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准备金项目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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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MO

地方项目办

TOR

工作大纲

EMF

环境管理框架

PIU

项目实施单位

PMP

《病虫害管理计划》

EMP

《环境管理计划》

第一章背景和目的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WB)共同开发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于2015年6月4日获得批准。

该项目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项目,旨在帮助中国履行有关淘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的强制性义务,最大限度减少PFOS的生产使用和环境排放,推动优先行业的淘汰和削减。

在我国,PFOS的使用涉及电镀、红火蚁和白蚁防治、消防、石油开采、半导体等多个行业。

根据领域特点,项目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开发和执行。

本项目为第一阶段,主要在PFOS生产、电镀、红火蚁和白蚁防治、消防行业开展替代示范工作。

项目总金额为1.453亿美元,其中全球环境基金赠款2,425万美元。

本指南包括项目活动的筛选、评估和管理过程的环境关切,主要用于指导各项目办,对项目活动进行筛选、评估。

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满足世界银行环境安保政策的要求。

同时,也可为潜在的项目参与单位提供指导。

第二章项目描述

本项目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1部分:

PFOS生产行业淘汰。

包括:

(1)PFOS生产企业转产促进,包括:

技术转让、研发、替代品环境特性筛选;

(2)PFOS生产企业转产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包括:

设备投资、工人再培训、安全设施的安装、引进清洁生产的最佳可行技术及最佳环境实践(BAT/BEP);

(3)支持为现存的PFOS生产线引进清洁生产的BAT/BEP;

(4)关闭非可接受用途生产线,包括生产厂区和土壤的污染评估和必要的清理工作。

第2部分:

PFOS应用行业的削减和替代。

(1)电镀行业PFOS替代:

①评估替代品;

②开展CrIII技术示范;

③开展闭环系统BAT/BEP技术示范;

④开展人员培训。

(2)红火蚁和白蚁防治行业PFOS替代:

②开展人员培训;

③开展替代品示范。

(3)消防行业PFOS替代:

②人员培训;

③开展淘汰泡沫灭火剂收集和处理的管理计划的BAT/BEP示范,为石化公司和地方消防局在灭火剂无害化收集和处置提供技术援助。

第3部分:

PFOS管理和法规框架。

(1)政策和法规支持,包括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限制PFOS生产和使用的法规;

(2)生产PFOS企业的登记;

(3)支持中国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数据库的建立;

(4)控制PFOS和含PFOS的货物的进口和出口;

(5)开展替代品POPs特性筛选的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机构的认证评估能力;

(6)通过与产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给关键部门开展地方性适用的最佳可行技术及最佳实践环境(BAT/BEP)和清洁生产指导,并为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7)更新包括PFOS和含PFOS的产品和物质的废物/废水标准;

(8)在接下来的项目中将提供PFOS替代品的鉴定/环保认证的选择;

(9)提高公众、产业从业者和其他使用者的意识。

第4部分:

项目管理、监督与评估。

按照GEF和世界银行的要求,开展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第三章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项目活动的筛选以及实施需要同时满足世行安保政策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要求。

三.1世行的安保政策

本项目在实施期适用OP4.01《环境评价》政策:

贷款资金资助的项目活动的筛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确定,环境影响分析的工作范围和相关要求,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以及环境管理计划的准备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适用OP4.09《病虫害管理》政策:

编制一份独立的《病虫害管理计划》,同时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以实施。

此外,本项目适用BP17.50《信息公开》政策:

应至少开展2轮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三.2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项目涉及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国现行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PFOS。

此外,我国已经建立一系列关于POPs(含PFOS)的杀虫剂管理政策、化学品管理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

3.2.1国际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3.2.2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10月)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005年12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的公告》(2013年11月14日)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2015年9月1日施行)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

3.2.3杀虫剂用途的专门法规

以《农药管理条例》为基础,我国建立了一套涉及农药登记、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较为完整的农药安全管理体系。

表1杀虫剂用途的专门法规

管理领域

规章名称

杀虫剂综合(登记、生产、使用、进出口)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

杀虫剂生产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杀虫剂使用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原农牧渔业部、卫生部,1982年)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药部,2004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原建设部,2004年)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7年)

