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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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九)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三)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八)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暂停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下同)行政区域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2年内被认定1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七)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十)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黑名单)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取消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2年内被认定2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4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投标人黑名单: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

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第九条(相关人员黑名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评标专家黑名单)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禁止参加评标或者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2年内被认定1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认定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上报,以及联合惩戒和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认定机构,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上报、发布、修复、退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提醒警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予以警示提醒。

第十四条(告知异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信息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黑名单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及不良行为认定的异议不在此列。

第十五条(发布时间)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0日前将本地区黑名单信息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刑事判决、裁定在申请再审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对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和公示。

但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的除外。

第十六条(发布内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公示应当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事由,以及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和有效期等。

也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发布地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示,同步推送至“信用湖南”等网站。

第十八条(发布期限)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

自黑名单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第十九条(更正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认定上报黑名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和撤销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录入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的;

(二)刑事判决、裁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的;

(四)不良行为记录认定错误被更正的。

第二十条(更正撤销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申请进行复核,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将相关核实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生认定上报黑名单信息失实或失误问题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错误信息予以修复更正的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及撤销和退出黑名单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和保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失信黑名单库,负责收集、整理、存储历史数据。

第二十三条(限制惩戒)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公示有效期为3个月。

有效期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建议财政部门暂停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限制惩戒)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黑名单的,公示有效期为3个月。

(一)暂停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三)实行重点监管;

(四)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限制惩戒)被列入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公示有效期为1年。

(一)当事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暂停担任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

(二)当事人为招标从业人员的,暂停从事招标代理服务;

(四)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限制惩戒)被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的,公示有效期为1年。

(一)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二)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黑名单发布之前受到行政处罚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的限制惩戒措施相同且有履行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至黑名单发布之日已履行的期间,折抵黑名单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与黑名单有效期不一致时,以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联动惩戒)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限制惩戒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实施限制和惩戒,及时将有关部门和主管机关或单位对当事人的处置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上报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际合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与外省(区)、市签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起省际协同和跨省域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跨省联动)已与我省签署备忘录的省(区)市可以共享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

备忘录签署情况应当及时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止。

附件:

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告知书(式样)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书(式样)

 

附件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告知书

编号:

因你单位/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

(1);

(2);

(3)行为,被给予□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之规定,拟将你单位/个人列入黑名单公示。

你单位/个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

年月日

签收人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复印件

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式样制定本单位黑名单认定告知书。

附件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书

(3)行为,被给予□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将你单位/个人列入黑名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式样制定本单位黑名单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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