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含计算题期末复习精要总结重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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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12.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3.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6.监事会任职资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7.公司的设立(过程)和成立(结果)。
18.股东的权利P87-88
19.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划分:
资本中的控股。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不是法人,但是子公司是法人。
20.股权转让时什么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答: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1.股权的转让对内是无需同意只要通知。
对外转让:
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2.破产的原因(破产的界限):
是指法院据以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3.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分清两者)。
分配的次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
其次先还劳动者的债务,再还欠国家的,还有剩余的我们再对一般的债权进行分配。
24.合同法:
我们国家的合同叫做经济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我国《合同法》并不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
我们国家的合同法是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的。
25.我国合同法成立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我国合同法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6.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和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7.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必须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
28.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9.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违约金和损失的关联: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信息)。
32.信息公开(信息披漏):
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依法将其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并以公告方式告知投资者的行为。
信息公开包含两种:
初次公开(证券发行时);
持续信息公开(证券上市和交易期间)。
信息公开的作用符合“三公”原则中的公开原则,便于公众的监督。
33.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4.证券发行市场包括发行人(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起的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的承销商和专业的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5.证券承销: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交易:
遵守有关交易主体、转让期限限制性规定。
P243页第二点看熟。
3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种情况单位不给予补偿。
37.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
38.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伤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现协议的。
计算题:
1.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
(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
(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2月在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未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
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30万元。
(5)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另外,发现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说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消权,金额分别为多少?
(2)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金额是多少?
(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1)a.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
b.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消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消权。
c.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d.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2)以下属于破产财产:
①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的60万元应计人破产财产;
②对外投资的140万元;
③专有技术所价值的70万元;
④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
⑤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
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万元。
(3)以下属于破产债权:
①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消权行使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
②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
③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
破产债权共计10OO万元。
(4)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
②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
③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2.某油泵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8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查明有下列情况:
①某建筑设备公司租赁该油泵厂铲车两辆,租金12万元;
②破产案件受理前,顺成商贸公司对该油泵厂有20万元债权,但同时又负有15万元债务,该15万元债务尚未到清偿期;
③该油泵厂欠某工商银行600万元,用自建仓库作为抵押,该仓库现值400万元,工商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④某啤酒厂对该油泵厂有50万元债权,于2009年1月到期,但该油泵厂于2007年12月提前清偿该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建筑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2)顺成商贸公司对该油泵厂的债务尚未到期,可否主张抵销权?
(3)工商银行可否就600万元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全部的表决权?
(4)该油泵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答案:
(1)建筑设备公司应对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对租金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
(2)顺成商贸公司对该油泵厂可行使抵消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3)工商银行应就担保物即价值400万的仓库行使别处权,另外200万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4)该油泵厂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对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某固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当地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受理案件,4月20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曾于2003年12月10日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价值20万元,于2003年1月13日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于是,债权人会议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行为,追回财产和债权。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包括
(1)A银行对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需偿还125万元,尚有2年到期,
(2)B公司债权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一座楼房作抵押。
(3)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150万元(4)D公司因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应付违约金50万元(5)欠税务机关税款80万元,税收罚款20万元。
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对外投资价值180万元,专利权评估价值60万元
问题:
(1)整个案件进行过程中,有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
应如何处理?
(2)那些属于破产债权?
金额多少?
(3)破产企业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例中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20万,但2013年1月13日主动放弃的债权一场过以上规定期限,不能行使撤销权
(2)破产债权
A银行对其贷款债权本息和为115万
B公司债权300万,其中100万由破产企业楼房抵押,债权260万,
C公司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150万元
D公司因破产未履行合同造城经济损失140万元
合计债权:
115+200+150+140=605
(3)破产财产:
追回财产20万,
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
对外投资价值180万
专利权评估价值60万
合计破产财产560万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00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其退伙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5.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5年8月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元。
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与潘某商量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
投资50万元,经营过程中共先后雇佣工作人员5名,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潘某决定在2006年5月自行解散。
(1)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
(2)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4)潘某能否将企业自行解散?
(1)甲在经济上已独立于其家庭,成立的又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可以成立“一元钱企业”。
(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甲如果允许另外的企业注资,必须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并改变企业性质为其他性质的企业,而不能再是个人独资企业。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投资人的意思可以自行解散。
甲将独资企业解散的行为有效。
6.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公司,合伙协议规定了一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并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问: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则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7.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事务所,该会计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
(1)甲的说法错误。
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特殊合伙企业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由同上所列法条。
8.甲公司(本题下称“甲”)向乙公司(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要求乙在2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20日内回复;
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乙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
乙在未签订合同书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及时支付货款。
三个月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二者发生纠纷。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