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购物公园商铺租赁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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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租赁物业:
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5)租赁建筑物面积:
按建筑投影面积计算。
6)物业公司:
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7)交付标准:
指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状况全部标准和要求。
8)交付日:
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经乙方确认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物业的日期。
9)移交书:
指甲方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确认档。
10)后期装修:
指交付租赁房产后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
11)计租日:
指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
12)租金: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承租租赁物业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租金已包括专用区域和共有区域的使用费。
13)租赁保证金:
指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确定金额的履约担保。
14)月:
指日历月。
15)日:
除非本合同明确为工作日外,指日历日。
16)第三方:
指甲方与乙方之外任何一方。
第二条租赁物业状况
1、租赁物业位于赣州市崇义县号房源,建筑结构为框架,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为
m2。
2、房产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附件一),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房产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委派专业人员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第三条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的房产用途为:
经营,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用途。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改变经营性质。
3、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房产,甲方不予干预。
乙方在使用房产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1、物业租赁期限共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在本合同期满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房产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归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还原移交甲方。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
本条所定义的租金指租赁物的租金,不包括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停车场使用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2、租金标准:
按计租面积计算,各年租金标准和具体租金如下:
免租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6个月):
为免租期,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但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停车场使用费等其它相关费用乙方应按时缴纳。
第1年租金:
号房年月日至年月日:
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大写(小写)元/月。
两项共人民币:
大写(小写)元。
第2年租金:
第3年租金:
第4年租金:
第5年租金:
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租金据实结算,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租金支付时间:
每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4、租金支付方式:
由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直接向甲方以人民币交纳租金。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银行账号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5、甲方收取租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收据,如需正式发票另补交税费。
第六条其他费用
1、乙方同意按照租赁物业每月读表数和赣州市用电种类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或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实际产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电话、网络、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2、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如需办理备案登记,相关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办理各类营业证照,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经营所发生的税费。
第七条定金及保证金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计人民币元。
2、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限于收到上述通知后天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3、租赁期满,乙方在没有损坏租赁物业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结清房租及其它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租赁物业交接
1、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关于租赁物业交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交付房产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房产的装修、改造及免租期
1、乙方需遵守《消防法》规定做好使用场地消防设施的配置及安装并确保合格正常使用;
甲方仅提供基本的消防栓及消防用水。
乙方如需对所租房产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关消防手续由乙方自行申报,甲方提供协助,乙方不办理或怠于办理、完善消防手续而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因此产生安全隐患而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2、乙方进行后期装修工程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3、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乙方应自费为租赁物业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4、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须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6、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房产实施的改造、装修及安装的设备设施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拆除前述设施设备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租赁物业附属公共设施以确定由甲、乙方负责维修部位的维修工作。
2、乙方负责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对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含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3、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半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三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房产及附属设施进行正常的大修、抢修等活动或因突发事件对房产进行抢修的,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因处理与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查、维护等,且在有必要进入租赁物业时:
营业时间内,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乙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
非营业时间内,在无法联络到乙方人员并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但在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乙方的损失及保护乙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三天内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5、一般情况下,乙方因调整、维修、检查任何相关设施、设备或其它原因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或机房时,乙方应于事先通知并获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入,甲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若遇到贤急事态或无法联络到甲方人员的情况下,可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或机房,但在过程中乙方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甲方的损失及保护甲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三天内将情况向甲方予以书面说明,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6、虽然出租物业包含公用水、气、电、网络等市政公用设施,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否则将不对因该等供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限制
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产及附属设施,做好房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凡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房产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可以以此作为与乙方终止合同的理由。
在租赁终止时,对于租赁物业及周边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乙方须负责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确保其使用房产所进行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降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汽、尘、噪声、腐蚀、辐射等污染。
3、租赁期间内,房产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消防、防讯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因乙方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灾害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在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第三方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租期,第三方对租赁物业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签订本合同时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在租赁期间,乙方须负责甲方及乙方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保管工作,租赁房产及附属设施及其它财产、遭受盗窃、侵害、毁损等将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可向责任人主张。
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或作价入股、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甲方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前,必须向乙方提供受让方完全继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的承诺书,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出售物业时,无须通知乙方,但转让行为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物业购买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本合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免费使用租赁物业外墙上可合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位(详细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
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等广告牌或指示牌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致使甲方或任何第三人(负责安装、修护或拆卸人员除外)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8、在租赁期限,甲方对租赁物业、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在不影响乙方使用且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乙方不持异议,但在租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9、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在每月号前向甲方提交工资发放清单。
10、乙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临时用地、临时照明、临时用排水、临时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减少相互干扰、相互合作。
第十二条违约及赔偿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将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缴交的人民币元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该租赁房产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在房产内隐匿武器、弹药、超标准存放大量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非法或危险物品,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它能源费用,按欠付金额的日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所生产经营及其它行为导致噪声、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乙方在保证金通知扣减后日内仍未补足的、延期按应补足金额的日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并没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均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逾期移交期间按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违约金。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须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
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乙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应由乙方享有的补偿。
2)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
3)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它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在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9、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同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10、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11、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12、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十三条保险
1、在租期内,乙方应对租赁物业(房产)、生产设施、财产物品等购买相关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范围内涉及到需要向甲方赔偿的,甲方须为其受益人之一。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更、爆炸、火灾、洪水、破坏以及风暴或任何意外事件。
2、因不可抗力引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此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十五条赔偿限制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
后果性的损失、损害、无法使用、收益的损失、利润的损失、商誉损失、无法磋商或机会损失、预期收益的损失、资料的任何损失或破坏),无论该等损失和损害是否由于违约、疏忽或任何其它侵权行为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行为造成,也不论该方是否意识到,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应合理的意识到可能造成此等损失,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皆由败诉方承担。
2、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各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它约定的履行。
3、本合同的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通知送达
1、一方当事人可采用直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合法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乙方确认通知送达地址为:
。
2、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一方发送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以下列方式以下述较早发生者为准提供后,视为已由另一方有效收悉:
凡使用专人递送方式提供者,实际收取或拒收之时;
凡使用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提供者,发送邮件之日后七(7)天;
凡使用传真方式提供者,档案传输之时,但必须另以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提供传真件的确认文本。
第十八条保密
1、任何一方在依据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可能会获得对方及有关联实体的机密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
双方均确认保密信息的专有性、敏感性以及保持信息的秘密性的重要性。
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本身及其条款和内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外,在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其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述信息。
2、各方均承诺,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的接触仅限于为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必要职能而必须得知该等信息的人员,并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约定事项之目的,任何一方均承诺促使其所有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保密条款、防止秘密信息的披露。
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程序。
3、如果一方受法院指令、传票或其它法律、管理机构或类似司法程序的要求而披露任何信息,则该接受通知或指令方均应在收到上述通知或指令后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申请相应的保护。
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其它
1、任何一方将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将不作为另一方延迟或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无效或不能履行,本合同其余的内容不应受此影响,而且本合同其余各项条款与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应继续有效并予以执行。
3、本合同的附件作为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修订或补充;
本合同没有约定且双方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