3.2.4相关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政策

PFOS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受控POP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现行工业化学品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此外还包括一系列关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的专项部门规章。

表2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政策

适用内容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2013年修订)

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

2)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依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公约义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布上一年度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还应当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

PFOS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化学品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明确了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的基本制度,即: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施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

《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

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强化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督管理,全面防控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登记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须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

PFOS产品属于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

3.2.5PFOS相关产业政策

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对PFOS的产业政策总体属于淘汰、限制、替代类,现将相关产业政策概述如下:

(1)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2009)

“限制新建1万吨/年以下氢氟酸、电解法制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酸铵、高纯级以外的六氟化硫等生产装置。

淘汰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加快开发高性能氟树脂、氟橡胶、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洗剂、含氟膜材料、氟化石墨、氟化沥青、含氟电子化学品、不含PFOS/PFOA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和整理剂系列产品、含氟医农药、含氟液晶、含氟染料及其中间体等产业化关键技术。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订版)

将“新建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生产装置”列入“限制类”,即限制新增PFOS生产;

相应地将“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及其盐类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列为“鼓励类”;

将“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涂料”作为“落后产品”中的一种列入“淘汰类”。

(3)2013年,PFOS被作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类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列入环境保护部编制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环保部已经将其发给发改、工信、财政、商务、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为上述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逐步降低重污染工艺的权重,并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达到以环境保护倒逼技术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4)2014年,PFOS被列入环保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该目录列入的PFOS有12种。

(5)2014年,PFOS被列入环保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年)

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13年)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00千克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须办理环境管理登记;

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登记时提交登记表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风险及其防范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备案。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年度备案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企业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品种增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的,年度备案时还需重新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包括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核算数据等内容。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并保存自查记录。

(6)2015年,PFOS被列入了新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目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PFOS的生产需要许可证,并需开展安全评价,其运输、储存均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3.2.6其他相关技术导则规范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1-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78号公告)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5号)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与信息化部2015年第6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

第四章环境筛选和管理程序

各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参与单位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环境筛选和管理工作。

四.1第一步:

子项目环境筛选

国家项目办(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FECO)及地方项目办(LPMO),应对备选项目参与企业开展环境筛选,基本标准如下:

标准1:

属于本项目的优先行业(PFOS生产、电镀、杀虫剂和消防行业),其生产工艺具有典型性。

标准2:

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

标准3:

企业排污达标排放,无违法记录。

四.2第二步:

子项目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世界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本项目参与企业需负责开展以下准备工作。

4.2.1转产的PFOS生产企业

在项目下将转产的企业,需按照国内相关法规和世行政策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分析转产后的环境影响,制定减缓措施和行动方案(即,环境管理计划)。

具体要求见附件1。

需要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4.2.2关停的企业

在项目下将关停的,需按国内和世行相关要求,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开展场地环境监测,分析现状场地污染及其长期潜在影响,根据未来可能用途,提出场地恢复措施等。

具体要求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1-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以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78号公告)。

4.2.3技术改造的企业

项目下将减少或淘汰PFOS的企业(包括生产和应用),配合所需的技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以及世行相关政策,需要开展环保核查,以了解企业环保履职情况。

在环保核查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优化流程和管理的措施,形成《环境管理计划》,促使企业实现清洁生产。

如果按照国内要求,技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负责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报批,并将其主要内容和结论建议纳入《环境管理计划》。

电镀企业应遵守《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4.2.4PFOS应用于农药

项目下参与PFOS类农药控制的示范区/用户,应在当地公示本指南及《病虫害管理计划》,并参与各级项目办组织的前期培训,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实施本项目的《病虫害管理计划》,并明确实施机构设置及其责任的分工等。

四.3第三步: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根据世行对信息公开的要求,以上提到的所有环境文件均需公示和公众参与。

上述所有环境文件应至少公示14天,然后开展公众参与并征求意见。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公众参与前提供通熟易懂的信息公开材料、并采用受影响群体易于获取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如放在项目办办公室或公共图书馆,当地传统媒体和网络等等),信息公开材料应采用影响群体易于理解的形式,并明确提供反馈的途径和方式。

