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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案例

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

 

案例一:

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

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

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

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

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

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

(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300万。

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失300万元。

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

1998年4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300万元的担保贷款。

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

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

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300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

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直到2000年11月,这笔300万元贷款一直未归还,该银行南京分行将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银行南京分行才知道有这么一份免除这家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并盖有自己银行的公章。

后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01年9月,下关警方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警方努力,只挽回60万元的损失,其余的本金和利息均无法追回。

      案例四:

无锡荣印凡盗盖印章引发的“800万元真假借款案”。

   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无锡籍女子荣印凡以5份借据、4份担保书为凭,向广东省茂名市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日旺及其所属矿业公司偿还其886万元的债务。

苏坚称,借据及担保书均系荣伪造,并多次报警。

一审判决荣胜诉,886万元债务全部成立。

茂南区法院并查封苏日旺的矿山至今。

苏日旺随后上诉到茂名中院,并向新闻媒体求助。

7月底,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赴茂名跟进采访。

该案一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的重大案件。

这次轰动全国并被法学专家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第一奇案”,。

就是典型的因企业公章被盗盖所产生的纠纷。

虽然最终企业权利得到了维护,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印章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被普遍使用、亦被广泛接受。

从普通百姓、经营单位,乃至国家机关,无不“认章不认人”。

而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往往只认签字不认章。

这除了与一国的法律有关外,主要还是取决于经济传统与习惯。

在我们这个“认章”的社会,上述案件至少给我们企业的管理者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

如何确保交易安全?

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印章?

虽然国家在印章管理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还是有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些规定。

有的企业出于特定的目的在使用公章方面比较宽松,更不用说业务章、合同章了。

其中企业管理者主观上的确不知道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多企业却是恶意违规。

我国《刑法》有关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规定,尚不能完全制约这种恶意行为。

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上述案例虽都是极端的个例,却值得很多中小企业深思。

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印章都由行政或财务部门保管,只要领导签字单位有人需要盖章,印章保管人员通常只是简单登记一下,对盖章文件的内容根本就不审核(或没有能力审核),往往潜伏着极大的隐患。

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往往较弱,建立完备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企业法律文件的审查对中小企业来说刻不容缓!

比如企业对外出具的文件要由法务人员或律师参与的分级审核制度、盖章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保管及经办人责任制度等,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自己企业的印章如何确保安全呢?

——只有严格管理。

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印章管理规定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

印章的遗失、刻制、备案均须通过法定部门审批、备案,必要时应当公告并及时通知重要客户。

同一用途严禁刻制多枚印章。

其次,实行印章专管制度,每枚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加盖使用。

印章专管员必须是企业在册职工,对企业忠诚并富有责任心,领用印章时签署《专管员保证书》。

用章人、审批人与保管人严格分离。

第三,企业还应当制订详细具体的印章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用章行为、明确用章权限;专管员随印随记,要做到每次用印都有案可查;用印时,一般要求经办人同时在用印处署名,做到“人”、“章”结合。

第四,专管员不得随意变动。

如遇特殊情况,外出用印要由专管员亲自跟随加盖。

因事、病、休假离岗,应报经领导批准,但必须办理交接记录等手续。

项目竣工,所有项目印章全部交回,逐一清点记录。

最后,企业要建立常规的与适时的用章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健全违反规定用印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擅自刻制、使用公章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防范有谁“动”了公司的印章,给企业带来风险。

印章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用印个人的法律后果:

1、刑法180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能够起到代表本单位作用的上述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也视为本罪的对象)

2、对于变造、盗窃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如何处罚?

一般来说,利用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密切结合,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职务侵占罪等犯罪。

数罪并罚。

3、还不到刑法处罚程度的,轻微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对于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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