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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总页数:

13页

引言1

(一)本论文研究背景2

(二)本论文研究现状2

(三)本论文研究意义2

(四)本论文研究方法2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2

二、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4

(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5

1.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5

2.欠缺广泛的社会认可5

3.缺乏专业机构广泛介入5

4.矫治队伍建设滞后6

三、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6

(一)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介入的优势6

(二)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可能性分析7

1.家庭社会工作理论基础7

2.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7

3.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的益处8

(三)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8

1.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缺陷型家庭8

2.家庭小组工作方法协调家庭内亲子关系9

3.社区工作方法促进青少年自我发展9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声明12

引言

(一)本论文研究背景

西方等国如美国、英国、德国,历经长期的沿革已形成了项目众多、风格各异但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而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面,喧嚣而无序,尤其对青少年犯而言,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

(二)本论文研究现状

关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十分完善,西方大多数国家已将社会矫正立法,有法可依,也有建设专业社区矫正队伍,拥有专业的社工人才。

我国社区矫正正处于起步阶段,并且“无法可依”,也就是没有针对于社区矫正的专项立法,所以青少年社区矫正就更无从谈起。

如今全国人大已通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现阶段立法已是头等大事,而且其他社区矫正的诸多事宜尚未明确,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道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

(三)本论文研究意义

青少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是整个国家的栋梁。

本文主要从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家庭社会工作”的理论视角来分析社工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优势,希望社工介入能让青少年社区矫正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广,构建和谐社会。

(四)本论文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了解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历史和现状并对其社工介入的优势及方法进行阐述。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20世纪30、40年代就在欧美兴起的一种对犯罪人在社区内进行矫治的方法。

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正”,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青少年犯罪(英语:

Juveniledelinquency,又称:

少年非行),是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在我国青少年是指13周岁到19周岁,但我国法律中很少用到青少年这个概念,一般只用成年或未成年,而“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明确的界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19世纪20年代之前,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既没有特别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

1817年,纽约的一个私人慈善团体发起组织了“预防贫困协会”,开始调查贫困与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于1825年建立了“收容所”。

“收容所”具有两重任务,救济贫困和矫正罪错行为。

到1825年底,该所共收容了73个孩子,其中严重盗窃1人,轻微盗窃9人,流浪、小偷小摸63人。

避难所要求孩子们参加劳动、遵守纪律,并为孩子们提供了一些生活上的便利设施。

这可以视为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较早的尝试。

以后,这种形式的收容所在美国的其他城市陆续出现,而在管理制度上也日趋健全,突出了对收容对象的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将未成年人安置在避难所参加矫正的决定权也日益由刑事法院基于“国家的父母”(parenspatriae)的理念集中行使。

而民间社会志愿者较早地积极参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例当以美国波士顿制鞋工人约翰·

奥古斯塔斯最为著名,他被视为“缓刑之父”。

在约翰·

奥古斯塔斯从事缓刑工作的前10年间,总共有1102人得到了他的保释,其中包括116名16岁以下的男孩。

约翰·

奥古斯塔斯等民间志愿者的成功实践无疑对美国缓刑制度的诞生起到了宝贵的催生作用,而缓刑制度也成为美国第一个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制度或立法层面上而言,应当说美国的第一个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始于1869年的马萨诸塞州。

1874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律,纽约州在1892年通过了类似法律。

从英、美、日等刑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的刑罚制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前途的大事。

1899年,美国的芝加哥率先制定了少年法,确立了少年法院审判制度。

自此以后,各国相继仿效,专设了少年法院。

按照少年法的规定,对于少年犯,即使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处以刑罚,而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①交付特定的保护观察人员,予以教育;

②委托给环境良好的家长教养,或送入特设的教育机构;

③责成家长教养;

④对于恶性较深者,或有生理疾病者,交付特定的感化机关,加以矫正教育,或进行治疗。

所有这些措施,至少在理念上都不带有惩罚的成份,即属于非刑化措施,其之适用于少年犯,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小的少年犯处理的非刑化。

即使在非处刑不可的情况下,对少年犯的配刑也明显地有别于对成年犯的配刑,具体表现为对少年犯通常不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

英国法学家莫里森在《少年犯罪人》一书中反对给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监禁,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和自由社会差别极大,它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

日本对于犯罪一直持比较宽缓的态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今天,他们仍然坚持这一主张没有动摇。

