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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

  

(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

  

(二)电力。

  第四条

  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

  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

  体;

  (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

  (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后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

  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起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

  第七条

  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

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

  

(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

或者

  

(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卖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

  (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

  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一、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

  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问题。

  第九条

  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条

  一、在选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否成立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依该被选择的法律。

如果根据该法,选择为无效,则根据第八条确定支配合同的法律。

二、买卖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决定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将会支配合同或条款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是有效的话。

  三、当事人为了主张其并未表示同意,仍可援用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情况依前两款规定的法律决定该问题是不尽合理的。

  第十一条

  一、在同一国家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合

  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在形式上有效。

  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其中一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三、如果买卖合同由代理人订立,则代理人的行为地国为前两款意义中的有关国家。

  四、旨在对已经成立或拟订中的合同产生效力的行为,如果满足根据本公约支配或将会支配合同的法律或者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五、上述各款规定不予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在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过保留的国家内设有其营业所的话。

  第二节

  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第七、八、九条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主要应支配:

  

(一)合同的解释;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

  (三)买方获得得对产品、收获物以及来源于货物的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

  (四)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五)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在内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但是,法院没有义务在有关问题是其程序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支配合同的法律以对损害赔偿金进行估价;

  (七)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八)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十三条

  对于商品检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应依检验进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一、如果当事人设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那未,在考虑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了解或预期知道的情况之后,有关营业所应为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第十五条

  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系指在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

第十六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其国际性及统一适用的需要。

  第十七条

  无论法院地法是否支配买卖合同,本公约均不妨碍其必须适用的条款的适用。

第十八条

  根据本公约指引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与公共政策明显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

第十九条

  为确认根据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如果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各个领土单位又各有其自己的法律制度或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则所指该国法律应解释为在有关领土单位内有效的法律。

  第二十条

  如果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各个领土单位又各有其自己的法律制度或有关货物买

  卖合同的法律,则该国无义务将本公约适用于这些领土单位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第二十一条

  一、任何国家可以在签署、批准、通过或加入时作出下列任何保留:

  

(一)它在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将不适用本公约;

  

(二)它将不适用第八条第三款,但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家都没有对本项规定作出保留,则例外;

  (三)在其本国立法要求货物买卖合同以书面作成或以书面证明时,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会议时在该国设有营业所,则对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问题,它将不适用公约。

  (四)如果涉及诉讼时效,它将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其它保留均不允许。

  三、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候撤销其已作出的保留;

保留应于通知撤销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终止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一、本公约不优先于已经生效或可能要生效的载有确定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的任何公约或其他国际协定,如果这类协定只有在卖方和买方的营业所均设在该协定缔约国内时才适用的话。

  二、本公约不优先适用于任何本公约缔约国已是或将成为其成员国的、规定有关在本公约范围内任何特定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选择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不影响以下公约的适用: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4月11日);

  

(二)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6月14日);

或修正该公约的1980年4月11日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在缔约国境内适用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后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一、本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本公约对所有在开放签字时的非签字国开放,以供加入。

  二、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二十六条

  一、如果缔约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这些单位内就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及适用于该国全部或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正这一声明。

  二、任何此种声明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并明确指定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如果缔约国未按本条作出声明,则本公约应扩及适用于该国所有的领土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此后,本公约:

  

(一)对嗣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应于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对本公约根据第二十六条而扩及适用的领土单位,应于该条规定的通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同意受本公约约束和本公约对之有效的1955年6月15日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成员国,本公约取代了该公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缔约国在修订本公约的文件生效以后,即被视为修改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第三十条

  一、缔约国可通过一份送交荷兰外交部公约保存处的书面通知废止本公约。

  二、此项废止于保存处收到通知三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如果通知中规定废止须经更长的期间始生效力,则此项废止得于保存处收到通知后这一更长期限届满后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荷兰王国外交部应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以及根据第二十五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国家下列事项:

  

(一)第二十五条述及的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

  

(二)根据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三)第二十六条述及的声明;

  (四)第二十一条述及的保留和保留的撤消;

  (五)第三十条述及的废止。

  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公约用英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均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存荷兰王国政府档案库,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于1985年10月特别会议日送达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及参加该会议的各国。

  篇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律

  买卖双方约定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必须以明确的方式提出。

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

  1、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且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公约》将被自动适用。

  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芬兰、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埃及、叙利亚、新加坡等国家。

我国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公约》对以下合同内容没有规定: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我国贸易公司即使同意适用《公约》,还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

  买卖双方在未选择销售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3、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

  但销售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应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

(1)谈判在买方所在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

(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所在国履行其交货义务;

(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4、风险规避

  由于各国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如适用买方所在国法律将对我国出口商(卖方)造成很大的不利。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争取约定适用本国的法律;

次之则约定适用双方均熟悉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篇三:

国际私法03任务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

  A.船旗国法B.

  致害人国籍国法C.受害人国籍国法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满分:

2分

  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满分:

  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C)。

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满分:

  4.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D)。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C.保险人

  D.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满分:

  5.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满分:

  6.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D)法律。

  A.日本B.韩国C.德国D.中国

  满分:

  7.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C)

  A.电汇B.信汇C.票汇D.托收

  8.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国际保险合同满分:

  9.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

之后发生纠纷,双方没有就适用何国法律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合同应适用(A)。

  A.中国法律B.国际条约C.德国商法D.国际惯例满分:

  10.《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

  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满分:

  11.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满分:

  1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

  C.CFRD.FCA

  13.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B.CIFC.CFRD.FCA

  14.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

合同纠纷应在(A)法院提起诉讼。

  A.中国B.德国C.双方协商

  D.在中国、德国均可满分:

  15.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满分:

  16.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

  17.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B)

  A.水渍险B.平安险C.一切险D.综合险满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D)。

  A.船旗国法

  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满分:

  19.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

此合同适用(D)。

  A.法国法律B.美国法律C.印度法律D.中国法律满分:

  20.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

  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满分:

  篇四: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

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

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

所以,对外达成和履行销售合同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与国外客户双方的法律行为,据此,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从法律角度予以严肃对待。

基本合同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

此外,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合同又是履行销售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销售合同服务的。

而这些合同只是某一笔交易的组成部分,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销售合同。

法律规范及法律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其他的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凡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可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监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改革和开放的要求,在不断处理合同争议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明确和完整的有关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应参照该法原则和国家惯例办理。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从而使有关涉外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更加明确和具体。

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受法律保护并受法律约束。

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往往不相一致,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究竟按照哪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或处理的依据就成为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多对适用何国法律均作具体规定,可是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的;

也有适用履约地法律的;

较多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quot;

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例如,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国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交会上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虽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广州)和履行交货的地点(上海)均在中国,按一般的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其一国家的国内法。

由此可见,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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