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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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程序
第八条
省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中央在湘企业、省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市州、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属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l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条
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见附件2),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
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
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八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定期统计汇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2.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全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
性
质
1、目有或控股
2、事业单位
3、其它类型
4、隶属主管部门
5、工商注册地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l、新建
2、扩建
3、改建
4、迁建
5、其它
建设地点
省
市州
县市区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建设规模及
主要产品、
年生产规模
资源消耗
用水量
立方米/天
用电量
万度/天
用煤量
吨/天
用油量
吨/天
污染物排放
废气量
废水量
立方米/日
固体废弃物量
吨/天
劳动就业
总就业人员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
新征用地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期限
个月
投
资
况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
其中总用汇额:
铺底流动资金
资金来源
A、项目资本金
.
万元,其中出资人及出资额:
1、
2、
3、
4、
B、直接融资
C、银行贷款
D、其他投资
填表人:
联系:
填表日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22日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l1号),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及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共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核准”是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目录》中所称“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湖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省、市州核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在湘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需附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
省内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
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
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业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帮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