2005年5月日本第一次修订了1908年制定的《日本国监狱法》,其修改主题为:

罪犯的人权的保障、行刑社会化和处遇方法的丰富与完善。

日本政府认为,国家如同公民的父亲应对孩子负养护教育之责。

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日本形成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矫正和保护观察制度。

可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处理提倡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所以接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对未成人犯罪的认识从无到有再到深入,再到法律的制定专业司法程序甚至执法机构的建立,都是伟大的实践,最后“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的思想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笔者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保证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

2002年8月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上海率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自2003年7月两院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开展社区矫正,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规模扩大到了18个省(区),根据2006年10月的统计数字,在第一批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的18个省、市、自治区中,其范围已发展到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北京、上海、江苏在全辖区范围内展开。

在18个试点省市自治区中,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0083名,其中缓刑32882人,假释5783人,剥夺政治权利8074人,暂予监外执行1768人,管制1576人。

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尚处于试点阶段,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散见于若干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青少年适用社区矫正以及适用何种社区矫正手段的规定更是零散无章。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稳定在0.2%左右。

据2011年4月份统计,目前我国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数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2.8%。

以苏州市为例,自2010年以来,苏州市共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30余名,目前仍在接受矫正的达60余名,且多为外地籍未成年人。

现今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也迅速开展起来。

但是按照全国范围的比例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起步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也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年龄较小,法律意识、自控意识差,容易再犯罪,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成为现在的重要议题。

(一)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依据有: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只是就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等问题作了规定。

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矫正形式、管理权限、矫正管辖、社会保障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重大作用,从而导致社区矫正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

而2013年11月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

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所以现阶段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当务之急。

欠缺广泛的社会认可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目前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犯罪就以为这坐牢,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令人放心的,担心犯人在社会上不保险,而对象为青少年更是加大了人们的担心,觉得容易造成失控或者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仍然留在社会中,则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最起码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社区矫正难以得到社会认可,进而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更是难以推广。

缺乏专业机构广泛介入

社会认同的欠缺是阻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原因。

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都很模糊,不了解其重要性。

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处于“瓶颈”阶段,这也是由多重因素导致,有主观因素制约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更是难上加难。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在开展中,它涉及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实际过程中,由于缺乏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存在问题,经常会出现不到位、不合拍等情况,影响效率,这样看专业机构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让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更多的介入,广泛的参与,让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都提升一个台阶。

矫治队伍建设滞后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者享有与其工作强度成正比的待遇是使他们安心工作,保持工作热情的前提。

而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待遇难以保证是矫治队伍建设路上的绊脚石。

就全国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尚不健全,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的信心。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过程中,有影响力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就比较难,审批程序和手续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大, 

无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激励作用。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

(一)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介入的优势

第一、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优势其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而且需要家庭、社区志愿者及社会各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完成。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要使被矫正青少年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区,成为社区的一员,在社区内正常生活。

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无疑会发挥较大作用。

第二、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最根本的价值理念是“助人自助”。

社会工作认为案主的能力和潜能才是导致改变的助人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

由于社会功能的改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自身,所以社会工作者完全有必要去帮助案主认识并提高他们的能力,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提供观念支持。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矫正的双重性质,其重要理念和目标就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所谓的“回归社会”是指矫正对象生存于社会并且成为主流社会中的正常人员,其引发犯罪的诱因得到消除,其问题得到了相应的解决,社会功能得到了相应的恢复,形成新的生存方式而且具有了自我改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青少年不用失去自由,但必须承担一些社区工作。

第三、社会工作以社会公平为基础,以社会进步为目标,致力于解决人们在成长和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谋求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般来说,青少年问题的成因在于社会正常功能的缺损。

由于被矫正青少年自身的能力和拥有的资源有限,他们仅靠自己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

社会工作的功能恰恰满足了这些条件。

社会工作具有治疗功能,社会工作者以专业的知识和技巧解决服务对象的困难,使受助者具备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能力。

以上是社会工作介入的原因以及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社会工作在专业价值观和工作方法技巧上占有绝对优势,集中体现在不仅能协助机构人员设计出专业的方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扮演主角,传授给矫正人员一些专业知识,而且还能评估整个过程以及对矫正的成效有一个认识、反思,这为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水平极为重要。

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可能性分析

1.家庭社会工作理论基础

什么是家庭社会工作?

