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中央电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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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
①有形财物。
②经济行为。
③无形财富。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其特征:
(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5、证劵交易的一般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流通和转让。
证券应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交易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
证券法第42条规定: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五、案例分析题
1、答:
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答:
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3、答: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4、答: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作业2
第6章——第9章
1、B2、D3、C4、C5、C6、B7、B8、C9、C10、C
11、B12、B13、A14、C15、A
1、ABCDE2、BCD3、ABC4、ABCDE5、ACDE
1、对。
(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以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
3、对。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商标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产品质量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1、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即可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
(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
1)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这是其本质属性。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
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3、商标的构成要件
1)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其显著性的获得:
一是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
二是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问题,因此要求作为商标的标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3)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商标可以是平面的,也可以是立体的,但必须是可视性标志,故声音、气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分两种:
一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4、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
1)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
不公平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而造成的。
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
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3)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5、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
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并非只要产品造成后果,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
对生产者而言,产品质量责任虽然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不能绝对责任。
所以成某向电扇厂提出索赔是没有法律
作业3
第10章——第13章
1、A2、A3、B4、A5、C6、A7、A8、C9、D10、A
11、B12、D13、C14、C1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3、AB4、ABCD5、ABCD
(消费者协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
2、对。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
3、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4、社会监督。
2、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采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3、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
税种和税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免税、减税;
违章处理。
4、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的义务;
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提供其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5、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第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必要时)
第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
(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保险公司不应该支付死亡保险金。
因为本案中,王某是自杀死亡,且保险合同自成立起未满2年,因此对于已死亡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支付,属除外责任,但王某被电击伤,属意外伤害,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其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
4、在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应当就拆迁、安置等问题订立拆迁协议,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只就拆迁问题进行约定,未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重要问题作出约定,这便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主管该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安置事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达不成协议的争议进行裁定的法定职责,其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市、区拆迁办为管理机构,亦无可以裁决之规定为由,拒绝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是不合法的。
(注: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所发生的争议。
可见,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有两个裁定
作业4
第14章——第17章
1、C2、C3、B4、A5、A6、A7、B8、B9、A10、A
11、A12、B13、D14、A15、D
1、ABCD2、ABCD3、ABCD4、ABCDE5、AB
(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对。
(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5、对。
(符合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1、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
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
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经过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签订书面合同等程序。
2、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联系,他们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A、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
而劳动合同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C、目的不同。
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适用范围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
E、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F、形式要件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同时对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保护。
G、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纠纷各国多采用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劳动合同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3、反倾销的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4)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即对征收公告前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追溯反倾销税的情形:
违反价格承诺下的情形、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情形和有倾销史、故意倾销或紧急情形。
4、环境问题
答: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它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
表现为:
第一,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
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适当兴修水利工程、滥伐乱挖、过度放牧等会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引起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沼泽化、生物资源日益枯竭、气候变异等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污染问题。
是指产业化和城市化所引起的工业“三废”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问题。
污染会使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特征发生改变,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健康。
5、《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
(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
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
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欧盟在1998年以前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参照国数据来决定正常价值,这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了什么影响?
应诉企业应如何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否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受到的最为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待遇。
这样的调查和程序直接导致了:
1.中方应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正含义上的“倾销”。
2.征收的税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提拉限定在某一参照国(替代国)价格水平。
3.无法确切反映中方实际成本、销售价格。
4.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挫,应诉不积极,导致更恶劣的结果。
199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出,有条件地审核给予中方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其确立一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即
(1)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决策机制;
(2)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
(3)成本的可靠性;
(4)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
(5)国际贸易中的货币自由兑换。
应诉企业要想获取,必须依照这五条标准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实地核查。
(2)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WTO反倾销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存在
(1)倾销;
(2)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3)倾销进口的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无论从表面证据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
申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即便存在损害,亦不能证明是由于进口的倾销产品所造成。
欧盟的调查当局又无法找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实际证据。
这样就根本无法从进口价格中判断倾销,也无法确定损害,故本案终止调查是必然的。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如果出口企业不应诉后果是什么?
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本案以申诉方撤诉而结案绝非偶然,正是由于我企业的积极应诉,正是由于我方的积极抗争才取得的结果。
所以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应诉虽然不能保证百战百胜,但可以肯定,通过积极的应诉,能够大大提高获胜的机率。
争取一切机会,寻找突破口本案中。
此案获得全胜在于我们抓住了一切机会,从海关统计上的不一致看出我出口欧盟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进入欧盟,大多数的产品都是通过欧盟而转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所以实际进入欧盟的数量非常少。
同时我们又从该产品定义上找到了突破口,由于申诉方起诉的被调查产品是用于医药领域,而在 本案胜诉的结果,使我们保住了扑热息痛在欧盟的市场,同时又引发了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要时刻提防反倾销的卷土重来。
由于本案的胜诉是以申诉方撤诉而终结,申诉方有可能收集更充实的证据,以更充分的理由再次提起反倾销,这种危险始终存在,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采取不应诉的躲避态度,首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外调查机关将采用对我方最不利的资料进行“缺席判决”,对来自我国的被调查产品征收惩罚性的高额反倾销税,使我国产品失去市场;
其次,不应诉又可能导致连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