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知识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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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知识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①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②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③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

④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联当场交当事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

⑤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⑥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⑦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结案等过程。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案情复杂、证据等事项有待调查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

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1、立案——认定违法事实后立案。

立案后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轻微的,应撤销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可请其他在场的人见证;

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并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报告——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下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5、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作出处罚决定;

②要求听证的——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③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处罚;

④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⑥违法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完毕的;

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③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

一般程序操作流程示意图  

行政处罚听证  1、适用范围: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2②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才适用听证。

1听证时间:

处罚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后3日内,由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

听证会举行7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主持: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2、听证程序:

①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②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由处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的人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

④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质证和申辩。

⑤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

⑥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⑧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主动履行的情况。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处罚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处罚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内,交至执法人员所属处罚机构,处罚机构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二)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不予处罚或有法定原因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对下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是社会监督。

指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等。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树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搞好廉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

1、有利于交通行政机构依法行政  对交通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执法行为,通过广泛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能够及时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政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败诉,维护交通行政机构的形象。

2、有利于纠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权谋私或态度冷硬、动辄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

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败坏了交通行政机构的声誉,应当给予必要的、全面的监督和制约。

3、有利于与社会各界沟通  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使交通行政机构能够及时听到各方面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改进工作方当,提高工作质量,增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  

(一);

行政执法文书管理的基本内容  

根据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听证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

  1、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交通行政处罚类文书(共14种):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听证会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交通行政强制类文书(5种):

暂扣证、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清理通知书、禁止离港通知书、滞留船舶通知书。

  其他类文书(5种):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行为通知书、待理证、公路规费征费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等。

2、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  

(一)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相应文书。

  进行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应携带一定数量必须当场填制的文书。

(二)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案情选择相应的文书,根据案情发展及文书间的逻辑关系依次填制文书。

  (三)各类执法文书一律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有条件的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

文书的填制应符合《文书填制规范》的要求,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完备,不得省略或简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四)文书填制人员必须是经岗位培训合格,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文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文书的填制。

文书上需要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必须载明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的真实姓名和执法证号。

禁止:

①滥用文书或弄虚作假补作文书;

②不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③不开具交通行政强制类文书,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④代填文书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填制文书。

(五)文书填制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已填制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实质性内容,应重新制作文书。

(六)交通行政处罚类文书中的交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通知书等,在使用中应加盖“竹山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专用单”;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应加盖“竹山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专用单”;

其他文书使用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使用其它部门或检查站、稽查队、乡镇交管站等印章代替。

公路征费处理决定书加盖执法机构行政印章。

(七)对需要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请、登记、限量加盖制度。

各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具体执法股室的盖章申请。

需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适时加盖。

需加盖交通主管部门印章的,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确定盖章文书种类、数量等内容,作好登记,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集中呈送交通主管部门盖章。

各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盖章后的空白文书使用情况的监督。

每次盖章前应对前次已盖章的空白文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滥用文书、不规范填制文书等情况的,应及时指出,限期改正,可以决定减量直至填一份文书盖一次章。

经审查确已改正的,恢复原量。

(八)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告知通知(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之前,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制发文书格式和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报交通主管部门盖章;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调查人员重新调查。

对已经发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文书应当及时收回。

(九)县交通局对所属执法机构管理和使用文书的情况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发现所属执法机构在文书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如下不当行为后,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注销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并建议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使用统一印制的文书或私自印制文书的;

2、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3、放任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填制文书的;

4、滥用文书或弄虚作假补作文书的;

5、使用文书没有加盖法定印章的;

6、不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不开具法定凭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

  7、文书填制不规范、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的;

8、各类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或不按期归档的;

9、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全面反映执法过程、执法程序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的综合性资料汇集。

文书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直接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是否规范。

执法文书档案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不能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执法文书应定期归档,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执法案件档案整理工作,将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执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

交通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原件或存根联,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

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建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一册,并完整填写卷宗目录。

  在执法文书归档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全面完整地归集执法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书和证据资料(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都必须入档归卷。

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要向邮政部门索取签收回执;

采取挂号信邮寄的,应索取挂号回执和签收回执;

对邮局退回的文书(含退信标签)应按照执法文书管理的要求,作为执法档案的一部分归入执法档案,妥善保管。

  执法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执法文书及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收集的证据的审核。

(二)顺序装订档案内资料。

卷内文书的基本顺序为:

卷宗目录、立案表、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调查取得的证据,包括调查笔录、其他相关证据)、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执法裁定、罚款收据、结案报告等,其他文书按照取得或制作的顺序归档。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类文书等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但应建立案件目录,且在每案之中应附案件执行的详细情况。

