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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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连盐铁路建设的精神,切实改善连云港对外开放和联系,加快我市铁路交通发展,新浦区人民政府对连盐铁路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安置补偿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范围

连盐铁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的所有建筑、构筑物;连盐铁路项目规划红线外、环评范围内的征收从严,非住宅原则是不予征收。

三、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90日内。

四、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五、征收人

新浦区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

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九、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有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为有效面积。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与有证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且未经翻、改建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市、区两级土地确权部门按程序快速确权。

(四)对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有效建筑,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直管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登记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计租登记表上未载明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建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十、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安置,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地址:

瑞安花园,位于同仁路以北、同心路以南、浦发路以东、规划八路以西;

5.安置房户型面积:

以安置房小区设计户型为准,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在哪里?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

(四)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参加产权调换。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确认。

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

(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

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置换的,按24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搬迁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60天。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予以下列规定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2.征收企业单位房地产,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拆除或签订协议的,按照建筑结构和类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至500元补助。

(四)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8%;

(2)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

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8.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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