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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依法聘用相应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不低于20%并逐步提高。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0%。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注册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学习不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采用网絡学习、脱产学习形式或者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后不再组织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按规定分别聘任高级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助理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待遇。

符合申报晋升安全工程或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其取得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分别视同为具备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贝。

第三条(设立执业资格)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注安师分级分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3个级别。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包括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卫生、其他安全10个专业。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SeniorCertifiedSafety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SafetyEngineer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AssistantCertifiedSafetyEngineer第五条(注安师聘用和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等服务。

第六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第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负责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第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安师考试形式)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注安师考试实施部门和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审定、监督和考务工作部门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足合格标准。

第十条(注安师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6年;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碩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取得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满4年。

第十一条(注安师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助理注安师考试形式)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助理注安师考试大纲拟定和审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第十四条(助理注安师考试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助理注安师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

或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六条(助理法安师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国家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经过工程教育认证的安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一年,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笫十七条(注册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审核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为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分类注册登记)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对注安师注册和使用检查监督部门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撒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部n、省级或有关中央企业注册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颁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

准予注册的,颁发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统一证书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执业凭据)执业证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注安师注册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延续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变更手续)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七条(公布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职责第二十八条(执业范围和能力)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咨询、捡测、检验;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职业危害预防和治理;

(八)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和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能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行业颌域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深入的事故、事件调查、评估和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相关疑难问题;

(四)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编写有关报告;

(五)能够指导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取得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典型事故调查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一般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九条(遵纪守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执业道德。

第三十条(享有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捡查、隐患排查洽理、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参加安全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重要生产作业..检修作业、技术改造作业等方案的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参与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参与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参与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铯权利。

第三十一条(履行义务)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执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处罚处分)注册安全二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处罚的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赔偿)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或申诉)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职称聘任)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其相应级别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具体事宜办法另行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证书对接)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继续有效使用;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规定,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效用等同。

第四十条(外籍及台湾地区人员报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拫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十一条(条文解释权)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盟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本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安师考试主管部门和职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

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考读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題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助理注安师考试主管部门和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以全国统一的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为指导,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題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注安师考试频次、时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五条(注安师考试科目、用期和专业划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专业科目为《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

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卫生、其他安全等专业。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六条(助理注安师考试科目、周期和专业划分)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科目为《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专业类别划分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专业类别划分相同。

考试分为2个半天进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七条(报名条件)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八条(免考条件)符合《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已评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增项考试)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局,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考试。

考试合格成绩证明作为申请相应专业注册登记的凭据。

第十条(成绩滚动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蛋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报名核准)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点设置)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大纲编写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笫十四条(考试分离)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考试实施机构及人员纪律要求)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实施后旧办法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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