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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 

日止。

借款人提用贷款额度项下的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以具体的借款借据为准,且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届满,则借款人在贷款额度项下提用的贷款全部到期。

1.5借款人应在本合同附件1规定可提款期内申请提用贷款,每一笔贷款的实际提款日以具体的借款借据为准。

如借款人在可提款期内未提用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则未提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得申请再次提用贷款。

但,借款人在可提款期届满的十五(15)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向银行书面申请延长可提款期,并获得银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2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应当仅用于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贷款用途。

贷款额度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根据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挪用贷款的罚息。

银行有权审核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申请,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贷款资金使用及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有权随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核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支付情况。

第3条提款条件

3.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完成下述条件之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提用贷款:

(1)借款人具备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借款人资格;

(2)借款人已经完成银行贷款审批所要求的各项放款条件,并经银行审核同意;

(3)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合格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并经银行审核同意;

(4)借款人已向银行递交了银行所要求的各项证明文件,并经银行审核同意;

(5)借款人与贷款额度所要求的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且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金额相匹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

(6)借款人没有发生将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事件,或借款人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与贷款审批时相比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借款人就本合同第7条所作的所有声明和保证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借款人已经向银行支付了本合同第11条所规定的费用。

3.2合同项下所需要的担保文件都已经签署,担保登记手续都已经完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并经过银行审核同意。

3.3银行经审核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的条件都满足后,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4条提款

4.1借款人可在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所有提款条件满足后,根据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可提款期内的任一银行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银行提交合格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申请在贷款额度范围内提用贷款。

4.2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的提款金额和到期日,均以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为准,同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提用的未清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且每一笔提用的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4.3借款人应当提前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向银行提交合格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

4.4借款人在提交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时,应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提用贷款有关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业务发票等。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借款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针对申请提用贷款金额的预计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支付交易对象、预计支付金额、具体用途等,且应当经过银行审核同意。

4.5对于项目融资,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向银行提供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金额相匹配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总投资额;

(2)项目已投资资金金额(其中资本金已使用金额);

(3)是否会发生成本超支的说明;

(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借款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银行审核同意。

4.6提款申请书一经向银行提交即视为不可撤销。

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提款申请书列明的时间提用贷款。

若借款人不能在提款申请书列明的时间提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银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拆借贷款资金的成本损失以及造成银行资金清算或重新安排资金所造成的损失。

4.7贷款额度的取消

(1)在贷款额度的可提款期届满之前,借款人可以提前十四(14)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行,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额度。

(2)根据借款人发出的通知取消的任何贷款额度,应当从借款人可提用的贷款额度中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取消的贷款额度均不可重新提用。

4.8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并接受银行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2)借款人不得以虚构事实、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因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信息错漏、不清晰或收款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准确支付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银行有权暂停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借款人与银行达成新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借款人采取其他令银行满意的补救措施:

(a)借款人信用状况严重下降或盈利能力出现严重不足;

(b)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和支付贷款资金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c)借款人以虚构事实、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要求;

(d)项目进度严重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

(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

第5条利率、违约利率及计息期

5.1贷款的利率

(1)人民币贷款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

(2)外币贷款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利率为 

5.2人民币贷款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调整利率后的下一个计息期相应调整。

5.3计息与付息

(1)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在提用贷款日(包括当日)起至还款日(不包括当日)止的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第5.1、5.2条的规定计息。

(2)额度有效期内,每季末月二十日为每笔贷款利息的付息日。

借款人应在每个付息日支付已提用贷款的全部利息。

(3)贷款额度项下,在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借款人应当付清该到期贷款的全部利息。

(4)上述付息日或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借款人应当在该付息日或到期日的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上述有关利息。

(5)借款人应当在上述各付息日或到期日之前将足额利息支付至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中,借款人授权银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到期利息金额。

5.4违约利率

(1)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从借款人逾期之日起,银行有权对借款人逾期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按日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息期间自有关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2)本合同项下贷款被借款人挪用的,自挪用之日起,银行有权对被挪用贷款向借款人按挪用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的罚息的计息期间自被挪用之日起计算至其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6.还款和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提用的每一笔贷款,均应按照借款借据规定的到期日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

6.2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给银行的到期本金均应支付至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

6.3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但应当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行,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支付至提前还款日止其应付的贷款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

6.4借款人做出的任何提前还款的通知均是不可撤销的。

借款人有义务根据该通知提前还款,否则视为借款人自提前还款通知中要求的提前还款之日起的贷款逾期,银行有权将该等逾期贷款按逾期贷款的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第7条声明和保证

借款人向银行声明和保证如下:

7.1借款人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合法经营的法人。

7.2借款人完全有权力作为合同一方签署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额度。

7.3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会与任何法律法规或借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相违背。

7.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内容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7.5借款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法律和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并公正地反映了借款人相关会计周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7.6借款人保证,借款人没有未向银行披露的对借款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存在,也没有任何对银行审批决定是否提供贷款额度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存在。

7.7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继续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所作上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未偿付债务。

第8条承诺

8.1肯定承诺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向银行承诺并保证如下:

