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主观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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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人民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2.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关法律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400字);
谈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要就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法治政府是合法行政的政府。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职,积极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关切。
简政放权可以有效清理和取消行政机关超越立法授权的权利,实现合法行政。
材料中《眼液体制改革方案》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
正是这一要求的直接体现。
其次,法治政府就是服务政府。
转变政职能就是建设便民利民的政府,政府的行政管理就要高效便民,正如材料三所言:
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同时,也要善于做好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从而有利于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
最后,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行政权力界限清晰,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简政放权的目的就是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公民的自由,市场竞争。
简政放权的重点之一,就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消减和下放行政许可。
总之,建设法治政府要就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政府职能,提效能,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为人民服务的法治政府。
只有在坚持简政放权的同时强化优质服务,以简政放权促进优质服务,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第三问2016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
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不符合要求。
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和《行诉解释》第146条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
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是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和预防,即在行政管理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二是阶段性不同。
行政处罚法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放生在行政程序前端。
三是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2.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
第一,行政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
第二,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
获取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第三,回避。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材料中提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以及创建好加强互联网信息数据平台,便于群众及时了解和参与行政活动,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坚持贯彻落实程序正当原则对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首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其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
诚信政府要求行政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通过信息公开了解、知道国家政策,从而指导公民行为,同时政府通过信息公开及时了解公众需要,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了法定不公开事项外,政府信息都应该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立法,通过立法进一步规定不公开的事项范围,明确两者边界,从而更好地规范政府行为;
处理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离不开执法这一关键环节,加强执法使政策能够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公开与不公开的规定才有其区分的现实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以及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督促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权力进行行政活动,充分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保障公民应有的宪法性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具有极大的作用。
第四20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问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
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故乙,丙,丁为原告。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
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
如何处理?
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起诉状。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五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王某、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指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而当时生效的《公司法》中并未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
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改正违法行为。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市政府不能够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因为工商局已经作出了20号处罚决定,对此处罚决定的撤销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工商局在作出25号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另外,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的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意味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贯穿于所有的政府权力行使过程中,做到和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减损)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时修改了《公司法》,这意味着相关制度变化有了法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也是依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而为,体现了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同时要避免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尽可能便利当事人。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中放松了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降低了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门槛,简化了工商登记的手续,有利于市场活力的激发和经济活动的繁荣,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3)权责统一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政令有效;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国务院制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要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同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划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界限,体现了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
第六201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201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
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个,具体为:
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
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由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作物设施的行为。
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
请分别说明理由。
(1)以市政府和省政府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中级人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级别管辖按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
原行政机关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
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
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结果。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不予认可。
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挺热、停气等方式盘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
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第八2011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
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者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
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
(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第九2010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可能产生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利形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争议问题,这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其他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形式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有法律规定。
因此,对权力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漏,“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力行使的合法与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
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边界,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行政争议的解决,从合法性讲,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
同时,从理性上讲,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进行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偏离轨道。
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9.2010年,法理学真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