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单笔与A类B类之单项流动资金借款业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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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个月/天,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提款时间提款,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提款时间的,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

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1、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

个月/年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就每笔提款:

□人民币借款浮动利率

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

B.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外币借款浮动利率

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浮动周期为_个月的_____年期贷款利率。

B.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同浮动周期的_____年期贷款利率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

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个月的加基点。

B.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

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同浮动周期的加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2、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

实际天数×

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

3、结息方式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

A.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个月/年(填写说明: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周期为原借款期限;

一年期以上的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周期为一年)。

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每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逾期或挪用之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

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款C项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C.首个浮动周期内,基础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利率以如下方式确定:

□人民币借款的,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

□外币借款的,

□按重新定价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同浮动周期的_____年期贷款利率。

□按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9:

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同浮动周期的加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

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浮动周期及方式浮动。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第五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于提款前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此项为选择性条款,另请注意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借款人就本合同签署事宜是否已获相关审批及授权。

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提款时间及方式

1、借款人应按下列第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1)于年月日一次性提款。

(2)自年月日起内提清借款。

(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提款时间

提款金额

2、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贷款人同意放款的,有权就迟延提取部分按的标准收取承担费;

贷款人拒绝放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按的标准收取承担费。

第七条借款资金支付

1、借款发放账户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本账户办理。

□此账户系专户,只能用作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收付。

(此句为选择性表述,若不适用需删除)

户名:

账号:

2、借款资金支付方式

(1)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单笔提款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确认,贷款人认为提款申请书中选择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2)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贷款人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未达到贷款人内部要求;

B.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外币按实际提款日汇率折算);

(提款申请时,借款人为总行级重点客户中信用评级达到贷款人内部要求且无贷款挪用记录的客户,可不受此条标准约束。

C.贷款人规定或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3)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除前款约定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情形外,其他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

(4)支付方式变更。

提交提款申请书后,如借款人对外款项支付、信用评级等条件发生变化,对自主支付的借款资金,满足本条第2款第

(2)项约定条件的,应变更借款资金支付方式。

变更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下对外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书面的变更申请说明,重新提交提款申请书和证明资金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

3、借款资金受托支付具体要求

(1)支付委托。

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书中应有明确的支付委托,即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资金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直接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并应提供收款的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付款信息。

(2)交易资料提供。

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交易对手账户信息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3)贷款人受托支付义务的履行

A.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提交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等后,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B.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相关交易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C.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对于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予以冻结。

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

(4)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4、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前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5)借款人违反本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第八条还款

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资金回笼应进入该账户。

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回笼账户中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按下列第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2)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3)其他还款计划: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

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

贷款人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5、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还款。

(1)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

还款账户户名: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第九条担保(备注:

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此外,由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中:

由该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债务金额不在前述最高额担保合同之主债务范围内,其余债务金额在其主债务范围内。

□由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他担保方式)。

2、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借款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5)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6)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非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存在耗能、污染风险;

(7)借款人声明的其它事项:

2、借款人承诺如下:

(1)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借款人确保其持续满足下述财务指标要求:

(2)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具体汇总报告时间为:

(4)如借款人发生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若发生下列情形,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A.借款人或担保人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B.进行任何形式的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

C.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财产或担保物被查封、扣押或监管,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

D.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E.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F.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G.出现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等情形;

(5)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股东对其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并且,自本合同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不得归还借款人股东对其的借款;

(此句为选择性表述,不适用的需删除)

(6)□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自本合同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自本合同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超过借款人税后利润的%;

□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且在依据本款规定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借款人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超过借款人税后利润的%;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选择其一,不适用的条款需删除)

(7)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并承诺其对外担保的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的倍,且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不超过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额;

(8)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不得向同名账户和关联方账户划转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对于借款人同名账户划转或关联方账户划转,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9)□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贷款利率定价、偿债顺序等贷款条件,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其它金融机构的条件。

(此为选择性条款)

(10)□及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还本付息核准及其他手续;

(此项为选择性条款)

(11)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12)借款人承诺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借款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项条款:

1、借款人不属于贷款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借款人属于贷款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4)项等规定的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突破本合同约定的指标约束或其他财务约定;

6、□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9、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0、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贷款人每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2、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出现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解释材料的;

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取消、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终止发放、支付和办理;

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2、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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