项目参与企业负责开展公众参与以征求意见,或委托其他技术单位。

公众协商应在信息公示之后以有实效的方式进行,例如入户和个人访谈、开座谈会及调查问卷的综合方式。

调查重点应在于受影响的民众而非当地政府官员。

四.4第四步:

审查和批准

项目参与企业应满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交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参与企业或单位应满足世界银行的要求,向当地项目办(LPMO)或国家项目办(FECO)提交适用于自身情况的下列有关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审计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所有报告均含环境管理计划,可作为报告一章或单行本;

2)国内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文副本;

3)国家项目办(FECO)认为有必要提交审查的其他相关材料。

收到材料后,各级项目办应该审查上述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及结论(批准、修改后进行提交再审、或拒绝)。

四.5第五步:

实施与监督

前述准备的环境文件,需要在项目实施期加以落实,以切实减缓和控制负面影响和环境风险。

国家项目办(FECO)负责对口联系世界银行,负责项目总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地方项目办/地方项目管理单位(PMU)负责项目实施期的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并协调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

要确保子项目的实施,满足国家及世界银行的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主体应该是企业,即项目执行单位(PIU);

企业有义务接受各级项目办的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并向各级项目办提交《环境管理计划》要求的监测数据和材料。

地方项目办负有监督责任和义务。

各级项目办与项目参与企业(PIU)签署的项目协议,应该明确上述责任和义务。

各级项目办要对项目参与企业的《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定环境减缓措施是否得以落实,是否满足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是否满足世行安保政策要求。

地方项目办应该对项目参与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应该接受国家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国家项目办提交相关资料,配合其现场检查。

四.6第六步:

报告制度与要求

为了更好的进行环境管理,各项目办应对其工作做好及时记录和总结,每半年提交一份半年进度报告给国家项目办(FECO),内容主要包括:

1)本期正在实施子项目《环境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2)《病虫害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病虫害管理监测工作(如果涉及);

3)对本期收到的项目参与企业的提交的环境材料的审查结果和意见的审查:

4)本报告期开展的环境方面的培训工作情况;

5)本报告期所作环境量化监测数据结果及其分析结论;

6)下一报告期(下一个半年)的环保工作重点和整改措施等。

国家项目办(FECO)在上述基础上,应完成并向世行提交半年的《环境管理计划实施情况报告》或者在整个项目的半年进度报告中设置《环境管理计划》实施情况专章,其应包括的内容同上。

为更好的加强项目实施期的环境管理,各级项目办可以聘请咨询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的外部监测。

附件:

环境管理计划的要求

根据国内相关法规、规范和管理办法,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参考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通用指南》(简称《EHS指南》),针对项目实施期间的负面影响,提出的具体减缓措施,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明确项目环境管理的组织架构,列出项目办、项目参与企业(法人)、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运营者及环境监测的作用、职责及人员配置要求(见表1)。

2.减缓措施

根据国内相关法规、规范和管理办法,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参考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通用指南》(简称《EHS指南》),根据评估出的负面环境影响,针对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以实施为导向的减缓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如何实施、如何监督管理、并明确费用预算(见表2)。

3.监测计划

建设期及运行期间的具体的环境监测计划,主要包括:

监测对象(空气、水、废弃物及噪音等),监测指标、方法、地点、时间和频率以及费用。

4.能力建设和培训计划

旨在使项目各方熟悉环境管理计划,从而加强实施的能力。

培训计划应包括:

对项目办、业主、承包商及工人、监理工程师、运营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内容、时间、人次、安排和费用估算等。

5.监督与报告制度

对环境管理计划(EMP)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安排,提出具体建议,并对各项报告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以促进实施和监督管理。

表1环境管理机制一览表

阶段

项目相关方

环境职责

备注

设计和准备

业主和/或项目办

设计单位

环评单位

其他

施工期

承包商

工程/环境监理

当地环保局

运营期

项目办

业主和运营单位

环境监测单位

运营有关的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表2环境影响与减缓措施一览表

主要活动

负面影响

减缓/防治措施

费用估计

执行者

监督者

运行期

6.环境管理计划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描述

第三章环境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章环境影响和减缓措施

第五章监测计划

第六章培训计划

第七章报告与申诉机制

第八章费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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