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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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账户开立人)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

第八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

对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十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

第十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支付归集总账户内为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备付金账户。

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与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关联。

备付金账户可以视为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结算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为备付金账户记录资金明细。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认购)申请,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划备付金账户中留存资金成功的,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申请即为有效。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为中登公司和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

(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三)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四)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行内其他部门履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账户开立人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二)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五)当事人负有了解对方遵守本规定及履行协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对方违规或者违约,应当要求对方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本规定第四章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见附件)的要求。

第四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转账及提取现金等。

第十七条账户开立人发起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销售账户或者是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除基金投资人与其对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备付金账户可以转账之外,其余备付金账户之间均不得转账。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在修改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

第十九条账户开立人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结算交收。

第二十条账户开立人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当根据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按季度支付备付金账户利息。

账户开立人应当将备付金账户以外的销售账户产生的利息按期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应当对指令进行核对。

监督机构发现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账户开立人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协议、手续费账户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账户开立人或者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账户开立人、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交易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及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账户开立人、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存放、管理,可以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登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资金结算及监督相关业务规则,由中登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附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本规定中的D日是基金合同规定的交易开放日。

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

00前处理D-1日15:

00至D日15:

00(基金认购首日为D日9:

30至D日15:

00)所接受的申购(认购)、赎回等请求,并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发送交易及交收确认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9:

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5: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

D+3日9: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验资完成当日15:

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

(一)D-1日15:

00至D日15: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申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9:

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2: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D+3日9: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D+2日15:

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五、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

(一)D-1日15:

00至D日15: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二)D+2日12:

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2日15:

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四)D+3日9:

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在扣除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五)D+4日9:

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六、基金发起现金分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现金分红资金:

(一)D日12:

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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