  经过诉讼程序的交通行政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将执法过程和诉讼过程中(包括庭审笔录)的有关文书纳入。

(三)规范设计执法文书档案封面和卷宗目录。

封面应载明的内容:

执法机关名称、案由、立案和结案时间、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处理结果、保存期限(应为长期)等。

交通行政处罚类文书  

(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使用本文书。

2、文书编号为:

“鄂交罚字”+执法单位所在地代码+执法门类代码+顺序号。

执法单位所在地代码参照机动车号牌代码编定。

执法门类代码为:

道路运政01、公路规费征稽02、公路路政03、航务04、交管站执法06;

3、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国籍、证件号码;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4、车型栏。

按《道路运输证》或《机动车行驶证》上填写的车型填写,《道路运输证》或其它证件上填写的内容与车辆实际不符的,按被查车辆的实际填写。

5、违法事实中的“时间、地点”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准确时间与详细地点。

6、“事实”栏载明违法的时间、地点、过程、危害后果和性质等。

7、“处罚依据”,载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8、“处罚内容”,载明罚款的具体数额及警告。

9、“执法人员签名”与“证件号”栏,由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签上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10、“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均盖竹山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专用章(以自己名义执法的除外)。

11、“告知事项”栏。

要求限期纠正的,应填写限定日期,并划去“立即”;

要求立即纠正的,则应划去“或在日内”四个字。

若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内”。

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单位复议机关是县交通局或县人民政府。

12、“备注”栏,如当场收缴罚款,则打“√”;

否则打“×

”。

13、文书送达时须使用《送达回证》。

(二)询问笔录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使用本文书。

2、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人担任询问人,另一人为记录人。

3、被询问人阅核后签字或盖章,涂改处,也应签章。

4、“与案件关系”,填“证人”或“当事人”。

 5、询问时,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提问,侧重点放在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方面。

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询问。

(三)勘验检查笔录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使用本文书。

  2、“案由”是案件的事由,以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下同)。

  3、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当事人必须到场并签字;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其他人员到场并签字。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单位代表到场并签字。

  5、可绘勘验图附后。

(四)抽样取证凭证  

1、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抽样调查时,使用该文书。

  2、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被取证人、调查人员必须签字。

  4、“案号”参照机关行政公文号进行填写,即“所在地简称+执法门类简称+文书简称+顺序号”。

执法门类简称为交管等。

  5、本文书需要载明抽样物品所在地、名称、规格、数量。

  6、双联复写式,一联存根、一联给当事人。

(五)鉴定意见书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使用本文书。

  2、“案由”、“鉴定内容”、“鉴定目的”和“委托机关”应填写清楚、准确,“受委托单位”应是负责进行鉴定的单位或本部门的专业科室;

“鉴定人”应填写负责鉴定的专业人员的姓名、职务(或职称);

“地点”、“时间”栏应填写进行鉴定的具体地点和时间。

  3、“鉴定意见”由受委托的鉴定人签署,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4、“鉴定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填写,由鉴定人在页尾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注明本鉴定意见书的总页数和页码。

  5、另附页纸的和其他情况的,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六)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执法单位责任人批准,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使用本文书。

  2、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签名。

  3、文书上要载明证据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4、被取证人签名。

  5、在7日内,执法机关要作出处理决定,被取证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6、双联复写式,一联存根,一联给当事人。

(七)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1、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以后,认为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本文书,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属于内部文书)。

  2、“案件调查经过”栏填调查的次数、每次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

  3、证据种类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8种。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载明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的依据以拟给予处罚的内容。

  5、“备注”栏载明当事人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事项。

(八)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1、执法单位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2、“你(单位)”之后填案由,“认为”之后填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填具体处罚条款。

  3、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当进行审核,理由成立的,应采纳;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听证规则办理。

  4、送达此文书必须使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1、案件调查完毕(经过听证的,在听证结束之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该处罚决定书。

  2、案号:

执法单位所在地简称+执法门类简称+罚字+年号+顺序号。

  3、处罚决定书由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缺一不可。

  ①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和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②正文:

包括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决定三项。

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条文要准确。

  ③尾部:

先告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

如什么时间到什么地方交缴罚款,另外要写明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然后告知复议、起诉的途径、期限,最后是落款、日期、签章。

(十)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等处罚文书时,使用本文书。

2、“送达文书”栏应载明文书名称、案号。

3、受送达人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要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把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视为送达。

(十一)听证会通知书  

1、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和申请回避、委托代理的权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若公开,则划掉“不公开”;

否则,划掉“公开”。

(十二)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1、举行听证会时,使用本文记录听证会内容。

属内部文书。

2、要写明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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