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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东兴区卫计局,经开区社事局

(二)

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1.市、区政府成立或及时调整爱卫会组织文件;

2.市、区爱卫会主任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以上爱卫会全委工作会议资料;

3.市、区爱卫会对成员单位分工及考核文件;

4.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系统卫生评比、爱国卫生月活动、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等文字、图片资料。

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市、区爱卫办编制文件;

2.在岗人员工资表;

市委编办

市、区委编办

3.市、区爱卫办部门预算表。

市财政局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1.办事处、乡镇配备专兼职人员,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健全;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有工作制度;

3.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爱国卫生月活动通知、总结,卫生评比检查活动等文字、图片资料。

(三)

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市、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及活动部署、总结。

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省爱卫会命名文件。

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爱国卫生月、全球洗手日、世界厕所日等活动的相关文件、图片资料。

(四)

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1.有爱国卫生相关问题投诉平台;

有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群众投诉记录;

处理、答复群众反映问题相关记录;

2.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传播材料发放原始记录、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图片、音像、文字等资料。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六)

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1.市、区有健康教育业务机构,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工作人员,有开展健康教育技术指导的原始材料;

2.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四级有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及健全的网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情况;

3.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有符合要求的固定栏目,各媒体年度健康教育栏目播报计划、刊登记录、总结。

市文广新局,市电台、电视台、报社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宣传栏等设施有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健康教育有工作计划、宣传底稿、工作总结等资料;

完成26个农贸市场(便民点)健康教育专栏的设置。

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1.社区:

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根据社区布局特点,积极组织群众广泛参与的健康社区健康教育活动。

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内容及时更新、底稿留存完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照片或签到表、讲稿或健教音像留存完整;

2.医院:

根据医院各科室诊疗范围,积极开展病人及家属专项健康教育工作,提倡开设健康教育免费课堂;

3.学校: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纲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健康教育教材、教案、课时安排。

市中区、东兴区卫计局,经开区社事局,市教育局

(七)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1.年度市级体育活动不少于3次,区级不少于10次,活动95%以上由协会、俱乐部主办或承办,行政体育部门负责管理、规范活动;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全民健身活动月”、“全民健身日”及重要节假日,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照片或音像资料;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前)操照片或音像资料,活动开展的文件、方案。

市体育局

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中区、东兴区文体广新局,经开区社事局

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1.查阅市、区相关证明资料;

2.社区“五个一”建设:

有一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一个体育健身指导站、一个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一个特色体育健身项目。

市中区、东兴区文体广新局,经开区社事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

查阅市、区统计数据。

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查阅市、区指导员网站统计数据。

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

1.政府有控烟政策性文件或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

2.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重点部门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3.城区无烟草广告。

市工商局

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命名文件。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

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车站(机场)候车(机)厅、售票厅,网吧,医疗机构,机关,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重点部位。

(二十)

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弃物交接记录完整、规范;

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3.医疗机构有领导分工负责,专人处理和管理资料,有处理流程,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有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制度和规定,处理人员经业务培训,有培训资料和上岗证;

4.有污水处理站建设和处理工艺流程资料;

污水处理记录齐全,定期进行总余氯、粪大肠杆菌、致病菌监测,资料齐全,有市疾控中心或市环保站每季度抽样监测资料,有不合格的调查处理记录。

市环保局

五、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一)

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1.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

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率≥95%;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二十二)

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1.持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张贴上墙;

2.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

4.有专用消毒间,有上下水;

5.采用化学消毒的应有3个水池或有消毒柜,消毒剂需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卫生许可证;

6.消毒过程操作规范,记录完整;

7.各项卫生设施(防蝇、防鼠、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8.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9.开展建城区“五小”行业整治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市食药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二十三)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

1.教育行政部门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开展对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

2.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等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食堂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饮用水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

4.宿舍整洁卫生,生活垃圾容器密闭,日产日清;

5.厕所为水冲式,蹲位充足,内外整洁;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市教育局

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

1.对学生进行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知识、健康知识的教育;

2.校医院或卫生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

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1.健康学校命名文件;

2.学校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健康教育师资、教材、教案、课时安排、考核记录及结果、健康教育档案管理;

3.健康教育活动文字、图片、音像等材料;

