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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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风险管理部门为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

个人征信业务参与部门有承担个人、农户信贷业务的职能部门和科技等部门。

第七条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

负责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负责个人客户异议管理;

负责组织辖内个人征信业务培训;

负责对下级行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个人、农户信贷业务职能的部门负责辖内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负责协助辖内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个人客户异议核查,督导客户经理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协助异议处理人员进行数据处理。

第九条 科技部门负责需求升级开发,保证数据抽取、报送、反馈加载等的正常运行,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流程和查询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协助更正征信数据。

第十条 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通信线路正常。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须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及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

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负责注册并管理下一级行管理员用户和本级行查询用户。

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目前只设到在总行,而且只设一名管理员用户。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等。

查询用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注册。

查询用户注册应向本级行个人征信牵头部门书面申请(见附件1)。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等。

数据上报用户由总行管理员用户在总行设立,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见附件2)。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总行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注册。

总行以下暂不设管理员用户。

管理员用户不得为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如有查询需求,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件3),交由行内业务接待部门按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四条 总行牵头部门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五条 用户名和密码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

新注册用户名编码规则原则上应包含字母“ncbk”、机构简称和用户姓名的汉语全拼。

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

第十六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以后按照系统提示及时更改密码。

密码不能设置逻辑简单、易被使用的数字组合,如因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并承担相应后果。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

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件5),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四章 

数据的生成与报送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生成方式:

科技部门通过征信数据报送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成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

第十八条 总行数据报送员每日登录征信数据报送系统,下载最新接口数据报文。

登录个人征信系统,上报数据报文。

第十九条 及时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查看反馈信息,并下载反馈信息,加载到征信数据报送系统。

第二十条 根据反馈信息,通知客户部门修改错误数据。

客户部门接到错误报文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并重新上报。

第五章 

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村镇银行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经办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客户未在我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和授权书应由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总行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成效季度报告。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客户认为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村镇银行个人业务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客户所提进行核查、对不实信息进行更正或采取其他措施并将最终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客户异议按照专人负责、及时反馈、高效解决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客户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业务经办机构异议处理人员对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信息描述不清的,应要求个人客户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后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业务经办机构异议处理人员受理个人《异议申请表》(见附件6)或收到上级行发来的人民银行受理的个人客户异议信息后,根据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留存档案、司法文书对异议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分析与确认、回复核查结果。

第三十条 个人客户异议属实的,异议处理人员在《异议申请表》填写核查结果并签字确认,告知10个工作日后领取处理结果。

数据修改从接收到个人客户异议申请的次日到向总行上报数据更正报文不超过5个工作日。

异议事项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存在、不属实、已更正或与村镇银行无关的,说明理由回复个人或其代理人。

个人本人申请的,附其个人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用户每个工作日及时查看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子系统,获取辖内的人民银行受理的个人客户异议信息,督促异议业务经办机构及时处理。

异议处理的时限为从人民银行发出协查异议信息的次日开始,至向总行上报更正报文日并回复人民银行止,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异议处理人员须对已核实的错误数据进行处理,根据不同异议事项采取上报报文或者在线修正的方式更正。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办机构对个人客户向村镇银行提出的异议进行数据处理后,将更正后的信用报告情况在10日内告知个人客户,或者对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子系统发出的个人客户异议进行数据处理后,将信用报告更正情况回复人民银行。

第七章 

保密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数据是村镇银行商业秘密。

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村镇银行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给无关人员。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回复函》(见附件7)等纸质材料要存档,保存期限至少在三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十六条 各行要建立严格的征信数据删除、修改审批制度。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更正征信数据后,才能执行数据处理。

征信数据更正遵照谁更正,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

各行需要处理个人征信删除报文时,填写个人征信数据删除申请表(见附件8)后上报总行。

第三十七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村镇银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奖 

第三十八条 总行应建立个人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做到有奖有罚。

对于个人征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机构、个人进行嘉奖或通报表扬。

对于各分行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改的,不予追究责任,被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检查发现违反制度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征信管理人员,导致个人征信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征信用户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用户管理混乱,或违规查询客户信息,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给予相关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对上报数据把关不严,或者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全行上报数据质量的,追究有关分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建立数据删除审批制度、未按相关规定擅自删除征信数据的分行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未及时反馈、解决个人征信异议并造成严重超期未回复、未解决事项的分行进行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个人征信数据无法上报或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个人征信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注册(启用)/停用申请表

2.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3.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

4.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注册备案表

5.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

6.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7.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8.个人征信数据删除申请表授权书(个人征信业务)

附件一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注册(启用)/停用申请表

用户ID

所在部门

使用人

启用/停用

用户权限

变更原因

部门领导

审批人

系统管理员

变更时间

附件二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申请事项

申请内容

修改原因

附件三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查询申请单

查询客户名称

查询事项

查询原因

附件四

河南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备案表

填表单位: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类型:

接口

填表时间:

用户信息

责任人信息

机构端

人行端

用户

类型

状态

姓名

单位/部门

座机

手机

邮箱

填表说明:

1、使用接口查询系统的机构填写“机构端用户ID”,其他机构不填;

2、“用户类型”填写:

管理员、信息查询员、数据报送员、异议处理员等;

3、“用户状态”填写:

正常、停用、锁定等;

4、“邮箱”填写征信中心分配的邮箱地址,若没有,则填写金融城市网邮箱地址;

5、各接入机构应区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分别填报此表。

附件五

村镇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

申请原因

操作时间

附件六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表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日期

异议描述�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2.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申请受理人:

调查结果�

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

村镇银行

附件七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删除申请表

客户名称

异议删除内容

受理人意见

部门领导意见

征信管理意见

科技部门意见

异议删除结果

NCBK(2015)

授权书

(个人征信业务)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村镇银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用途如下:

(一)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六)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调查的;

(七)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的;

(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的;

(九)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授权人声明:

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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