根据台湾家庭问题专家和著名社会工作者周月清的定义,其界定是:

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或理论,并以家庭为中心及维护家庭的完整,视家庭为一个整体并顾及到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需求,而提供各项家庭服务,以从事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

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包括对整体家庭及各个家庭成员两者的需要从事评量、介入和评估等,即为家庭社会工作。

相对而言,这个定义包容性较大同时又具有比较明确的指向性。

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中心而进行的社会工作介入及所提供的家庭服务;

其目的在于协助解决家庭问题,改善日常家庭生活,提升家庭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及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

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产生的影响。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

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来进行,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

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溺爱型家庭)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粗暴型家庭)。

放弃教育是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的一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

或只有父亲或母亲)。

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

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

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

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

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家庭结构方面也影响着青少年犯罪,家庭缺陷即缺陷型家庭,它指的是由于双亲一方或双方由于死亡、离婚、遗弃、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结构或家庭关系破裂、缺损的家庭。

这种家庭,自然结构被严重破坏,家庭的功能也就不能得以健康发挥,失去父母双方悉心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孩子就有可能生活在一个被遗忘和麻木的环境里,极有可能造成内心痛苦,心理失衡,一旦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引诱,便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难以自拔。

家庭的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的益处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其所处的家庭息息相关,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策略应该是从家庭入手,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通过对其人格形成的影响发生为中介而实现的,所以应采取策略使父母认识到孩子的越轨行为与他们的教养方式有关,而在改善父母不当的教育方式方面家庭社会工作有其独特的优势。

家庭社会工作主要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并顾及家庭中各成员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和处理家庭问题,改进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功能正常运转,帮助家庭适应社会的社会工作的分支领域。

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

2.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缺陷型家庭

对于缺损家庭的青少年我们可以进行个案介入,在缺陷型家庭中,由于客观原因家庭结构被破坏,家庭功能得不到发挥,父母与子女关系疏离,青少年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

针对这种情况,个案社会工作者以家庭为单位对其进行个案辅导,通过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的专业化过程,在良好的气氛中与青少年的父母进行沟通,使其了解孩子现阶段的心理特点以及需求,认识到缺少父亲或母亲的爱,然后引导其父亲或母亲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多关怀爱护孩子,增强亲子间的依恋关系,使其健康成长。

家庭小组工作方法协调家庭内亲子关系

小组工作是将无法发挥家庭功能,无法适应或扮演自己应当承担的角色的重要家庭成员聚集在一起,组建一个小组,通过小组讨论、小组游戏活动、小组思考的方式,利用小组互动来帮助家庭成员调整自己,进而改善家庭关系。

在小组中成员有相似或相同的问题,如亲子关系协调小组。

通过组建亲子关系协调小组,青少年与父母参加活动,拉近距离,通过互诉衷肠,增进理解,重建青少年与父母之间的纽带,控制与影响力得到加强,从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社区工作方法促进青少年自我发展

对于家庭而言,社区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给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得社区居民家庭得到他们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知识、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服务。

家庭社会工作中更应重视的部分就是如何联结社区资源来改善社区环境和家庭环境,以帮助家庭成员。

社区工作方法介入青少年犯罪问题是通过利用社区资源,举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例如科普知识展览、绘画作品展,普法知识讲座等。

青少年必须参加社区暑期实践活动,这不仅满足家庭的社区需求,还预防了青少年犯罪。

结语

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界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一些深层次的探索,而且在实践上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比如,在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一份立法议案,呼吁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加快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创新。

然而其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要根本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关键还在于法律体制的健全,不仅包括事后的刑罚体制的改善,更应建立起一套针对青少年的包括预防、诉讼程序、刑罚制度等在内的专门的司法体系。

并且应看到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中,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是重要方面,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是青少年犯罪责任中的根本责任,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和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是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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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90

[16]李鸥漫.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黑河学刊,2007,

(1)

致谢

本文是在徐翀老师的热情关心和指导下完成的,他(她)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使我受益匪浅,对顺利完成本论文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在此向他(她)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最后向在百忙之中评阅本论文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简介:

姓名:

刘然性别:

出生年月:

1992.02.11民族:

汉族

E-mail:

604457871@

声明

本论文的工作是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在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文化艺术学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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