4.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二十四)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市总工会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1.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制订比《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6.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7.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情况;

8.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十九)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

1.有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消毒设备运转正常。

市水务公司,

内投集团

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张贴上墙;

3.水箱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记录完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监测报告;

4.供水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专人管理,加装防护门窗并上锁,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

5.水箱的出水处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6.水箱、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及管材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资料齐全。

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1.有检验室,每天检验水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有卫生监督文书及卫生监测报告。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三十)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1.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文件;

政府下达关于加强疾控体系建设规定文件;

2.政府成立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召开传染病防治的有关会议记录资料,市卫生局下发年度传染病防治计划;

有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报告、监测网络资料;

3.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1.到2016年底,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2.艾滋病防治资料:

①建立市防治领导组织并开展活动资料;

有中长期防治规划和近三年年度防治计划和总结;

②干预工作队、人员培训、自愿免费咨询监测、经费情况资料;

③开展高危人群干预、业主培训、安全推广、美沙酮替代等资料;

④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资料;

平时宣传和防治日宣传资料;

⑤医务人员、重点及高危人群培训资料;

⑥HIV感染者管理、抗病毒治疗资料;

⑦全市初筛实验室质量控制、重点人群、高危人群筛查、监测资料;

3.完成《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目标;

4.结核病防治资料:

①有防治中长期规划和近三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年度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任务下达资料;

②对县级每季度督导、痰检质量检查,县对乡镇每月督导和定点诊治单位痰检质控资料,防痨人员培训资料;

③结核病免费查治和经费使用情况资料;

④督导率、发现率、治愈率、查痰率、转诊率、转诊到位率、病人追踪率等资料;

⑤“3、24”宣传、日常宣传资料。

(三十一)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1.免疫规划有中长期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五苗单苗接种率、五苗全程接种率:

①查近三年接种资料,单苗接种率、全程接种率在95%以上。

②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全市接种率调查,城市建成区接种率调查每半年开展一次,有方案、记录、总结等资料;

3.规范开展AFP、麻疹等针对性疾病等免疫监测,有方案、监测记录、总结资料;

4.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5.辖区内预防接种门诊至少为合格门诊,有卫生局批文,至少有1家省级示范化门诊,有文件。

从业人员经培训,有上岗证;

6.有接种门诊管理制度或规范,实行周(日)接种制。

一类疫苗接种品种、方法、要求、注意事项等公示,有文字告知资料;

7.儿童接种卡、册齐全,登记完整清楚,保存完好;

8.实行接种反应监测,接种反应报告、调查、处理、随访资料齐全;

9.有疫苗管理制度,疫苗领用、消耗帐册完整正确;

10.有冷链管理制度,有冷链登记册,冷链测温记录完整、规范。

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1.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调查,主动搜索适龄儿童,开展流动儿童查漏补种,有方案、记录、工作小结;

接种卡、册、转卡记录齐全,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

2.有接种证查验制度或规定;

有查验工作方案、记录、小结;

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有整改措施和督查资料。

(三十二)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1.所辖城区创建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1个或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3个(含所辖县),不设区的城市应创建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查阅命名文件;

2.建成并投入使用健康步道(1800米以上)5条以上;

健康主题公园(至少3条健康步道)2个以上;

健康食堂(餐厅)10个以上;

3.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低糖、低脂和低盐等有利于健康的食品,推广食物营养标签;

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膳食知识,采取有效干预手段和技术,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8克。

(三十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1.政府将精神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相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2.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完善;

乡镇、办事处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三十四)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1.市、区疾控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文件、工资表、工作经费预算表;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

3.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4.人员名册;

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资料;

人才培养计划和近两年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验等人才培养资料;

5.开展肠道、呼吸道、自然疫源性等传染病监测,有监测方案、监测现场记录、总结。

(三十五)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1.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

各医院血液领用记录,监督、检查、宣传资料;

2.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3.采供血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有全面质量管理方案、实施过程资料、检查评比资料、总结;

有临床用血计划、实施情况、无偿献血资料,采供血应急预案。

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1.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

2.有本市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执业行为的行动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

(三十六)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1.辖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达标,从业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疗废弃物处置规范,有效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3.辖区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4.卫生院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达标,从业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疗废弃物处置规范,有效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十七)

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市卫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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