(1)借款人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他资料,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贷款尽职调查,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a)在借款人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不迟于一百二十(120)天之内,借款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核证后的有关该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b)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不迟于三十(30)天之内,借款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供借款人该季度的财务报表;

c)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银行提供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固定资产项目/工成建设(如适用)、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与资料。

(2)持现有的任何注册和登记的有效性,并允许银行或银行委派的专业人员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和摘录。

(3)一旦有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发生,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银行违约情况以及借款人已经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

(4)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银行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贷款使用及支付记录、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5)一旦借款人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发展前景或其他业务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借款人保证及时通知银行。

(6)若发生下列任一事项,借款人保证立即通知银行:

a)借款人董事会通过决议对借款人进行停业清算;

b)借款人提起或被提起司法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

c)针对借款人提起公司停业清算的任何请求。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发生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担保权益的事项,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8.2否定承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向银行承诺并保证其不得:

(1)进行分立、合并,或采取以解散、清算或结束营业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2)出售、转让、租借、转租、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资产,以致实质性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对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资产丧失直接的控制权,但因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引起的除外;

(3)签订或承担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义务;

(4)改变经营范围和商业性质;

(5)其他损害银行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行为。

第9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9.1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必须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规定,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即构成违约:

(1)未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金、利息,或未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2)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的交易,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3)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履行其在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和其本身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且在收到银行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的七(7)天内,仍未纠正;

(4)任何由借款人、担保人做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被银行认定为不准确或不真实;

(5)借款人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6)拒绝或阻挠银行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或者拒绝向银行提供有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或者向银行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或隐瞒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7)借款人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止、终止公司经营;

(8)借款人、担保人开始清算、解散或重组的法律程序;

(9)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或因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而致该等债务在约定到期日之前被宣布提前到期;

(10)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资产或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

(11)发生银行认为会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有重大不利的变化,或发生银行认为会使借款人、担保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偿债义务的事件;

(12)借款人、担保人涉及任何第三方针对其所进行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从而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13)借款人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银行认为有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14)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发生灭失、毁损、价值减少、被列入拆迁范围及其他严重影响银行权益的情形,并且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在银行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令银行满意的其他担保;

(15)借款人、担保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合法,或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或经营期限届满前延长营业执照或经营期限的;

(16)其他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行为。

9.2违约处理

对违约事件,银行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

(1)责令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对逾期或被挪用的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的规定加收逾期罚息、挪用贷款罚息;

(3)有权决定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任何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并立即偿还,且可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

(4)根据本合同第16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5)要求借款人提供另外足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第三人的保证或担保;

(6)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10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由银行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适当地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第11条费用支付

无论是否使用贷款额度,借款人同意承担为履行贷款文件而合理产生的费用。

本条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担保权利登记费用等,但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规定的不得由借款人承担的部分除外。

第12条转让

12.1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承诺、责任和义务承担完全的责任。

12.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银行经书面通知借款人后,可以将其在贷款文件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本合同借款人的一切声明、保证和承诺对受让人应继续有效。

第13条信息披露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银行在承担法定保密义务的基础上,可向政府部门或潜在的受让人披露借款人在银行的信贷情况、与贷款额度有关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细节。

第14条集团客户授信

如借款人为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其占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交易;

(2)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和相应比例;

(4)定价政策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当包括借款人在内的单一集团客户的信贷额度超过银行认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时,银行可以酌定减少、转让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以分散风险。

第15条通知

15.1送达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的通知单或其他函件必须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下列地址或传真发送至相关的合同方:

地 

址:

传 

真:

接收人:

银 

行:

传 

真:

15.2 

视为送达

任何发送至有关合同方的通知单或其他函件按以下规定被视为已送达:

(1)如银行以信函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则在银行发送信函当日即视为送达;

如借款人以信函方式向银行发送,则在实际送达银行的有关地址时视为送达;

(2)如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且发送日为送达地的工作日,则视为立即送达;

若发送日为送达地的非工作日,则该通知单或其他函件视为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达。

15.3为本条目的,任何一方变更地址、传真号和接收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16条法律适用和管辖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银行和借款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或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7.1本合同提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经银行和借款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偿清以及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后终止。

17.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后生效。

17.4若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一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持一

(1)份,其余由银行持有。

银行: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附件1

额度其他约定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币别)人民币(大写):

元)

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仅用于【 

】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额度

有效期

贷款额度有效期为自 

日止

可提款期

可提款期为【 

】月,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贷款

支付方式

1.受托支付

2.自主支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上述第 

种支付方式

单笔

提款金额

单笔贷款的提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且应为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取消

取消贷款额度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逾期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 

】%

挪用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挪用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由【 

】提供【 

】担保,借款人、担保人应就该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附件2

提款申请书

致:

根据贵行与我司签署的贷款合同,我司在此不可撤销地向贵行通知,将根据以下条款提用贷款额度:

1.提用信贷额度种类:

2.提款金额:

3.预定提款日:

日,贵行可根据内部操作流程确定具体放款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4.贷款用途:

5.贷款到期日:

日,实际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6.本次提款利率:

,实际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

7.贷款账户信息如下,授权贵行在放款日将上述上述划入我司下列账户:

账户户名

账户

开户行

8.受托支付(如适用):

授权贵行通过我公司上述账户办理上述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收款人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收款人户名

账号

受托支付金额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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