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涉及法律法规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爆破作业涉及法律法规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爆破作业涉及法律法规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50米内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1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1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作战设施范围内禁止爆破,确需需军队批准)
19、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设施5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
2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国务院部门规章(12)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15日前水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7、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8、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9、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10、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1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大立法(11)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山东省港口条例
5、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6、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7、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8、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9、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1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山东省政府规章(7)
1、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在作业前与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3、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5、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6、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7、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青岛市人大立法(7)
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保护范围禁止,安全范围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保护范围不得爆破,安全范围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5、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6、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7、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保护范围禁止爆破)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7)
1、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保护区不得爆破)
4、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防护区内禁止爆破)
6、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7、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2)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知
行业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一、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爆破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罚则)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5管理要求5.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5.1.1安全评估
5.1.1.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5.1.1.2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b)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c)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d)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e)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f)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g)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h)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i)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1.2申请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5.1.3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1.4安全监理
5.1.4.1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5.1.4.2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c)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d)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e)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9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六)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9、《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实施:
(一)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二)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施工;
(三)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四)隧道施工;
(五)施工船舶作业;
(六)爆破、水下作业;
(七)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八)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施工项目。
对前款所列施工项目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高度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铁路设施安全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2部)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者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
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
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5、《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导流坝、倾倒垃圾和随意压缩或扩宽河床,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渡口管理区域内埋设水下电缆、管道、从事其他有碍渡口设施和渡运安全的活动,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6、《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地下开采作业除遵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开采深度、沉陷角和爆破的影响再预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护带。
7、《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