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写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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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
第1位是标记代码(A为进口备料手册;
B为来料加工手册;
C为进料加工手册;
D为进口设备手册);
第2-5位关区代码(手册备案主管海关。
如中山海关5720;
香洲办事处5730......);
第6位是年份;
第7位是合同性质(1为国营、2为合作、3为合资、4为独资)
第8-12位为手册顺序号。
加工贸易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
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其“征免方式”必须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为“B”。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长度为12位,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1位标记代码Z;
第2-3位直属海关关区代码;
第4-5位分关关区代码;
第6位是审批年份;
第7位是归档标志(A-外商投资;
B-国内投资;
C-科教用品;
D-国批减免;
E-内部暂定;
F-远洋渔业;
G-其它);
第8-12位顺序号。
3、本关区自行开发的进口批文管理子系统,本栏目填报P字头的备案号,进口批文备案号为10位数。
第1位批文标记代码P;
第2-3位年份;
第4-5位备案海关关区代码;
第6-10位顺序号。
4、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进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写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组成,规则如下:
第1-4位为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例如:
北京市为“11”;
广东省
为“44”;
3-4位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
例如:
北京市为“1100”;
广东省珠海市为“4404”;
广东省其它未列名地区为“4499”。
第5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1-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高新技术开发区;
4-保税区;
9-其它未列名地区)。
珠海经济特区为“44041”
珠海市其它地区为“44049”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为“44203”中山市其它地区为“44209”。
第6位表示企业性质:
1-表示国有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及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企业;
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它(包括外商企业驻华机构和临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第7-10位为顺序号。
对已在海关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设置代码,使每个企业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表识。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入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
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贸易方式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寄售、代销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租赁贸易;
易货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
免税外汇商品;
其他贸易。
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暑税[1996]1037号)、税综[1998]370号、署办税[1999]387号)。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征税比例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起运国(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
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
装货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境内目的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批准文号
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
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
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3%。
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合同协议号
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另文发布)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
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E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随附单据
指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如某项商品提示需要两种同类型、但发证机关级别不同的监管证件,录入实际进货时企业提供的、已在海关备案的监管证件代码。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用途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0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03三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04企业进口的设备、办公用品、05加工企业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和出口成品06借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到期归还07征收保证金的进出口货物08境外客商免费提供进口或国内客商免费提供出口的货物09外商作价提供进口货物10货样、广告品11除以上所列以外的其它进出口货物13“以产顶进”。
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
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号码。
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项号
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口货物标准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标准,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
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
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
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
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数量及单位
指进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
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
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币制
指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征免
指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
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
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电脑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和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