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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理全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以上突发动植物疫情。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商务局(招商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和旅游局、区文化体育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农委办公。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跟踪区外舆情,及时宣传动植物防疫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灾害和自我防护能力。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控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管;
查处、打击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提供价格信息,适时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人员、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送;
负责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管,禁止客运车辆搭载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货运车辆运输无检疫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协调并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境外动植物疫情等信息,遇重大动植物疫情及时向指挥部通报;
参与制订动植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收集、整理突发动植物疫情有关信息,送区委宣传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情;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燃料、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农药、汽油等应急防疫物资;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编制扑疫资金预算,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
制订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置方案;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订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预案或者技术方案;
对疫点人密切接触者的防护、医学观察和人标本的采集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以食用为目的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家禽和食用肉鸽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没收;
协助区爱卫办开展城区卫生保洁工作,消灭卫生死角。
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通讯畅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监测工作等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拨付疫区扑杀畜禽和焚烧农作物的补助资金;
对应急处理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予合理补偿;
制定疫情期、恢复期农业和畜牧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区尤其是突发动植物疫情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关闭疫点周边经营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督促畜禽批发市场、畜禽零售市场、花鸟市场做好消毒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每日向指挥部报告动植物市场交易情况,并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指挥部报告监督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植物焚烧等工作;
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期间监督以畜禽为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查验产品原料及相关证明;
督促企业做好加工场区消毒工作。
区商务局(招商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储备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统一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并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指导基层组织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制度。
区林业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饲养、培植的观赏动植物的疫情监测、防疫工作;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并提出预警信息;
协助区农委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区农委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发生森林检疫性病虫害疫情时,全面负责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体育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竞技类动物的监管工作,协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工作,对竞技类动物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应急处理专家组
指挥部设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植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具体职责为: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参与修订或者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理技术方案;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理机构
应急预备队:
指挥部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指导疫情处理期间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其成员相对固定。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植物检疫站:
主要负责本区突发动植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检查和病料采集工作;
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
3
动植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区农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3.2
预警
区农委根据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街乡(园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植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农业部门;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植物检疫站;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植物检疫站的工作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
饲养、经营动物和加工、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农业部门报告。
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l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农业部门;
区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卫计委。
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部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爆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
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要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市植物检疫机构。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染疫、疑似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和来源,同群动植物及其产品数量、免疫、检疫情况;
(3)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是否有人员感染和已对易感染人群采取的防控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3.4
病料采集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应当在实施现场调查时采集病料,采集人应当遵守相关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农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3.5
疫情确认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后,符合突发动植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对于疑似病例或者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应当将采集病料送省、市动植物疫病诊断机构检测,由省、市农业部门认定。
3.6
先期处置
动植物疫情报告期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植物检疫站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作出封锁疫区的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等措施。
发生动植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区卫计委应当对发病区域内易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植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影响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地方,街乡(园区)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植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一般突发动植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植物疫情后,由疫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必要时请省市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2.2
较大突发动植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植物疫情确认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的疫情处置和群防群控工作;
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所在街乡(园区):
联合区直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
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按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对疫区实施封锁,划定受威胁区;
依法设置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查堵疫源;
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者相关动物;
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组织社区(村)开展群防群控;
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农业部门报告分析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市动植物疫病诊断中心确诊;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区农业部门:
组织开展突发动植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提出划定疫区(点)、受威胁区的意见;
组织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
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植物防疫知识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植物疫情、重大突发动植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启动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街乡(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在较大突发动植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对措施的强度和适用范围。
4.2.4
非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街乡(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督检查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植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按照规定做好本区域内易感染动物的预防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
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响应终止
(1)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2)突发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植物疫情(I、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同时进入农业植物疫情跟踪监测期(2年)。
较大突发植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同时进入农业植物疫情跟踪监测期(2年)。
一般突发植物疫情(IV级)由区农业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农业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同时进入农业植物疫情跟踪监测期(2年)。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植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爆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5.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植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截留、挪用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侵占、挪用应急物资,拒绝、阻碍疫情监测,发病或者死亡瞒情不报,擅自采集病料,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动植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者防止突发动植物疫病传播,其牲畜、农作物或者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动植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突发动植物疫病的特点,对疫区(点)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植物,恢复农业和畜牧业生产。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突发动植物疫情分级标准
附件
根据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植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动物疫情类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含10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含20个)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含10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在5个以上(含5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含5个)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爆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
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者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者扩散趋势。
6.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含2个)市(州)发生疫情;
在1个省(区、市)内有5个以上(含5个)、20个以下(不含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含5个)、10个以下(不含10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不含10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含2个)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含20个)县(市、区)或者在1个省(区、市)内有1/2以上的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
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含30个)。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者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含3个)市(州);
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爆发性增长。
6.其他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含3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5个)。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猪瘟、新城疫疫情;
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其他较重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植物疫情类
(一)特别重大突发植物疫情(I级)
发现从国外传入武汉市的国内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疫情的。
(二)重大突发植物疫情(Ⅱ级)
全市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爆发危害;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三)较大突发植物疫情(Ⅲ级)
全市虽有零星发生或者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