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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正文

引言

历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

我国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

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4个。

其中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当前,人们对旅游目的地的文化需求越来越高,单纯的自然风光早已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他们更多地希望在领略大自然美丽,放松身心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受到知识和科学的熏陶,而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与保护恰好能更好地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赣州,以宋代文物古迹保存的数量最多、品位最高,所以有“宋代历史博物馆”之誉,其中宋代砖城构筑的古城墙、通天岩摩崖石窟,均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不仅如此,它还是我国重要的红色革命城市之一,另外,赣州的客家文化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享有盛名的。

然而,伴随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文化、环境、特色、资源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冲击,它们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和保护。

可是,在国家名城保护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被动地任其损坏是不可行的。

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的突出矛盾。

旅游开发和保护则正是解决这一矛盾最有效的途径。

历史文化名城赣州的旅游资源丰富并且独特,因此其旅游开发有着十分巨大的潜力与优势。

历史文化名城开发能够保持名城的历史风貌,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而赣州市作为旅游地可以吸引来自各地的游客,促进当地的消费,为古城的维护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内涵在陶冶游客情操,让游客学习知识的同时名城文化也将得到传承和传播。

另外,旅游的开发能够提升城市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游客的青睐。

由此形成良性循环,最终促进当地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一章历史文化名城研究的一般性理论概述

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定并公布的具有悠久历史、或有特殊历史事件发生、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有丰富历史文化遗存和文化传统,并且在长期使用和发展的城市。

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

它是仅在我国通用的一个术语,在国际上普遍被认为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国内外研究的背景分析

当前,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与保护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日益深入和广泛,并取得了不少成果。

国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方面。

TimothyDallen(2007)①通过对地理学家、营销、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环境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合,以更好地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管理,为相关旅游网络的建设提供参考。

NickMarriner和ChristopheMorhange(2004)②对古老港口的文化遗产保护也作了相关方面的研究,呼吁人们保护这些独特的文化遗产。

李蕾蕾(1996)③应用景观生态学的原理构建了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与规划的应用理论模式。

王景慧(1994)④指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重视和保护有形的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实体,而且还应注意挖掘和深化对无形历史文化内涵的认识。

然而,对历史文化名城赣州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研究的文章尚属空白。

本文从赣州市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开发与保护的相关理论,结合实地考察,为赣州市的旅游开发与保护寻找更全面而切实可行的新思路。

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理论探讨

1.3.1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是指旅游开发者为发挥、提高和改善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的吸引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的旅游资源,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一项技术经济经济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主体是政府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和其他投资商。

旅游开发的范围则是食、宿、行、游、娱、购等旅游要素。

旅游开发的对象主要是名城内所有能够为旅游业所用的资源。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十分丰富而独特的资源,这些资源有些是已存在的,外显的,有些是潜在的;有①些是已被利用的或者部分被利用的,有些是尚被利用的。

它们作为一种资源存在,需要人们的保护,但其经济效益却不明显。

旅游开发,则是通过一定形式的挖掘、加工和完善,使这些资源充分展示其价值,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从而将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

对于已被利用的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使其得到进一步的整合,以充分体现其使用价值,扩大旅游地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水平;对于尚未被利用或部分被利用的旅游资源,通过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吸引力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综合使用价值。

1.3.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指除了对城市轴线、河网水系、道路格局、自然生态等一般城市的都具有的要素进行保护外,特别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等珍贵的旅游资源进行保护,简单地说,就是对名城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和资源所依托的环境的保护。

名城保护的主体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此外,专家、居民、社会大众也应共同参与。

名城的保护应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内容有名城的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民风民俗、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空间格局、传统风貌、风貌要素、传统工艺、传统文化、传统经济、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山水、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

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名城格局和整体风貌等。

凡是这些具有珍贵价值的资源都必须妥善加以保护,许多景观如古木、文物等一旦遭到破坏便不能再生,即使付出巨大代价予以恢复,如仿造,其意义也大不相同。

然而,也不能为保护而保护,这是消极而不可行的,更不是发展旅游业的可行之路。

因此,旅游开发者需明确保护资源及其周边环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使旅游资源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具体来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在于:

1.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具有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

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有重大的差别。

它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其自然景观和人文古迹一旦遭到破坏,就无法恢复,任何复制品都不可能具有原有的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的古代建筑、历史风貌等都具有独特性,破坏了再仿造便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可以更好地进行旅游开发。

自然景观和人文古迹不像矿产资源那样容易采完用尽,相反,只要保护和利用得当,会越用越有价值。

对名城的保护,能够保持旅游资源的完整性,将其受城市建设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化。

旅游开发将资源进行整合,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提高资源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为名城的保护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3.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迹,文化遗产等是我国历史的见证,为我国的历史研究提供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浓缩而又形象真实地承载着一定历史时期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筑艺术、城市风貌、居民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信息,是历史信息的载体和城市传统风貌的“标本”,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1.3.3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与保护从本质上来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二者在相互联系的同时又是相互矛盾的。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其旅游开发的前提。

对名城的资源及资源所依托的环境进行旅游开发,除了获取经济利益外,保护也是其重要的目的之一。

只有保护好了名城的资源,才能充分保护和发挥名城的特色,才能把名城最独特的地方展示给游客。

如果名城的资源被破坏了,旅游业依存的条件也将失去,开发就不可能存在了,旅游业的存在也没有意义。

另外,在开发前对名城进行保护也是是必然的,名城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要一次性地全部进行开发几乎是不现实的。

名城的旅游开发的同时也是对名城的保护。

一方面,名城的旅游开发能够使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为名城的保护提供经济支持,改造名城环境、基础设施等。

另一方面,对名城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能够对旅游资源加以整合修饰,保持并改善旅游吸引力,从而延长名城资源的生命周期,这也是对名城的一种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名城的开发对名城是一种保护的同时又是一种破坏。

这里所指的并非有意的人为破坏,而是客观上的人为破坏。

虽然旅游开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旅游开发会使名城原有环境发生变化;游客的大量涌入,加速了名胜古迹的自然风化和磨损的速度,导致古迹的损坏和衰败,另一方面,名城环境的负载压力和环境污染也会着旅游业的发展加剧,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等等。

这些都是旅游开发后不可避免的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意义

1.4.1发展名城的经济,将潜在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

历史文化名城所具有的浓郁文化氛围、丰富的历史遗址等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可以利用的资源。

这些资源可分为现实的和潜在的,潜在的资源经过有意识的人才开发,才能造就吸引旅游者前来的旅游环境,成为可利用的现实资源。

对于现实的资源,同样也需要再生性开发,这样才能巩固和改善资源的吸引力。

我们可以依托它们发展旅游产业,把名城的丰富历史遗迹、文化氛围等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动力,从而促进名城的经济发展。

1.4.2旅游开发能够延长名城的生命周期。

历史文化名城所具有的资源大部分都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如何充分运用这些资源是名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旅游开发能够改善并保持名城的吸引力。

不断地对名城进行旅游开发,不断更新和再生资源的吸引力,能够延长名城资源的生命周期,使名城具备更强大的生命力。

1.4.3充分地发挥名城的文化功能和旅游功能,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大量的历史遗存,丰富的古建筑等,并且具有独特的文化。

有针对性地对名城的资源进行整合开发,能够使旅游业与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在精髓得到合理、科学地结合,从而使前来的旅游者充分体味名城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使文化在影响旅游者的同时得到了传承,名城的知名度也得到提升。

第二章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开发与保护的现状

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  

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保护其文物风貌,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历史文化名城”一词被正式提出。

它指出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的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具有特殊价值的城市文化景观的城市”①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2008年7月1日我国又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评定的标准得到进一步完善。

自1982年至今,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4个,详细见下表:

批次

城市

审批名城数

第一批

()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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