市实名制系统登记的工人开户、办卡甲方应给予如下优惠:

1)免收开户、开卡工本费;

2)免除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

3)免费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可24小时自助查询(免费)、转账(按正常柜面转帐收费)、购买理财产品等;

4)免费开通手机银行:

在手机银行上办理转账业务全部免费;

5)免费开通短信通知功能:

账户资金变动手机短信立即提示;

6)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

7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取款收费;

8)免收挂失、解挂失费用;

9)免收账户对账单打印。

(注:

”每月”指自然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以下同。

10.6乙方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资支付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或转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实名制”有关管理规定详见“珠规建质【2014】143号”的《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0.7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工资支付账户收支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

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甲方被行业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

因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在乙方、丙方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就该项目另行选择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设立工资支付账户,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按乙方、丙方通知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重新按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11.2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规定

的日期向乙方偿还存款本金和截至甲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

(按照本合同第4、5条的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若甲方实际偿还日晚于乙方规定的日期的,迟延期间内甲方对其应付未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11.3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三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

12.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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