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发306号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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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人员的自我评议;
(二)评查被考核人员负责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征求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八条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气象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评分表》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评分表》(见附表)确定分数。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因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酌情减少扣分。
第十条被评议考核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拒绝接受评议考核的;
(二)在评议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被评议考核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谋取私利,影响较大的;
(三)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徇私枉法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或者个人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评议考核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气象主管机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的奖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记功、嘉奖的奖励。
对评议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检查。
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个人,应当调离气象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气象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评分表
被检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分数
评分标准
检查意见
备注
得分
扣分原因
一
组织管理
10
1
领导管理
2
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明确有领导分管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成立机构
有执法机构,有明确的工作职责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
工作计划
有年度工作计划的得2分,否则得0分。
4
人员落实
有规定的专职或兼职执法人员的得2分,否则得0分。
5
人员培训
有培训计划并执行的,或参加上级组织培训的得2分,有计划未执行的或未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的,得0分。
二
制度建设
6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有执法工作制度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三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18
7
受理
依法受理申请的得2分,否则得0分。
8
许可主体、管辖范围
许可主体合法的得2分;
符合管辖规定的得2分;
无越权办理的得2分,否则各自得0分。
9
材料公示
按规定公示有关材料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告知义务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得2分,否则得0分。
11
决定
无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情形的得3分;
没有出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或者没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的得3分,否则各自得0分。
四
案件办理
29
12
立案
及时立案,如实立案的得2分,否则得0分。
13
执法主体、管辖范围
执法主体合法的得2分;
无越权办案的得2分,否则各自得0分。
14
案件事实、
证据
案件事实清楚的得2分;
证据确实充分的得2分,否则各自得0分。
15
取证
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得3分;
没有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的得2分,否则各自得0分。
16
执法文书
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的得3分。
不够规范的得2分,不规范的得0分。
17
定性及法律、法规的适用
定性准确的得2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的得2分;
没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的得2分;
否则各自得0分。
行政命令、
处罚的执行
行政命令、处罚得到有效执行的,无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现象的得2分,发生一件扣0.5分,扣完为止。
19
行政行为的时效
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无超越行为时效的情况的得1分,有超越时效的得0分。
五
行政复议
20
复议受理和决定
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的得3分;
没有出现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或者没有出现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的得3分;
否则各自得0分。
无上述情况的得6分。
21
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维持的得6分(无复议案件的视为复议决定正确),变更的得3分,撤销的得0分。
六
行政管理
22
及时履行职责
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的得3分,否则得0分。
23
正确履行职责
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情形的得3分,否则得0分。
七
执法监督
24
执行上级决定、命令
严格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得3分,否则得0分;
25
联合执法检查
与人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得3分,否则得0分。
26
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的,得3分,未开展的得0分。
27
举报、投诉和起诉
有法人、公民或其它组织对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举报、投诉和起诉的,经查实气象部门执法有过错或属错案的得0分;
法院判气象部门败诉的,得0分。
无上述情况的得5分。
28
职权的行使
在行政执法中无滥用职权行为的得3分,否则得0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得5分,否则得0分。
总计得分
100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评分表
被检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评分标准
备注
政治思想
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得5分,否则得0分。
廉政情况
未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未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未索要、赊购或低价购买被管理人的物品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未在执法时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未在执法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未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未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没有出现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没有出现对被管理者刁难、打击报复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业务学习
经常性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参加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学习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每年参加培训时间多于40个学时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业务能力
42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立案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依法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如实立案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执法和许可主体、管辖范围
执法或许可主体合法的得2分;
案件事实、证据
行政违法案件事实清楚的得2分;
行政许可人员该项得全分。
执法、许可文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许可或违法行政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的得2分;
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的得2分,否则得0分,行政许可人员该项得全分。
行政命令、处罚得到有效执行的,无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现象的得5分,发生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无超越行为时效的情况的得3分,有超越时效的得0分。
许可决定
从事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的人员该项得全分。
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的得4分;
没有出现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或者没有出现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的得4分;
无上述情况的得8分。
复议决定正确的得4分(无复议案件的视为复议决定正确),部分正确的得2分,完全错误的得0分。
有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举报、投诉和起诉的,经查实气象执法人员有过错的得0分;
附件2:
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处理、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气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认定行政执法过错,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情况失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及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事实或者违法行政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法制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参加讨论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因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情况失实,经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优秀的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时,应当立即组织审查,并在三十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
情节复杂的,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查。
受理复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气象主管机构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质量,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以档案形式保存的材料的统称。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已经办结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集中调阅评查和随机评查形式进行。
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抽调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
随机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并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一、二)进行。
第七条集中调阅评查应当下发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告知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评查的形式、范围、数量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随机评查应当预先告知被评查机构调阅案卷的范围、数量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第八条评查人员调阅气象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调卷函。
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卷所属机构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气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评查人员对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六)执法文书要件、要素是否齐备,表述是否规范;
(七)是否符合立卷归档标准;
(八)气象行政执法案卷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评查人员对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应当制作评卷函,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卷号、案卷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对应的标准、案卷评查结果,并由评卷人和评查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整理归纳评卷函,形成案卷评查结论并反馈被评查单位。
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评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
退还气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退卷函。
退卷函应当载明退回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交接日期等。
退回案卷与调阅案卷的名称、卷号、数量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集中调阅评查应当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公布评查结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气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申
请
与
受
理
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气象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气象行政许可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扣3分。
气象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未告知的扣3分。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
审
查
决
定
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气象主管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